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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税收论文11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31 15:00:35 来源:网友投稿

税收论文浅析境外投资税收筹划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尽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论文11篇,供大家参考。

税收论文11篇

税收论文篇1

浅析境外投资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学会合理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减轻全球税收负担,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国际避税港概述

国际避税港,也被称为“避税地”,通常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

理想的国际避税港应具备的条件:国家政治稳定、外汇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于控股公司的运作;对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低额预提税或免征预提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广泛的多边税收协定。当然,不可能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在选择避税港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些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分别实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称为国际避税港。

二、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于境外投资目标国家一般是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来决定的,如果目标国家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签有多边税收协定,则可享受多边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与目标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导管公司,即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税负大幅降低。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避税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导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国家与目标国之间的多边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缔约国相互征收的税负。

三、海外投资案例分析

1、背景介绍

我国公司2009年8月与意大利B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并报商务部审批在荷兰成立合资公司,2009年9月获商务部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完成在荷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2010年1月完成对意大利项目C公司的收购,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资组织框架。

A公司境外投资光伏电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在意大利投资建造光伏电站,从而带动国内光伏产品的销售,光伏电站建成后,主要以出售电站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有股东借款、银行融资,主要涉及利息预提税,而电站建成出售后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

在欧洲,荷兰作为较早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国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实行合理的税制及先进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是世界知名的避税港之一。荷兰倾向采用较具弹性且自由化的税制,以吸引外商投资。A公司光伏电站项目设在意大利,意大利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意大利对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提税等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成立控股公司尤为重要。综上考虑,A公司选择在荷兰成立一个中介性的国际控股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利用荷兰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条款,达到降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税负的目的。

2、荷兰税收筹划的优势

(1)利息预提税

荷兰税法规定仅对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而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所得税。

(2)股息预提税

荷兰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与荷兰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另外,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政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无论是欧盟其他国家支付给荷兰的股息,还是从荷兰支付到其他欧盟国家的股息,其股息预提所得税都是0。中国与荷兰签有税收协定,所以中国企业在荷兰投资赚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荷兰于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税制,提供更优化的参股免税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3.A公司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投资意大利电站项目总投资10000万欧元,其中20%通过股东借款,80%通过银行融资,借款年利率均为6%。项目一年后建设完成,并以11000万欧元出售,获利1000万欧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投资建造光伏电站。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利息预提税为12.5%,根据中意税收协定,利息预提税可以降到10%,同时意大利对非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税为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万欧元

利息预提税=120*10%=12万欧元

资本利得税=1000*27.5%=275万欧元

(2)如果A公司通过在荷兰成立控股公司,并通过荷兰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从而将股东借款、银行融资等逐级输送到意大利子公司,并通过意大利子公司投资建造光伏电站。这样,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对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预提税,同样荷兰税法也不对利息收入和支付征收利息预提税。

意大利对资本利得实行参股免税机制,对居民公司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国家,资本利得的95%免税,仅对资本利得的5%缴纳27.5%的资本利得税,即征收1.375%的资本利得税。荷兰也实行参股免税机制,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兰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荷兰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孙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荷兰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孙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利息预提税=0

资本利得税=1000*1.375%=13.75万欧元

荷兰公司将获得的资本利得净额986.25万欧元作为股息全部划回到中国,根据税收协定,荷兰对划回中国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986.25*10%=98.625万欧元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说,境外投资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如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将上述资料汇总,并考虑中国的税收抵免政策,税负情况见表1、表2:

从表1与表2的对比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理的国家建立控股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导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大大增强公司的全球竞争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战略步伐。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2]王诚尧。争取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际范本[J]。涉外税务,2008(8)。

[3]郭庆。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及税收政策的完善[J]。企业导报,2009(7)。

