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8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8篇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童市镇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 为保护集体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保平安的目的,特制订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镇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为保护集体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保平安的目的,特制订安全自治公约:
一、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体村(居)民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自防自治。
二、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应主动接受调解,提倡尊老爱幼,严禁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和弃婴,不得让子女辍学,严禁捏造是非、挑拨离间,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宗族械斗。
三、严禁聚众赌博、传播观看淫秽录像、卖淫嫖娼、拐骗、贩毒、吸毒、种毒等丑恶现象。
四、崇尚科学,相信科学,禁止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组织活动;讲文明,树新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五、村(居)民应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见义勇为,不准纵容、教唆、包庇违法犯罪,不得购买、转销、窝藏赃款赃物,发现违法犯罪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家庭成员违法犯罪的应敦促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六、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并禁止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行为。如发现有上述非法现象,须立即向村以及乡人民政府举报,一经查实,奖励首位举报人 500-2000 元(举报电话:6711005)。
七、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损毁、偷盗集体和他人财物。
八、个人引水、蓄水、排水、饮用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毒鱼、炸鱼和偷鱼。
九、合理使用耕地,自觉保护田埂,严禁掠夺性耕作和撂荒耕地。
十、村里设安全生产监管员(村主任)一名,每组设安全生产信息员(组长)一名,“两员”应及时掌握并报告辖区的治安情况,凡遇到火警、匪警和重大灾害性事件要边发紧急信号、边处置并及时报告,村(居)民接紧急信号应迅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十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村(居)民离家前要切断火源关灯闭门,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经批准的野外用火不能离人。
十二、加强户口管理,村(居)民迁转户口,必须经村委会审批;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 1 个月以上应到村委会及时登记;外来人员进村居住半个月以上,三天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等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闹宗族派性;不得在有纠纷的山林、土地上开荒种地、栽树、砍伐林木;不得动用有争议的水利设施;不得在争议的地方开采矿产资源。
十四、村(居)民需要向上反映问题的,应当选出代表,逐级反映。
十五、严禁私装电网、乱拉电线、违规用电、乱丢毒物,危
及人畜安全。
十六、村(居)民建房不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霸占宅基、侵占耕地,不得占路为市、占路为场晒谷或堆放杂物,不得侵占学校教学用地。
十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门前实行“三包”,严禁在生活用水地乱倒垃圾,乱丢脏物,严禁闯放猪牛,病死禽畜应深埋,粪窖必须不影响他人生活和卫生。
十八、维护本村和邻村村规民约,若有违反,按约处理。
十九、全体村(居)民应共同遵守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互相监督。
篇二: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群众自治制度中央 省 市 乡 镇 县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
• 图中的民主形式涉及到哪些基层组织? • 请你 谈谈对 居住 地 基层自治组织的 认识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含义:是指 城乡居民群众 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等权利,实行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的制度与实践。
村民委员会 • 性质: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是村民 民主管理 村务的 机构 。
① 村委会是村民的 自治组织 , 不是国家机关 。
②村委会设立的 目的 是 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 。
③村委会的成员都是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其 最高 代表是村委会主任 。
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为村民自治提供了 法律保障 。
村民自治的内容 ① 选举:
② 决策:
③ 管理:
④ 监督:
村民通过 村民会议 等形式参与本村事务的决策 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 或 村规民约 ,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用 民主办法 管理村日常事务 通过 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工作 村民 直接选举 村委会干部 (基础、主要途径)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既可以由18 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广东省南海市某村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2004年9月,该村在村务公开日上,针对多数村民提出的污染严重、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商讨,发动村民捐款,对全村污染严重场所进行全面清理、绿化,为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村还订立了村民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等来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该村村民委员会设置了理财小组,定期对村里的帐目进行检查,查账后,还要张榜公布结果。
上述材料说明了政治生活的什么道理? 村民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和干部的行为。
设置理财小组,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及村委会工作。
村民会议,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 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 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 、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自治 ( 城市)
)
村民自治 ( 农村)
)
管理机构 干部产生
议事机关
实践形式
自治依据 居委会
居民直接选举
居民会议
办事公开制度
居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
村民直接选举
村民会议
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不 不 同 同 相 相 同 同 点 点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是社会主义民主 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是 基层民主 中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我国实行基层民主 自治的机构 , 不是国家机关 机构的领导由选民 直接选举 产生
外国人如何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 “ 社区自治 ” 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政府采取间接的方式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在政府制定的社区治理规划下,社区接受政府的拨款,并完全自主治理社区内所辖公共事务。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 实用主义 ” 模式 :英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实行市场化,政府把许多社区服务方面的事务都转移给民间团体和私营机构,社区服务出现政府出资、社区办事的局面。
