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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10篇【完整版】

时间:2023-09-12 17:20:09 来源:网友投稿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各个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建卡建档,实行卡片登记,明细管理,责任到人。定时普查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10篇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1

一、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各个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建卡建档,实行卡片登记,明细管理,责任到人。定时普查登记全院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并由使用人签字。随时增加的固定资产,随时登记,随时建卡建档。

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首先报经院委会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卫生局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为加强对各项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挤占、挪用,按照卫生局的统一要求,我院设立了基本户、村医专户、公共卫生专户、新农合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四、正常业务资金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进行核算。严禁各类资金混淆使用,相互挤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不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将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学校各部门的“一上预算”上报须进行审核、论证、分析和汇总。“一下预算”是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的“一上预算”计划,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由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核准批复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一)收入预算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参考,根据预算年度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收取后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待核准返回后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二)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情况测算编制。预算力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且在执行过程中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

第八条 预算调整与监察

(一)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对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二)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各预算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由学校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分配。财务处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及时下拨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持证收费。

第十二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应该从严控制,对各类支出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后勤保障支出是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是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是学校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财经纪律。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控制。任何部门都不能无故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学校规定流程处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沪商职院(2006)第47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流失,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培养师生爱护公共财务的良好习惯,特制定下列制度:

一、学校资产管理实行总务处综合管理,使用个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1、固定资产,房屋的固定配备和清洁用具、资料电器、录音、录象、磁带价值不限。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2、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的资产帐目,财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

3、记好两本资产帐: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分类帐。

分级分类设立财产帐,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一类资产帐,由财务室和资产管理员保管,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且能使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二类资产帐,由学校管理员保管。

4、资产使用,根据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及各科老师所需和条件的可能进行安排。

5、每年年底清点一次,漏帐的资产要补记入帐,同时资产管理员一定要把好记帐关及审批制度,报废报损要办理注销手续(需经严格的行政审批手续,方可注销)。

二、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

1、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如属一类资产应在一类资产帐上登记,交有关处室保管使用,一般物品不上资产帐,另立册登记保管。

2、固定资产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后勤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处,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后勤处妥善保管并入帐,以备存查。

3、自然损坏和损耗须报损的物品,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报损申请表,处、组、室领导签字证明后,由学校财务管理员核实,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已报损的物品集中在学校仓库,由学校统一处理,属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损坏或丢失者,根据情况由负责人赔偿损失。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1、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每学年由总务处组织专人对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3、每年暑假,学校对各教室、办公室进行维修。

四、教室公物管理

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学年开学前,总务处配齐教室各类设备,登记立帐,各班班主任清查核实后,教室所有设施留有班级使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造成损坏或遗失,均由班级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与检查

1、要动员师生,教育师生,树立。

2、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定资产,了解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把资产管好。

3、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这一项工作的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

六、固定资产的交接

教职工因调动离开学校,要按规定归还在学校所借全部财产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固定资产的经管者工作调动时,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者办理移交。

2、固定资产的接管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者方可接管,如有实物与帐卡不符,查明原因,属丢失、损坏的要赔偿。

3、固定资产的交接,必须有主管部门的领导监交,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

4、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应退还在学校所借办公家具和生活用品或教学用品,如录音机、计算机、图书等。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4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职工多读书、读好书,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图书范围:

专业技能、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安全管理、修养礼仪、生活休闲、杂志期刊等各类书籍资料。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时间:

1、图书只供本公司内部职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2、为了给职工读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图书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借书需到图书管理员处登记。

四、借阅方式及规定:

1、每人每次借阅图书不可超过2本,借阅期限1个月,到还书日期应及时归还(逢休息或假日顺延至下一上班日);若未读完需续借者,应提前与图书管理员联系,确认没有其他职工借阅此书后,进行续借(续借一次为限)。若到还书日期后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者,记警告一次,累计警告三次暂停其借阅资格三个月(从图书还清日开始计算);

2、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方可借阅;

3、图书借出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错号、破损、污渍等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如还书时被发现图书损坏,要按所借图书的3倍以上赔偿,并且在要全公司OA系统上公布被处罚人员名单!