税收论文篇2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具有诸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法性,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税收政策,从而筹划企业的相关活动,企业税收筹划与逃税、漏税与避税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同时也是税收政策导向性、合理性与高效性的体现。超前性,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企业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筹划,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要履行其纳税的义务,但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企业经济活动发生后,企业的税款便已经确定,再筹划将失去其意义。目的性,税收筹划将有效控制企业税收的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减负,通过低税负与延迟纳税时间等形式,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将缴纳各种税,如: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等,各种税种均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对其进行筹划,税收筹划将提升企业的效益,保证企业的发展。但现阶段,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便是税收筹划效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效果。同时,在施工企业中存在较多的异地工程项目,对其开展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将税收筹划融入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节税减税。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有着自身的特点,基于我国税法条款,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如下:

(一)在投资方面

施工企业在投资时,要根据国家的税法对其中存在的优惠政策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开展其投资工作。施工企业要积极利用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弄好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施工企业可以将其子公司转移到西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施工企业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方法的通知》,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投资技术对国产设备进行改造等,从而获得较低的税率。

(二)在筹资方面

施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筹资与权益筹资,这两种方法都将产生一定的资金成本,因此,施工企业要促进筹资,同时还要控制其资金成本。在新税法中,对不同筹资方式进行了规定,关于负债性资本,其利息可以作税前扣除;关于权益性资本,其利息需要作税后利润考虑。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考虑,结合资本结构,对债务筹资政策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施工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项目过程时,将需要专业化的固定设备,此时,企业可以对相关的设备进行融资租赁,从而减少对资金的占用,还可以根据税法中计提折旧政策,将设备租金利息进行扣除,从而实现了税率的减少。

(三)在经营方面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具有长工期、高价值等特点,因此,需要鉴定合同。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提供的服务为建筑劳务,同时还包括其他服务,在鉴定合同之际,要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虑,从而实现税负的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时,其安装设备价值将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营业额将包括设备价款。因此,施工企业在工程产值中要将设备价值进行分离,从而实现纳税基础的减少。施工企业也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在工程总额款中减去支付的分包工程费用,进而将其余额作为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将此部分进行税款计算,也将减少其纳税基础。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施工企业也可以对纳税地点进行调整,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与合作建房等形式,从而实现税收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要正确认识筹划,要依法进行纳税,承担企业的义务与责任,避免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而发生避税与逃税等行为;同时也要保证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避免通过税收筹划获取非法与不正当的利益。其二,要保持税收筹划的预见性,施工企业在开展经营过程前,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从而实现对经营结果的预测,最终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其三,要坚持成本效益意识,税收筹划的目的便是控制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全方位的考量,使其更加系统,保证税收筹划目的的实现。其四,要注重人才培养,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要求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综合能力,通过人才培养将为税收筹划提供高素质的人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将利于企业成本的控制,同时还将利于企业效益的.增长,相信,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其税收筹划将更加科学、合理、系统。

税收论文篇3

一、建筑安装企业几个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通过对兼营的选择和控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也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行为。此外,兼营还包括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上述两种情况的兼营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对于前者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不同税率的税目的营业税额。

2、通过对混合销售行为的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所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有着紧密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如:某建筑企业在负责一项工程劳务的同时还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构成了混合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视为提供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考虑货物的销售所占比例,主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前文所述,选择成立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税收的缴纳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主要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两种。在此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2、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税收策略也有较大的差异,针对同一项业务有些国家是限制有些国家是鼓励的,有些国家实施的是高税率有些国家实施的是低税率。因此,在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到税负较低的地方进行注册成立;在国际注册地点的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去税率较低或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以达到避税或减税的效果。但是当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负轻重时,不能只根据该地方税种的数量和某一个税种的税率高低来草率地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正确的税负指标如税收负担率等来做决策。

3、通过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费用构成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利润金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改变实际税负的大小。目前我国企业比较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不规则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三种。以上三种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这三种不同摊销方法所带来的企业利润的差异来寻求最优的筹划方法。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与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的,它是通过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本文所探究的税收筹划均是指守法意识的避税。

(二)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往往会有一些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当企业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大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整体着手,综合考虑