• “ 政府主导 ” 模式:
以新加坡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把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
• “ 混合 ” 模式:
以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在社区治理中官方色彩与民间自治相结合,政府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较为宽松,政府主要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 • 含义: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 意义: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广大职工直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提高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 • 增强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意识。
• 了解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本内容。
• 提高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
社区环保小卫士
天 龙村为提高村民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 湖北某镇天龙村实行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事一议”。全村共有1000 多人,平均每30 人选出一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村里的大事先由村支部和村委会拿出初步计划或方案,再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这几年,村党支部、村委会带领全村人修了40 口积水堰,解决了抗旱难题;修了一座桥,解决了村民们世代涉水之苦;建成了 1000 亩优质无核柑橘园,并组成了农民销售协会,初步形成了产销一条龙。如今村里脱了贫,走上了富裕之路。
连线职场:
高职女生回乡当村官
看到家乡的贫困 、 落后面貌 , 某高职女学生决定回村子为乡亲们出一份力 , 于是她参加了该村村主任选举 。
在竞选演说中 , 她承诺在几年内带领父老乡亲做好 10 件大事 , 并以高票当选 。
当选后 , 她克服了重重困难 , 先后成立了养殖协会 、 手工业协会 、 劳务输出大队 、 环卫大队 、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等 , 还给村里安装了路灯 , 使得村容村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
请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角度谈谈 , 大学生当村官有什么现实意义 ?
篇三: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实施方案 案 为进一步深化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的基层治理,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一步提升城乡社区自治能力,强化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新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启动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1、切实提高认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村(社区)实际,制定适应村(社区)自治要求、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引导村(居)民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更高水平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通过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全县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圆满完成,真正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2、推动解决问题。着力解决部分村(社区)“两委”干部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存在照搬照抄的情况,导致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空泛,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的问题。着力解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程序不合规,没有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来制定。着力解决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差距、走过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的问题。着力解决以前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培养需要的问题。
3、形成良好导向。引导各村(社区)树立久久为功的理念,通过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生命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持续完善、巩固提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入户上墙、定期宣传、民主评议等措施,不断增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的作用,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管理的有效载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深刻认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把关,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正确方向。
2、坚持合法合规。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坚持男女平等,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规处罚要轻重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目的。
3、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酝酿讨论,坚持把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过程,作为倡导公序良俗、规范群众言行、调处矛盾纠纷、强化依法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4、坚持价值引领。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始终聚焦树新风、治陋习,聚焦村(居)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5、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地区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易懂易记,紧紧依靠群众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
约贯彻执行。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省、市、县工作要求,围绕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相关内容,引导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城乡社区治理、移风易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等工作。
(一)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村民遵纪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义务。
2、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的设立及职权。
3、村集体经济管理、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管理、公共秩序、村级档案管理。
4、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扫黑除恶、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5、社会治安、婚姻家族、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
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的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抵制“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村务、侵害群众利益;加强对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无业闲散人员帮教管控;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弘扬崇尚节约理念、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纳入道德内容,村党员、干部带头树正气、祛邪气,带领群众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族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 村村规民约》、《XX 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 XX 村村民会议、XX 村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
