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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处理办法3篇

时间:2022-08-17 10: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3篇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行为处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3篇

篇一: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川教〔2021〕55 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1 年 4 月 3 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

 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学校聘用教师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幼儿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

 (八)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篇二: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保障教师、 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 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 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 在招生、 考试、 考核评价、 职务评审、 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的;

 (五)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 学生财物的;

 (八)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 组织、 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或者组织、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学生、 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 教师要求听证的,

  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 开除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 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 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1 -

  xx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健全完善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复旦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全体教职工。灵活用工人员、附属医院员工、博士后、与xx大学发生聘任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是指具有xx学籍或正在复旦接受学习教育的人员,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学生、来校交流学生等。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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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领导机构。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师德师风建设协调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章 发现和受理 第六条

 学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师德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主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xx大学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 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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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涉及本单位教职工的举报后,进行初步核查。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委派专人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行为人向涉及该问题的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经核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移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

 二级单位在处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时,要主动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了解相关当事人诉求, 及时将处理进度和处理方案告知相关当事人,争取相关当事人的谅解。

 第十一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接到的举报,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尚无对应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受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指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受 理。

 第十二条

 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发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 接到举报后,进行初步核查。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移交行为人所在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对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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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进行进一步调查。如行为人是党员的,同时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对二级单位移交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再由秘书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的,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的,或由媒体、网络等披露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视情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受理。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交办的,或有关机关移交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对该问题负管理责任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受理。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部门应成立专门调查组正式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包括院系代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调查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情节复杂的,经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

 第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受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恶劣的,由调查组或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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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 认定及复核 第十九条

 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有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讲坛、论坛、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权力; 六、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奖、新进审批、岗位聘任、职务评聘、考核奖惩、教学科研、学生评价、学位评定等工作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恶意诋毁他人等,或者索要贿赂、收取好处、徇私舞弊等; 七、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关插班生、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招生以及研究生招生等各类招生的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八、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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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十、索要或违规收受学生或其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其近亲属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或其近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第二十条

 受理部门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 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根据调查结论,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必要时由受理部门提请,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处理决定应当载明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形、处理形式及处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之一: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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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师德“一票否决”,取消其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评奖评优; 二、职务或职称晋升; 三、干部选任; 四、申报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等; 五、担任辅导员、本科生导师或书院导师。

 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是研究生导师的,在给予以上处理之外,还应当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限制招生名额; 二、停止招生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以上处理涉及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违反《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相应处分的,受理部门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将相关材料移交学校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或禁止其在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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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且符合给予党纪处分情形的,由纪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校处理权限范围内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核查或调查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或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非xx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受理部门把处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及各成员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 行处理决定。其中,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受理部门执行;通报批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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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应部门执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执行。

 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调查人在被调查前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与xx大学解除、终止聘用、聘任关系的,由受理部门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形成的处理决定作为处理建议报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送达被调查人,通报被调查人当前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无单位的,把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向被调查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提供材料。

 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立案的,被调查人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xx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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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所在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要分别向学校作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部门或二级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线索、接到的举报均需向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通报,受理情况、调查结论、复核决定及处理决定均需报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由受理单位或部门和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分别存档。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其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完整提供给学校人事处,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六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复查,或直接组建调查组进行复查。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果为学校最终结果,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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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解 除 第三十五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表现良好,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应当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或者资格。

 第三十八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申请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 是否提前解除处理。但所受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履行或协助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责任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工程”预备队队员、研究生助管、助教等,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失范行为,参照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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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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