建筑安装企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它有投资规模庞大、生产工期较长、工程项目的地点一般不在企业的注册登记地等特点。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解读我国税收法规,从企业整体出发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来,切勿全盘照搬其他企业的税收筹划模式。四、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追求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途中,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当今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正确理解我国税法制度的前提下做出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当务之急。但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选择时,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如:顺意我国的税收法律、结合自身实际、从整体着手、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等。

作者:徐欢 单位:西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税收论文篇4

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论文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 www..com*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的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政策取向,取决于财政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执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发布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3.明确税收优惠的活动领域,加快其转向

按照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结合税收优惠的特点和性质,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如国防、教育、卫生、治安等。现阶段特别要注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和大型公益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税收优惠的转向上,可以而且应该早于财政体制的变革,如此才能及时反映国家的意图,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尽快解决税收优惠的错位问题,为财政体制转换服务。

税收论文篇5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财政部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税收论文篇6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内在性、固定性和低成本的特点。税收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是:调节资源价格,调节环境成本和筹集发展资金。

关键词税收可持续发展功能途径

1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2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途径

2.1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其原理可以通过图示说明。图1某矿产品市场的均衡如图1所示,假设某一矿产资源的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的均衡点位于E,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政府征收数量为T的税收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1位置,与需求曲线在F点形成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P1=P0+T,Q1=Q0-M,均衡价格上升,均衡数量减少。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2.2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用图2表示;图2A企业的厂商均衡从图2可见,当产量为Q1时,A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为EQ1,它与产品价格(P)和边际收益(MR)相等,即MC=P=MR。此时A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当产量为Q1,环境损害成本为AE时,从社会角度看,生产Q1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EQ1,而是AQ1(AQ1=EQ1+AE)。如果AE由A企业承担,产量Q1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由Q1减到Q2(Q2为MC′与P和MR的交点E′上达到均衡时的产量)。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A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Q1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A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产量Q1时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BE,MC会向左移至MC″,产量从Q1减为Q3。此时私人损害成本为BE,社会损害成本为AB。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AB。那么A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AB治理环境污染,MC″就会移向MC′,产量从Q3移至Q2,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2.3筹集发展资金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紧迫命题。而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使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有机结合,构成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过程。当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但是,对于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来说,由于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的特点,加上它作为公共物品又具有使用上“非排它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两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由政府筹集和配置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福利。公共基础设施是生态经济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它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用和共享的基本设施条件,如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设施,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税收、国债和规费收入三个渠道组成,但税收收入构成其主体部分,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因此,税收在筹集社会发展资金,合理利用生态经济资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传栋 资源生态经济学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税收论文篇7

提纲:一、税务筹划环境税务筹划环境的定义和内涵,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一般来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税务筹划活动的所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总和。

(一)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和执法环境(二)税务筹划的经济环境宏观上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国际经济环境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以及一些具体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微观上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

(三)税务筹划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外税务筹划的经验,税务筹划市场不但拥有成熟的市场群体和筹划意识,更重要的是存在发达的税务代理中介市场和行业自律组织。

二、我国税务筹划环境分析(一) 法律环境分析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税法体系级次较低且税法体系较混乱,执行起来较困难。

二是基础性法律建设的不健全,不仅仅是税法体系的全面建设问题,而且会影响到税收实体法的贯彻执行,最终立法上的不健全税务筹划权成为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

(二) 经济环境分析宏观上,我国财政预算体制采用基数法和指令性税收计划,税收任务指标不符合实际且偏高,征税难以依法进行。

另外,税收政策的缺漏影响公平原则。

长期的制度的漏洞及空白在提供税务筹划机会的同时也能助长投机心理和不法行为的泛滥。

微观上很多企业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自身专业素质较差,难以从宏观上系统的选择纳税筹划方案亦或是纳税筹划意识淡薄。

(三) 社会环境分析部分纳税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是税务筹划行为,但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收法律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实质上的偷税、逃税行为。

国内人才短缺,特别是与国际税收接轨的专业人才极度匮乏,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不强,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等,这些都给纳税筹划社会环境带来改善的空间。