效的具体时间。
四、修订程序 1、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村(社区)“两委”根据本村(社区)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入户或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并成立修订小组。
2、拟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村(居)民意见建议,修订小组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稿或草案,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合理的要吸纳完善,不合理的要解释清楚,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老年协会、妇联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
3、修改完善,提请审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议,对修改后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审议,进一步完善后,将审议稿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查,修订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镇(街道)应依法进行修正。
4、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村(社区)“两委”根据镇(街道)的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表决,村民会议应当达到法定参加人数,并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备案公布,广泛宣传。村(社区)“两委”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及时向村(居)民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现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全面清查,没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村(居),要尽快制定。已制定或制定不全的,各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现有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查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查内容是否合法,三查内容是否符合本村(居)实际,四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责成村(居)委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八小工程”建设,合力推动。
2、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什么不可为”“违反后怎么办”,切实从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倡导文明、卫生整治、社会治安、违规处罚等方面对要村(居)民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修订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同时,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内容,抓细抓实。
3、加强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监督。要认真落实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各村(居)制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及时提交镇(街道),镇(街道)应组织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款,要及时通知村(居)委会重新修订,确保每一个村(居)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4、发挥监督作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村(居)民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
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应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功能作用,不断强化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5、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族创建等活动,促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落地落实。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镇(街道)要建立工作台帐,实行销号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202*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工作;7 月底前,完成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工作。
篇四: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自 治实施方案石委发[2011]
5 号
中共石门乡 委员会 石门乡 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步伐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
党支部、 村(居)
委会、 乡 属各部门机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隆回县委、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充实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
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隆办发[2006]10 号)
和《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隆发„2010 1 ‟ 号)
精神, 加快推行我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步伐,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乡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实现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 逐步建立起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县指导、 乡 负责、 村自治、 户落实” 的工作机制, 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 乡 乡监督服务、 县级调控指导” 的工作格局, 从而加快计划生育二次创业步伐,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 目标任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依照法律法规, 通过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参与建立健康幸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规范婚姻、 生育、 节育等婚育行为, 建立起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机制。
按照市、 县的要求, 根据我乡实际, 于 2011 年 4 月底前完成全乡 65%的村委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使全乡 65%以上的村基本做到“五有” , 即有一个强有力的村级班子和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有确保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有一个规范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合同) , 有一个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阵地, 有一个育龄群众满意、 责任心强的计划生育宣传员。
三、 方法步骤
村民自治工作从会后开始实施, 至 2011 年 4 月底结束, 全乡 在推开村民自治的运作上要抓好以下环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乡 里成立以党委书记胡德伟为组长, 乡 长李波、 联工委主任兼计生主管领导王哲为副组长, 其他各片线长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由钱泽雄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设乡 计生办。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各村党支部、 村委会也要加强领导, 以确保力量和时间的到位。