4、图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到还书日期由借阅人本人还,不得让他人代借、还图书;

5、图书的借阅、归还、续借都需到图书管理员处进行登记,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图书馆图书;

6、借阅、归还、续借图书都需登记于<图书借阅登记表>,并做好电子档录入;

7、所有离职人员必须查核<图书借阅登记表>,若有未归还图书,应与图书管理员联系尽快归还,若不归还图书也不执行图书赔偿规定者公司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图书的3倍金额作为图书赔偿金,并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待借阅人与图书管理员联系,对此事已做明确答复者,公司将办理离职手续;

8、公司职工所借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阅人不得拒绝。

五、图书损坏赔偿的规定:

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章赔偿。图书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人应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

1、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2、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的图书赔偿;

3、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的,其修护费由借阅人负担。

六、图书馆管理:

图书馆开放期间读者可根据图书目录选取读物,切勿围观与图书架前,不得将果皮纸屑带入图书馆、高声喧哗并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为职工续借图书方便,公司将图书管理员的联系方式进行公布,如有需要续借的图书借阅人应在还书日期前与图书管理员进行电话或短信联系,在得到图书管理员的确定并同意后,方可继续借阅图书。

为了提倡广大职工多读书、读好书的行为习惯公司将于每周一在OA系统上公布上一周的图书借阅情况(包括借阅人名单、借阅书籍),来鼓励广大职工多学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多了解,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让我们的企业文化在每个职工心中扎根。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5

一、财产的购置

1、财产的购置必须提出申请计划,逐级上报由学院批准,统一采购。

2、申请计划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力求节约,提高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新购买的资产或物品,经验收清点后,在凭证上签字。

二、财产的保管、领借、检查与赔偿

1、各部门有计划领取物品,并及时登记。

2、各部门所有财产,统一编号造册登记,分部门保管使用,离校时按交接管理方法交接,清查财产。

3、学院内财产定期检查,凡人为损坏,视其实际情况折旧或按原价赔偿,凡因失盗损失的,视其责任大小情况,由学院商量后作价赔偿或报销处理。

4、领借物品必须在领物本上签字,归还时注销,保管员要认物不认人,借物签字不漏记。

5、宿舍、教室的财产,实行包干管理,如有损坏,由直接损坏者赔偿或共同承担赔偿。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6

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三、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四、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六、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不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将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学校各部门的“一上预算”上报须进行审核、论证、分析和汇总。“一下预算”是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的“一上预算”计划,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由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核准批复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一)收入预算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参考,根据预算年度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收取后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待核准返回后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二)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情况测算编制。预算力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且在执行过程中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

第八条 预算调整与监察

(一)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对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二)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各预算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由学校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分配。财务处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及时下拨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持证收费。

第十二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应该从严控制,对各类支出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后勤保障支出是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是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是学校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财经纪律。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控制。任何部门都不能无故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学校规定流程处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沪商职院(2006)第47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8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流失,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培养师生爱护公共财务的良好习惯,特制定下列制度:

一、学校资产管理实行总务处综合管理,使用个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1、固定资产,房屋的固定配备和清洁用具、资料电器、录音、录象、磁带价值不限。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2、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的资产帐目,财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

3、记好两本资产帐: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分类帐。

分级分类设立财产帐,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一类资产帐,由财务室和资产管理员保管,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且能使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入学校二类资产帐,由学校管理员保管。

4、资产使用,根据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及各科老师所需和条件的可能进行安排。

5、每年年底清点一次,漏帐的资产要补记入帐,同时资产管理员一定要把好记帐关及审批制度,报废报损要办理注销手续(需经严格的行政审批手续,方可注销)。

二、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

1、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如属一类资产应在一类资产帐上登记,交有关处室保管使用,一般物品不上资产帐,另立册登记保管。

2、固定资产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后勤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处,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后勤处妥善保管并入帐,以备存查。

3、自然损坏和损耗须报损的物品,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报损申请表,处、组、室领导签字证明后,由学校财务管理员核实,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已报损的物品集中在学校仓库,由学校统一处理,属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损坏或丢失者,根据情况由负责人赔偿损失。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1、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每学年由总务处组织专人对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3、每年暑假,学校对各教室、办公室进行维修。

四、教室公物管理

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学年开学前,总务处配齐教室各类设备,登记立帐,各班班主任清查核实后,教室所有设施留有班级使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造成损坏或遗失,均由班级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与检查

1、要动员师生,教育师生,树立。

2、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定资产,了解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把资产管好。

3、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这一项工作的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

六、固定资产的交接

教职工因调动离开学校,要按规定归还在学校所借全部财产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固定资产的经管者工作调动时,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者办理移交。

2、固定资产的接管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者方可接管,如有实物与帐卡不符,查明原因,属丢失、损坏的要赔偿。