三、税务筹划环境的优化(一)法律环境的优化(二)经济环境的优化(三)社会环境的优化

税收论文篇8

一、税收筹划目标的观点综述科学定位

(一)“税负最小化”观

是指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活动采取各种税收筹划技术,使其应缴纳的各种税收之和最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外在表现就是“纳税人缴税最晚,缴税最少”。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这是“税负最小化”观点的科学性。但由于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因此这种观点目前已经很少被人认同了。

(二)“税后利润最大化”观

是指纳税人通过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使其净利润最大。这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利润最大”方针。目前实务界大多支持这一观点,认为税后利润最大化不仅可以更好的量化税收筹划的实施效果,而且更加注重企业的整体效益。但该目标容易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同时也会忽略对价外税的具体税收筹划。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观

是指纳税人通过开展税收筹划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水平。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法前提下的一种特殊的财务管理活动,其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这一观点在理论界得到一部分专家学者的认同,但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难以计量性,因此该观点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四)“综合目标体系”观

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仅包括减轻税收负担,还应包括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等目标。该观点认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多元层次结构。尽管目标体系观点符合目标本身所应具备的特征,但该体系的层次性不强,存在目标简单累加的现象。

(五)“目标发展”观

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将从传统的税收负担最低化发展到现代的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的科学性在于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准确把握了税收筹划的本质内容,但由于目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单一性,因此应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予以必要的充实调整。

二、税收筹划目标定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所谓税收筹划目标,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行为预期能达到的结果。如果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则意味着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成功;如果方案的实施尚未达到预定的目标,则说明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失败。尽管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实施效果的因素很多,但现实中我们也不能忽略行为的预定结果——即税收筹划目标的科学合理性。

(一)普遍适用性原则

指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具有一定的主体适用性和经济适用性。主体适用性是指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应考虑不同纳税主体的现实要求,能体现不同规模、不同阶段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行为的预期结果。经济适用性是指税收筹划目标的设定原则上应是纳税主体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目标定位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这就要求设定的税收筹划目标既能体现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结果的客观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纳税主体主动开展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企业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可计量性原则

税收筹划行为的实质是纳税主体在掌握大量税收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不同纳税方案的税收优劣来选择最佳的筹划方案。因此,税收筹划目标应该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大小或税收负担率水平的变化衡量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科学发展原则

税收筹划目标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因此,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具有一定的发展性,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目标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这样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科学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取得预期的税收筹划目标。

三、科学定位构建多层次的税收筹划目标体系

税收筹划目标是指企业税收筹划行为预期要达到的结果。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性减轻税收负担的财务管理活动,其实施效果客观上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同时,由于各个企业的规模大小、组织形式、发展阶段、财务管理水平等存在差异,因此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会有所不同。本文根据税收筹划目标定位的原则,将税收筹划的目标按照不同理财要求予以层次化,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但应该注意的是,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各有侧重。

(一)初级目标(基本目标)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或者说基础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避免因涉税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做到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纳税人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同时,由于税制具有复杂性、频变性的特点,纳税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损失风险、投资扭曲风险和纳税支付有效现金不足风险等问题。因此,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将税收筹划置于理财学的体系框架内,尽量避免纳税风险带来的潜在机会成本的发生,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中级目标

纳税成本最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纳税人为履行其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具体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前者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在计税、缴税、退税及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时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者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在应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纳税成本的降低意味着纳税人税收收益的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在依法纳税前提基础上,尽可能实现企业纳税成本的最低化。同时,基于税收的现金支出“刚性”约束,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缴纳,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收益,这也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上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基本法则。理论上讲,延期纳税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相当于纳税额的无息贷款,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而且这部分财政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更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尽可能争取延期纳税,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相对税收收益。

(三)高级目标(终极目标)

税收负担最低,实现企业科学定位财务管理目标。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不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务角度,税收筹划都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是税收筹划行为的最终目标。这里我们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代表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当实施某项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负担最低化与其企业价值最大化呈正相关时,税收负担最低化就是税收筹划的最高目标;当实施某项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负担最低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呈非正相关时,税收筹划目标应该以企业的财务目标为其最终目标,即税收筹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从这个角度讲,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企业应事先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在法律规定、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需要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争取在涉税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税收论文篇9