(二)
搞好宣传发动
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工具, 大力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
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在全乡 形成推行村民自治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
规范程序
村民自治中, 各行政村要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和《计划生育公约》 , 具体按以下环节操作:
1、 制定的方法、 步骤
——民主推选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由村“两委” 干部、 村民代表议事会成员、 村计生办人员和村计生协会会长、 部分理事及会员小组长组成, 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起草《章程》 、 《公约》 。
《章程》 中有关计划生育的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 ,由起草小组中的计生协会、 计生办人员为主起草, 一般情况下应由会长或计生办主任主笔。
——征求村民意见。
《章程》 、 《公约》 的初稿形成后, 应先在党员、 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中讨论并征求意见, 做第一次修改; 然后将草稿印发全体村民, 每户一份,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
——讨论通过。
《章程》 、 《公约》 草稿讨论修改成熟后, 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覆行民主程序, 正式通过《章程》 、 《公约》 。
而后报乡政府, 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备案。
2、 《章程》 、 《公约》 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 主要包括村民组织、 经济管理、 社会秩序等部分。
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写在社会秩序部分, 其中应规定四项内容:
一是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基本的生育政策; 三是计生协会的作用和地位; 四是村委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计划生育公约》 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委会、 村计生办、 村计生协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任务; 计划生育村务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措施;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义务和应享受的优惠照顾; 村干部、 计生人员、 村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可加上“严重违约行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处理意见” )
等四个方面。
(四)
《章程》 、 《公约》 的实施
落实《村民自治章程》 、 《计划生育公约》 的过程, 即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
具体应健全四项制度;
1、 协议书制度
由村委会与下属专门组织、 村民小组、 村办企业、 村民分别签定《遵章守约协议书》 。对违章违约的, 村委会应按照《章程》 、 《公约》 的规定及时追究责任。
2、 会员小组民主讲评制度
计生协会员小组, 每月召开一次由本组全体会员和联系户参加的民主讲评会。
讲评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本人和本户遵章守约的情况; 二是出生、 初婚、 四术、 流动人口管理及上报情况和生育计划等情况。
3、 计划生育民主制度
各村应每季召开一次融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于一体的计划生育民主会。
计划生育民主会由村委会和村计生协会联合召集, 村民代表和会员代表参加, 由村计生协会长主持, 其一般程序如下:
(1)
村计生办主任报告本村本季度的计划生育情况;
(2)
村委会主任就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决策征求村民代表和会员代表的意见;
(3)
村委会主任通报村民或会员在上个季度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处理结果;
(4)
村民代表和会员代表就计划生育村务问题提出质询, 由参加会议的村委会成员当场解答或解释。
(5)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 民主评议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和计生办的服务情况。
4、 报告、 审议制度
各村应在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委会主任报告《村民自治章程》 和《计划生育公约》 的执行情况; 计生办全体人员分别述职; 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审议,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推行村民自治的配套措施
(一)
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推行村民自治前, 各行政村要针对本村计生协会的状况, 通过直选的方式, 优化协会机构, 强化协会组织建设。
主要抓好四点:
1、 突出抓好会长和会员小组长直选。
2、 健全宣传教育和生育、 生产、 生活四个服务组, 切实发挥其直接为群众服务和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职能。
3、 按照地缘接近、 关系亲近、 专业相近的原则, 建立建好会员活动小组, 健全小组活动制度, 提高小组活动的质量。
4、 按照自由结合为主、 统一调配为辅的原则, 建立建好会员联系户, 督导会员和联系户签订并落实联系协议, 真正发挥好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在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的同时, 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计生协会在村民自治的作用, 主要有五个方面:
1、 村级协会要发挥组织网络优势, 成为起草、 制定、 落实《章程》 、 《公约》 的骨干。
特别是在《章程》 、 《公约》 起草和修改中, 应十分注重发挥计生协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2、 发挥会员的带头作用, 并带动群众遵章守约。
3、 积极搞好宣传教育, 突出宣传科技文化、 法律法规和《章程》 、 《公约》 , 帮助村民提高自治能力。
4、 努力搞好多种形式的“三生” 服务, 增强村民的自治内动力。
5、 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真正落实会长列席村委会议、 计划生育民主会、 会员小组民主讲评会等项制度; 监督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通过设立意见箱和各种会议等形式, 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
(二)
加强村两委建设, 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为实施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两委应重视、 支持计生协会工作, 突出办好五件事情:
1、 村“两委” 在决策和管理计划生育村务时, 应注重听取村计生协会的意见, 并应采取切实措施, 保证协会事前参与、 事中介入、 事后评议活动的落实。
2、 落实好村级会长工资统筹。
3、 保障协会活动经费。
4、 建好会员之家和会员小组活动场所。
5、 在时间、 场地等方面给予协会有力支持, 保障协会活动开展。
另外, 在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 及时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 以备检查。
活动记录和资料主要包括; 推选起草小组的有关记录; 《章程》 、 《公约》 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 召开各种会议的记录; 协会活动记录等。
五、 监督和指导
(一)
乡 里要协助村级抓好《章程》 、 《公约》 的制定。
(二)
实施过程中, 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
村级召开会议时, 乡 计生办要列席参加, 对出现的问题搞好协调工作。
(三)
实施过程中, 县将组成督导组对其《章程》 、 《公约》 的制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
六、 标准条件和评估
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 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模范村、 先进村、 合格村和非合格村四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的标准条件是:
①达到“六好、 四有、 三落实” 的要求, 即班子队伍好、 政策落实好、 宣传教育好、 管理服务好、 制度执行好、 干群关系好; 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有一个配套完善的服务阵地; 做到人员、 报酬、 待遇三落实。
