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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07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2016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

 

  2016 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

  2016 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

 2016 年律师办案工作总结 2016-11-12 浏览:分享人:萧玉裕手机版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委托代理合同》

 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相关证据,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索赔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事故认定资料、伤情治疗资料、费用发生资料、法医鉴定资料、乘客家庭状况资料、保险资料、垫付款项资料、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其他治疗状况资料、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索赔一方需要拟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影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主要管理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所以,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一定压力,办案过程中特别审慎、细心。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主要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有力因素。然而,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普通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然而,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导“即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所以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示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理再次有力证实了这样的论断: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

 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 20XX 年 12 月 26 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 年 1 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

 说“不算了”!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 20XX 年 6 月 4日开庭,辩护律师 9 月 29 日领取判决书,9 月 30 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 年 6 月 3 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 20XX 年 4 月 23 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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