税收论文

摘要: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恒,吴维库,朱倩。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75。

[2]吴黎明,胡芳,王博宇。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4(4)。

[3]江晓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3)。

[4]张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J]。商业研究,2014(3)。

[5]何辉,侯伟。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国际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J]。观察,(1)。

税收论文篇10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1】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其低成本、效率性被社会大众所喜爱,但也因其无纸化、虚拟化及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缺失成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借口,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征管和稽查,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并根据此问题提出建立、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纳税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它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包含电子交易在内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

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亿,成为世界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且网络总交易额达到1274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9.2%,年人均网购6010元,这些数据传达给我们的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成为一种潮流,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备受社会大众所喜爱。

但随着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偷税“彤彤”案的出现,这引起人民的广泛争议,也使人民开始反思电子商务带给人民便利的同时给国家带来的严重税收流失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现实中已缴纳税款,因看到网络销售有利才选择这样的模式,不过对于网络销售这部分和第三种模式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征税。

据统计,2012年网络交易总额达到8.1万亿元,仅淘宝天猫的总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网上这么大的成交额,纳税的人少之又少。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偷税逃税严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首先,网上开店有的经过工商、税务机关登记,这些一般现实也有实体店,这样的税务机关很容易对其征税,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登记,不需行政审批,更不用说纳税了。

而且网上交易的店家很少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卖家会要求买家再支付4%的金钱,这时消费者一般选择放弃,因为网上开店不需要支付租金、劳务费,所以很多纳税人故意选择网上交易,不纳税已经他们的共识。

其次,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应纳税的证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最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可以让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产品或者销售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给国外,这样可以规避关税,电子商务的成本低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选择电子商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进而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变难。

传统的税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做的会计账簿、凭证或者其他资料来征税,如果纳税主体不进行记载,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律对电子商务未规定,且电子商务大都采用无纸化来进行交易,像现实交易的合同、提单、票据在网上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很容易被修改,且纳税人多使用数字签名、计算机加密等技术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交易数额,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所有这些就让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三)加大对税法构成要素认定的困难。

首先,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传统的交易主体都是有固定地点而且还要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管理,而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摆脱固定地点的限制,直接网上交易,又因为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只需简单的认证并采用加密技术就从事经营行为,使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其次,征税客体不清;传统中税法对商品、劳务都有不同的课税标准,而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传统的计算税法的方法很难适用。

三、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将给我国的税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和政策,并立足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向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们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税收条款并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课税标准、纳税期限、纳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鼓励、支持、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起步较晚,竞争力不强,难以与发达国家抗衡;第二,发达国家像美国就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它的发展,那我国更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第三,它还能解决大量的就业难题,如果国家一开始就将它和传统贸易征收同等的税,这会打击创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它的发展壮大,等到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实行优惠,让它和传统贸易公平竞争,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三)对税务行政人员进行网络培训。

单单懂得税务管理和征收知识,不掌握计算机税收知识是无法做好电子商务税务工作,不能应对电子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的税款征收。

总之,对于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新事物,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享受电子商务所带来得便利,还要站在国家的角度反思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的税收手段发挥好对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伊衍波。电子商务法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李建波。浅析网上交易纳税难题。当代经济,2011(3)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2】

摘要:虽然目前我国电了商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若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总量的进一步增大,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需要扫除,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政府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不仅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上的税收产生了很大冲击,引发了很多问题

(一)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人员”,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

这此都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的商品变为无形的商品。

税收论文篇11

摘要: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现实中,这项税制改革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我国于2012年在上海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结果显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作了简要概述,然后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作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的影响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首先,要对该项工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有一个清晰认识;其次,要对该项工程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全面分析;最后,要对该项工程的加强路径有一个科学把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夯实该项工程的基础,增强该项工程的有效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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