②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落实到位, 群众参与热情高, 自治能力强,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好, 既能完成人口责任目标, 又能达到群众满意。
③一年以上达到“五无” , 即无计划外生育、 无大月份引产、 无出生瞒漏报、 无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村的标准条件是:
①达到合格村标准要求; ②基本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③连续三年达到“五无” 要求。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标准条件是:
①达到先进村的标准要求; ②全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③连续 5 年达到“五无” 要求。
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 全部纳入县、 乡 两级重点帮促范围, 采取行政的、 经济的、 法律的、 教育的等综合措施, 层层落实领导包转化责任制, 按照合格村的要求, 进行重点帮促指导, 力促转化升级, 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2010 年 5 月, 乡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 并通报。
中共石门乡 委员会
石门乡人民政府 20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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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23:罂Z 篓辩浩学杂惠L A W S C I E N C EM A G A Z IN E焦冶南京气象学院文法系2 10 0 4 4内窖摘要:
《中华人民非和园村民委员备组织法》 的实施, 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农村村民的民主杯利的顺利。
实施捱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该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文就村委选举、 村委事务公开、 村党支部与村委套羌系等几万面存在的问髯, 提出个人的看法. 以期完善该法的规范- 陆和严密性, 健我国村民自痞活动真正地反映出村民自身曲权利意识。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枉葡意识无叠£ 线‘我国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 开始于19 8 8 年6 月 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当时该法并没有在全国农村展开实施, 直到19 9 5年前后, 才在大部分农村实施。
19 9 9 年11月 4H , 第九届全国人太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在全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正办l邓小平指出的,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 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 我们也没有自觉地、 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生权利的各项制度, 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 事宴说明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还没有肃清, 经过十年“文革” 的措劫.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冶化建设受到丁严重损害。十一届兰中全告后,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指导下. 以江泽民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丁体制馥革的步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实施, 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化建设在农村社会的县伴实践,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农民行使自由、 民主的选举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农丰寸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促进农村社缶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这里可以看到, 立法的适用主体是村民, 从权利意识上来讲,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赋予了村民民主自由选举的和自治的权利。
这也是从传统的“治民” 观念到“民治” 观念的根本转变。
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会员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充分体现了村民的意愿。
许多人都在解释民主和自由的概念, 有“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做” 和“没有法律规定的就可以做” 两种对自由的理解。
在这一条里明确了以村民权利为主体的自由民主的观念, 与之相对应的是限制了权力的自由。
村民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立法的原则,同时也符台“三个代表”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思想。
第J4 条规定了村民自治选举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现代农村以严密的程序化的法律规定, 保证村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 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更具有真实的操作性。
这在中国农村选举中尚无先例, 农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们从竞选者的笑脸上看到了自己的权利。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管理意识, 使农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
在取得土地长期承包权之后, 新的权利意识通’ 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塞施得以还渐形成和实现。
从守法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化建、 J_N ∞职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 0 0 2 年第6 期殴的现实意义。任何一部法律需要不断地修改、 补充和完善, 以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本文就《村民委员台组织法》 的几个问题, 阐述个人的看法。一、 村民自治连选连任的利弊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1条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我国废除干部终身制是有深刻意义的, 连选连任可能在农村中成为干部终身制。
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 但在农村自治的特殊环境下, 村民委员会就是一个村的最高自治管理机构, 村委主任拥有实际的权力, 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还在发展时期, 专制主义余毒还没有肃清, 在推进民主选举的过程中, 允许连选连任有以卜1儿点不利因素:第一, 不利于民主选举的竞争机制。
从室际情况看, 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农村和欠发达的西部农村. 对竞选村委主任一职, 都表现山极大的热情, 竞争意识十分强烈, 允许连任可能使这种竞争处于不公平的状态。
其一, 原任者可能利用三年的时间, 为自己的连任资格培植私人势力; 其二, 即使原任不培植私人势力, 为村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已经处于优势, 竞选者根本没有表现的机会, 已处于劣势。
不经过竞争实践, 又怎么知道竞争者不能做出更卓越的成绩呢?其三, 原任为了取得连任资格, 不能把精力放在为村民服务方面, 而是放在自己的连任方面, 客观上影响本村的经济发展, 连任越久, 私人势力越大, 最终导致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连任日久, 也使竞争者丧失信心, 使民主选举的竞争机制削弱。第一二, 连任容易形成帮派势力。
当前我国农村不足封闭状态, 但是由于宗族、 姻亲关系、 宗教派别、 邻里情义等因素都集中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里, 连任就容易形成帮派势力。第三, 连任不利于推陈出新。
I= |前, 农村劳动力过剩, 外出经商、 打工、 参军、 求学的人员很多。
这些- 入在外面闯世界, 接受了许多新知识、 新思想、 新技术, 但他们长期不在} ̄ j里, 想参加竞选, 为村里做一番事业, 周为连任者日久, 已经帐深蒂固, 这些人相对之下已处于劣势, 根本没有竞争的希望, 不利于推陈出新, 从客观l影响了农村的现代化经济建・青年论坛・设。第四, 连任容易造成腐败。
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 世世代代毗邻而居。
一贯奉行“和为贵” 的处世原则, 对村委的监督十分有限,除非严重地防碍了个人利益, 才有可能反映出来, 否则, 就无法监督, 谁去认真地清查村委会收支帐目?不许连任, 自有接任青去认真地核查前任的帐目, ‘相当于“任满审计” 。
