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岗位管理制度6篇(完整)
岗位管理制度篇1县人社局:我叫xx,20xx年毕业于xxxx,xx专业,户口所在地为xxxx。本人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在xx附近的xx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岗位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岗位管理制度篇1
县人社局:
我叫xx,20xx年毕业于xxxx,xx专业,户口所在地为xxxx。
本人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在xx附近的xx中心做了一段临时工,于今年一月份再一次失去工作的机会。一直以来,我热衷于公益事业,思想积极向上,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力强,在大学期间有过下乡支教和社区工作经验。
我的父亲于xx年企业改制下岗至今,无固定职业,以打工谋生;母亲于xx年企业改制下岗至今,也无固定职业,无任何收入。父母下岗后,迫于生活的压力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得不四处打工来维持家庭的生活,靠微薄的收入和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养家糊口。因此,本人特申请公益岗位以补贴家用。望批准为盼。我愿意服从安排望领导考虑调剂一个公益性岗位。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岗位管理制度篇2
一、员工培训
公司始终相信员工自身能力的提高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教育,以期达到实现员工个人价值与提高企业效益的双赢。
每周六上午全体员工观看影像资料,并讨论学习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优秀员工送往清华学习
二、员工职业装
为了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团队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公司特聘请国内知名服装公司设计并为每一位员工量身打造夏季和冬季两套职业装。
夏装:西裤+衬衫(男性);西装套裙+衬衫(女性)
冬装:西服+衬衫
三、集体活动
为了促进企业与员工,管理层与执行层的双向沟通,增强企业向心力与凝聚力,公司会定期组织集体活动。
半年总结及聚餐
年终总结及晚会
春节过后的茶话会
春游
厂家组织的旅游
各部门的定期聚餐
四、休息休假
每周六下午和周日休息
法定节假日基本按照国家规定休假
五、年终礼遇
食品、年底的红包和慰问信
六、开车补助
公司对员工通勤使用并能为公司应急使用的个人车辆,提供每年__~10000元的补助。
岗位管理制度篇3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党委书记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四、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4、分管机电兼财务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企管科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决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地测科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地测副科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4、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5、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8、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9、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0、负责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11、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探防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防队长岗位责任制
1、探防队长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按时晚产任务。
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探防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科长和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探防队的技术工作。
2、根据施工设计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钻孔施工质量,预防孔内事故。
3、做好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4、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
(三)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防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九、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
1、机电科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2、生产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如水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3、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4、企管科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电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岗位管理制度篇4
保洁员是负责公司辖区内繁重而辛劳的清洁卫生工作,直接服务于商家,顾客的重要工作集体,亦是衡量公司管理工作质量高低的重要基层组织,为了规范公司卖场管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特制定保洁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晚18:0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00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商场经理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经理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每日值班经理应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经理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上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商场负责经理。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立交桥商贸城保洁规章制度》执行。
11、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岗位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岗位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
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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