3、固定资产的交接,必须有主管部门的领导监交,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

4、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应退还在学校所借办公家具和生活用品或教学用品,如录音机、计算机、图书等。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9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_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篇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即在院委会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归口基建部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分别保管,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 资产验收、入库与领用登记;

(三) 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处理;

(四) 学院内资产调配与新增资产审核;

(五) 资产保养与维修、维护;

(六) 资产盘点及资产使用效率分析;

(七) 资产处置审核;

(八) 编制资产报表,为院委会提供资产相关数据,辅助决策。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资产管理的专属机构,全面负责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落实和解释、完善;

(二)根据使用需要统一调配学院资产,协助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避免不必要的资产重复购置;

(三)组织资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

(四)办理资产入库及领用登记手续,对资产进行固定编号管理;

(五)按正确的方法进行资产计价,分类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定期与财务对账;

(六)审核资产报损、报废、变卖、出租等变动,并依规定进行登记或账务处理;

(七)监督、检查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八)定期组织资产清查,考核资产使用效率,检查有无长期闲置不用资产。

(九)编制资产报表,为院委会提供资产相关数据,辅助决策。

第五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如下:;

(一) 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指定一名员工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

(二) 本部门资产申购、入职人员资产领用登记及离职人员资产移交登记;

(三) 资产验收工作,包括到货验收、入库验收、尾款验收,将相关情况现场反馈财务部,并落实保管责任;

(四) 部门内资产调配、借用,并配合财务部办理部门间资产调配;

(五) 资产报失、报废、报修工作;

(六) 配合厂家维修工作,做好资产维护保养工作;

(七) 其他资产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 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分工如下:

(一)公共教学设备类:由教务部负责管理;

(二)专用教学设备类:由各开课系部、教研室负责;

(三)行政办公类:各使用部门负责,其中院领导由院办公室负责;

(四)学生公寓内设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五)教师公寓类设备:院办公室负责;

(六)校园内室外设备:由保卫部负责管理;

(七)学生活动类设备:学工部负责;

(八)图书馆内设备:图书馆负责;

(九)不能明确使用人、服务于公共教学及后勤的其他资产,由财务部根据其使用情况责成相关单位及人员管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财务部收回,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产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为资产:

(一) 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专用设备;

(二)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 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 土地;

(六) 家具;

(七) 图书馆及院(所)、部门资料室的公用图书资料;

(八) 自制资产,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资产;

(九) 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各种计算机软件。

(十)不列入资产管理范围的有:低值易耗品、后勤维修材料费、零星工程费、替换性零附件。

第八条 资产的计价

(一)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资产,按加工费、材料费及税费总成本入账。

(三)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及辅料、税费计入资产价内。

(四)资产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五)因附件增加或减少而影响资产原值的,根据附件价值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价值。

第九条 学院资产分类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四章资产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学院资产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入库验收、尾款验收三个阶段,需由财务部会同采购、财务、技术及使用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资产到货并安装完成,由采购部门通知财务部组织到货验收,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确认数量、状况、试运行周期及保管责任,验收合格的,填写到货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协调厂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采购文件整改。

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交采购部门作为申请付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试运行期满,资产运行良好,符合使用部门要求的,由财务部组织入库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入库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协调厂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采购文件整改。

第十五条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存在质保金的,由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后,组织尾款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

第十六条到货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不同情况而确定资产运行试用期,只有资产运行良好,符合使用单位要求的,财务部才予以安排入库验收。资产总价5万元以内的,应在七日内完成验收;资产总价5万元以上的,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验收;单价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运行期应在一个月以内;单价1000元以上的软件系统运行期应在一个月以内。

第十七条资产总价低于5万元以下的,须由使用单位、采购部门、财务部共同进行入库验收;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须由使用单位、采购部门、财务部、学院办公室共同进行入库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的,须由学院办公室档案人员收集说明书等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入库验收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根据批文、合同、购料清单等资料,逐项认真核对所购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情况,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不合法的物品有权拒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不得弄虚作假,有意收受不合格物品、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资产,使用单位自购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采购部门协助使用单位购入的资产由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入库验收合格的,由采购部门或使用单位携带发票及采购清单到财务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共同与厂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资产必须完成入库验收手续后再行领用。领用时,使用单位需到财务部填写资产领用表,经基建后勤处及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领用。