允许连任, 对本来就不规范的帐目, 很难壶清, 这就有可能使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搞腐败。
不准连任, 这种机会就不会多, 也因为担心接仟者的“审计” 而不敢轻易贪污腐败。第五, 连任是干扰村民民主选举的主要周素。
村委一方面代击村民利益。
一方面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 形成与乡政府干部密切联系的工作关系。
允许连任, 有可能导致这种工作盖系的不正常化, 一些私欲膨胀的人, 为了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 寻求保护伞, 以期获得某些乡干部的支持, 这样就有可能使村民的直接民主选举受到干扰。第六, 连任不利于农村的民主、 法治化建设以及经济建设。
连任容易导致村委会人员的思想老化, 无论从思想方沤主£ 是人事关系等方面, 连任都是轻车熟路。的, 连任越久, 思想上的随意性就越大。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竞争选举, 各人有各人的思想特点和强项, 容易彤成相比超的竞争局而, 遗种竞争就是民主法清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 连任则会失去这一过程。当然, 不否认连任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这表现在:
其一, 连任者为村里的经济瘦展作出了贡献而故得了村民的信任, 为农村的妊远经济发展设计丁可行的发展方案; 第二, 保持了村委自治机构的相对稳定。二、 设立“法定无效线” 对村民自治法律化、 程序化的意义《村民饕员会组织法》 第22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其中“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 村民委员会足村民依法实行直接民主选举的结果. 选出的相委员会就是代表垒体村民的合法自治机构, 是本村最高的自治管理机构。
其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 并为其公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村民委闩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 0 0 2 年第6 期已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则是一般性要求, 缺乏客观上的可信任依据。
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 和“必须” 的概念不同,所以, 此处用“必须” 较为妥当。该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公布内容不真实……” 实际上这样规定属于后置性措施, 一旦发生丁这样的情况, 就造“不及时公布成违规违法的问题, 由村民向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这样做不仅费事、 费且|J, 而且处理起来困难重巫。
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导致村民告状、 上访。
笔者以为, 法应具有更加程序化的相关的前置性、 预防性的立法措施。
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 “及时” 一词的时间概念是不准确的。
及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在不同的事物的不同状态下, 理解也不同。
作为法律规定的时间单位应更具体, 按日、 月 、 季、 年等相对比较准确。农村自治, 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目的在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立法的适用主体是农民, 村委屈村干部, 但实际上仍是农民, 其身份不同于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依靠工资生活的工作A 员, 在涉及具体处理问题时, 只有两个结m , 一是罢免, 二是依法处理。
套用电影上的一句台词:
“能把我怎么样?还能下放到城里去?” 这也是某些村干部的心态. 罢免了还是农民。
客观上讲, 村委对于国家的财务制度是不熟悉的, 也很少有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
村委主任实际上握有一定的权力。
在这样的熟人社会, 村民的监督是有限的, 如果不从程序化的法律规定方而对其权力进行限制, 损害村民利益甚至违法的事情就旅容易发生。
事后处理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则不了了之。
长期下去, 严重影响村民民主选举的积极性, 最终可能导致民主选举的失败。
另一方面,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社会风气方面的劣化, 也对执法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 所以应当从预防的角度立法。
例如, 该法中应加入限制村委主任审批涉及现金以及村民利益和权利的相关程序化规定的同时, 制定越权之相应处理的方法。
村委主任对一定数额的收支有独立审批权, 超过该数额的应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违规操作, 即视为自动放弃村委主任或村委的职务, 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进行罢免。
立法中设置法定的免职线, 在越权的同时, 已经失去了4 2・青年论坛-原有的村委职务, 所以该审批无效。
对第19条、 22条所列事项, 只要违规操干1:
即已依法一动免职, 法律规定其权力无效, 就不容易再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以法律程序化的框架来进行越权操作的无效化处理, 在一定程度上能限制村委权力的滥用, 从法律上视各种违规操作为无效, 前提是责任者越权产生的任何文件及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在其越权的同时即视为自动免去职务, 没有职务, 权力也即消失。
另外,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框架上设置权力标准, 即“法定权力无效线” 。
当然以分割数额的方式避开无效线也应该视为同等程度的违规。法律上设立越权无效线不仅对村委滥用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同时对村委成员也是一种爱护。
一方面, 使越权成为无效; 另一方面, 越权的同时就是自动放弃该职务, 即失去了相应的权力。
这样, 想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利益的人, 也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滥用权力的腐败动机产生, 或许就挽救了一名村干部。对触犯无效线的监督简单易行。
崎督者首先不必担心监督后的处理, 园为处理已规定在前, 即免职、 收回损失, 涉及法律责任, 依法惩处。
对农村自治实行村委职权无效线的方式, 有助于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 村委自身也能依法回避许多有关人员提出的不舍法的要求, 从根本上维护村民自治和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法定权力无效线的具体标准及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形式. 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在这里提出这一概念, 是基于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机构, 在违规违法时并无严格的标准, 既不能开除公职也不能降级处分, 缺乏国家正式机构的规章制度, 监督又不完全到位情况下提出来的。
从目前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村干部严重违法现象及其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损害村民利益和权利的行为看, 大多是滥用权力的结果, 利用自治的名义, 上面可以不听政府的, 下面可以不听村民的. 只为少数人谋利益, 甚至大肆侵吞集体或国家财产。
长此下去, 严重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无效线在法律中的设定, 简化丁i年多不必要的程序, 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0 0 2年第6 期三、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界定该法第3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一规定实际指明丁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的3项任务。
党支部成员也是村民, 当然可以参加选举和竞选。
关键问题是农村支部如何完成以上的任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新形势r , 党的农村基层组纵面临着一个严峻的考验。
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 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我们必须明确党支部在农村自治, 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下, 如何发挥党的核, 11,领导作用。
在实行农村自治几年来的实践中, 出现丁以下三种情况:
l、 党支部书记被选为村委丰任, 支部成员被选为村委委员; 2、 党支部弗记或支部成员被选人午寸委, 但不是村委主任; 3、 支部成员均未避人村委。
支部和村委是曲套班子。第一种情况从某省的经验来看, 是由多党委派工作组, 下农村, 结果大多数以上的农村中的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一肩挑” , 类似于“党政合一” 的局面。
后两种情况, 基率上是两套班子。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和村...
篇六: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自治,切实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宪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负责人。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及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和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党支部建设 第六条 村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被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如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村党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职党员要定岗设职。45 周岁以下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与外出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
1
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支部报告,并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条 村党支部要收缴管理好党费。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二推三公示”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 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第十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年向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以下职权: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2、讨论决定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和人数及村务误工标准;3、讨论决定集体大额资金支出方案; 4、讨论决定村级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投包方案及村重要公益事业建设、承投包方案;5、讨论决定建房用地的安排方案;6、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7、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8、村委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项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 2
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律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村委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公共卫生等组织,接受村民委员领导,对村民委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考评评议制度。村委会要制定任期创业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年终召开民主代表会议,结合各个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测评等形式,对每个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干部要自觉坚持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心系村民,努力工作,无私奉献。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委干部辞职(离)制度,村委干部必须在竞职演说时进行自动辞职(离)
的承诺。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村两委劝其自动辞职:1、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3
的法律法规,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任务的;2、工作不负责任或盲目决策,给村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4、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于一半或半年以上不履行指责的;5、受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受治安拘留 10 日以上处罚以及受刑事处罚的;6、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奢侈浪费和损公肥私,群众反响强烈的。
村委干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必须在1 个月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对符合辞职条件的干部,经组织说服教育,仍不愿辞职的实行诫勉。对一年内无辜不参加镇、村召开的会议次数多余一年或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视为自动离职。对其他情形,经诫勉 3 个月内无明显转变而又拒不辞职的,对其进行离岗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村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务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并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公开内容包括:1、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级财务收支和使用;3、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的兴建、承包、招标和租赁情况;4、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5、建房用地安排;6、木材采伐安排;7、低保对象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8、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9、其他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 4
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六统一”。即:1、统一制度,以镇为单位同意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统一票据,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杜绝非法票据;3、统一审核,所有票据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再送镇政府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4、统一公开时间,每一季度次月 10 号前公开;5、统一公开内容,由镇会计中心统一按时提供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一份作公开用,一份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查;6、统一建档,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收集、整理、审核、反馈、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实行事前意见征求制度。每年初村两委在确定当年工作计划时,须事前征求意见,经收集梳理汇总后,村两委依据多数村民代表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告。对提出意见建议的村民代表要及时进行反馈,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村务听证制度。在重大村务决策前,应召开民主听证会,由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户长、各线负责人参加并发表与议题相关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修正方案后再进行表决。对多数到会人员不赞同的议题,就不再提交村民大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实行民主恳谈制度。民主恳谈以村“两委”全体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为主题。一般一年两次,结合村务公开举行。民主恳谈会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与会人员就村内有关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答复和解释,并负责落实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 5
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臵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对村干部按工作实绩进行奖励。村干部的补贴,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计划生育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凡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治安联防户长制。严禁赌博和各类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执行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保管人员对各类档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涂改、撕毁,不准随意接触和携带外出。
第三十八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推行“1+1”联系农户制度和村干部夜访农户制度,1 名党员和 1 名村民代表联系一个联防户。
第三十九条 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村委会、村经济联社负责收取各项承包款,督促本村村民依法承担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村两委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与本章程想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6
村村规民约 (2010 年
月
日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同意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拥护建设,促进村庄发展,不野蛮,阻挠建设,所得补偿和利益要合情、合理、合法。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到镇政府办理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和二胎“再生育证”时必须交放环押金 500 元(镇计生办代收),在子女出生 3 个月内自觉放环后押金退还,如逾期未放(特殊情况需向镇计生办说明),押金没收。押金由村会计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建立台帐,并每半年公开交纳情况,扣除的押金作为计生家庭的困难补助及相关奖励等(公开)。
必须及时参加“三查”(上半年、下半年各统一组织一次,在村的三查对象未及时参检的,在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自动参检,并提供参检后的结果证明;外出“三查”对象必须寄回一年二次孕环情检查报告单,上半年应在 5 月 20 日前寄回,下半年在 11 月 20 日前寄回。)、婚检(办结婚证前)、优测(孕前或已孕 3 个月前),否则本村不出具一切有关证明。不享受镇、村两级有关计生家庭的优惠政策。
建立计生信用体系,凡是在计生工作中不重承诺,不履行义务的,在扣除押金的同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龙泉支行将该户列入信用黑名单。
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村级利益分配时,父母及其计划外生育子女连续 10年不享受(从子女出生年月算起),并在 20 年内不批新的住宅基地(除政 7
府统一进行村庄规划外)。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
篇七: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 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 20 名以上 50 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 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