第二十二条 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的资产,须由财务部携合同复印件同使用单位办理资产质保期运行情况验收,即尾款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资产使用、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及资产使用规程,对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时登记“资产使用记录薄”,并定期上报财务部汇总。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定期向财务部提交报修申请表,由财务部统一安排维修工作。保质期内的资产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维修;过保质期的资产由基建后勤处财务部负责组织维修。资产维修总金额年度超过3万的,多媒体教室、语音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及其他专业实验室,应由实验技术中心负责编制维修方案;教学及公寓家具由保卫处负责编制维修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到财务部审批,并由财务部组织招标后实施维修。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账,要求各项资产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共用资产落实到资产管理员,负责与财务部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资产的添置、验收、转移、报废须经财务部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账、销账手续。使用单位对分管的资产有责任进行内部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资产,如确需拆卸和改装时,必须取得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制定相关拆卸或改装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到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进行实验操作时应切实注意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凡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的实验应做好资产防护工作,对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在使用时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对造成事故者财务部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发生责任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应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立即向财务部报告,认真填写资产报损申报表,经专家评定事故级别后,根据事故情况给予处理,对隐瞒不报者根据后果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资产变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变动包括资产借用、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动迁等。

第二十九条 借用:院内单位借用资产,经借用单位与资产所属单位协商,并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借用单据,写清借用用途、时间、归还日期,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相关的登记备案工作。资产借用过程中出现资产丢失或损坏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对于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借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院外关联单位借用资产,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财务部主管批准后,再到资产所属管理单位办理借用手续;贵重仪器设备须经院领导批准,再到财务部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调拨:资产的调拨,由财务部统一调配管理。院内资产调拨,须由调出、调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批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向院外单位调拨资产,须由外单位出据相关调拨申请函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再到财务部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资产使用已超过5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申请报损的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可作报废处理;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下资产,必须经过使用单位、财务部共同鉴定;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资产,还须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共同鉴定。

第三十二条 报失: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防盗措施不力,致使资产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处、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鉴定事故原因并出据责任鉴定书,经追查无法追回的资产,财务部根据鉴定责任书制定处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做出赔偿、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报损、报废和报失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和财务处负责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0000元)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院长审批;资产总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由学院董事长审批;资产总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且有代表学院合作双方董事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动迁:资产及配套设施的动迁(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时,须根据学院整体规划要求,制定动迁方案报财务部,经与专家讨论后审批,动迁过程中须由使用单位监督执行,迁移后须由使用单位、财务部及专家共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报废处置:各部门的报废设备应立即交回财务部报废,由财务部统一处理,任何人不能将报废设备转让给他人、自行处理或擅自拆卸,违反规定者按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闲置:超过两年不使用或不再使用的完好资产被视为积压设备。凡积压设备应及时上报到财务部备案,以便统一调剂使用。对积压设备而不申报的,经财务部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处理报废、报失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15日。

第三十八条 清查范围为全院房屋、仪器设备、家俱、低值品、图书等所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清查程序为:

(一)学院财务处每半年提供增加的资产对账单一份交财务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二)财务部每半年提供各使用单位增减的资产对账单交院内各使用单位对账;

(三)各使用单位组织其所属部门进行实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四)财务部清查小组人员对各使用单位所属资产进行清查复核。

(五)财务部汇总后将清查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交财务处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章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赔偿

第四十条 赔偿责任人界定:

(一)凡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责任事故而使资产丢失或损坏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二)无论是院内教职工及学生,还是外单位人员,如丢失或损坏资产,一律按规定赔偿。

(三)对我院离职或外调人员,在离院前要由使用单位督促办理资产退还手续,如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的资产丢失,一律按规定赔偿;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及学院人事单位有监督和协调的义务。

(四)使用单位对学生使用资产负有监管责任,如无法追究学生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赔偿。对学生丢失资产赔款必须在离院前付清,否则不予办理离院手续。

(五)借用的。资产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时,无论何种原因应由借用单位按原价赔偿或修复;修复的资产由借出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注销借用手续并做好维修记录。

(六)对资产丢失单位,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由保管人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资产丢失单位或个人根据财务部出据罚款通知单的罚款数额按规定期限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赔款手续,对不按时办理赔款手续的,学院有权在责任人工资及奖金中扣除应付赔款。

第四十二条 赔偿标准:

(一) 对丢失的资产按资产的原值及资产的折旧程序并参考资产当前价格估算资产的价值。

(二) 可以修复的资产,以修理费为标准。

(三) 损坏、丢失的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第四十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不认真查看说明书,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资产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人员鉴定及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经有关人员确认非本人责任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耗材、教学耗材、器具、生活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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