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 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 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
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 即成为正式候选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 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 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篇八: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 治, 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 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在关规定, 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 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完成村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台的依法、 规范、 有序进行,村委会下设治保、 调解、 卫生、 计划生育、 社会保障等四个委员会, 接受村委会领导对村委会负责。
同时, 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 村规民约, 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 也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 无论干部、 群众都必须恪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干部管理
第六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和村办事处的指导, 服从村委会的管理, 克勤职守, 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 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 不准贪图享受, 不准违法乱纪。
第七条
建立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委会全体会议, 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 交流情况, 落实任务。
第八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
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 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 交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具体分工方案由村“两委”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 标考核制度。
根据本村经济、 社会发展现状, 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 标, 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 标的办法和措施, 确定分年度工作目 标。
第十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 每年根据村党委、 办事处下达
的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 报村党委、 办事处审批。
其他干部报酬根据财务现状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报村委会提出意见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一年一定, 年终结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 对照个人年度目 标, 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评出优秀、 称职、 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对评出的优秀干部, 进行宣传、 表彰; 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 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 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撤换。
第三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 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 心便民利民, 促进生产, 发展经济为宗旨, 为村民各项生产, 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 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 严格按照“一事一议” 、量力而行、 事前预算、 上限控制、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
筹劳对象限于男性 18—55 周岁、 女性 18—50 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 3 工, 出劳或以资代
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需要向农民筹劳的项目 、 数额等事项, 在村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 ( 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制订计划,作出预算, 提请村民( 社员)
会议或经村民( 社员)
会议授权的村民( 社员)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报村办事处批准, 并报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所需的费用,向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筹措, 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 应一事一公布, 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四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的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村委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合作社管理和分配, 由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需要新建、 扩建、 改建任何建筑物, 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村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村委会支持和督促村合作社履行下列事项:①年度财务计划; ②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帐目 ; ③主要生产项目 和承包方法及承包指标; ④欠款的减免; ⑤大、 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⑥收益分配方案; ⑦村干部报酬数额; ⑧其他重大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 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纪委等指导下, 有权对村经济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 农业投入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 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主任负总责, 实行村委会干部分片包干, 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 常事务, 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包括本村的村民、 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 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 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 《生殖健康服务证》 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育龄妇女生育后必须在四个月 内按照知情选择协议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计划外生育的按《省条例》 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制度,掌握本
村育龄妇女孕情, 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 及时进行人流引产, 防止大月 份引产。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 溺婴, 违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不得藏匿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如在违反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刁难、 围攻、 打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给予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厂长、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 防止茅盾激化, 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大力开展“四五”普法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 , 加强安全防范, 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 易爆、 剧毒、 抢救、管理工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禁赌博和吸毒等, 发现为吸毒和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 应予以批评教育, 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
处理。
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 应予说服、 教育、 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等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教育和帮助,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 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 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 为外来人员提供犯罪或庇护场所的, 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村办事处开展工作, 保证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项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委会、 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村委会、 村经济合作社在完成国家任务中, 可以采取法律的、 经济的手段, 但可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
全体村民村内各组织都必须服从管理, 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承担的各项行政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村民小组工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 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村章程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如有修补变动经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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