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9篇(2023年)
合同能源管理甲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9篇,供大家参考。
合同能源管理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民法典》之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丰-越智能节电器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期生产的下列丰-越智能节电器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调试。作为回报,乙方将节电器前期运行_______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_________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_________年内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电器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照明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
其中:Q前=安装节电器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电器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电器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电器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电器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电器后当月的照明电费
安装节电器后当月的照明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电器的照明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电器安装、调试完毕,照明总平均节电率达到1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25 %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_________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连续支付_________年,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款由乙方承担(另加11%))。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10年,对节电器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保修费用以不超过整套节电器节约电费的5%为准(_______________元),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
2.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深圳市内)在得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节电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4.负责丰-越智能节电器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电器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电设备,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电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5.安装节电器后,因质量瑕疵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电设备,节电设备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电器的负载而造成节电器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电设备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及软件升级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合同能源管理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 为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内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要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正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列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给付乙方款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
7.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的价款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解除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
8、 提前解除合同
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终止费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项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份额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本合同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I )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Ⅱ)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III )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系统安装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Ⅱ)延缓或减少乙方的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III )减少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补偿;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乙方违约行为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设备,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10.3乙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议,爱护设备和其它财产,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2.1停止运行或关闭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的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2.2如果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停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四条规定付款义务。
13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双方的书面签署才能生效;
13.2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对影响程度进行工期顺延或免责认定。
13.3由于单方面的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面临重组或资产危机,本合同所属项目以及乙方的项目投资不得受损。
14、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4.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的融资。
15、争议的解决
15.1友好的协商解决;
15.2提交 仲裁机关;
15.3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6.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人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合同能源管理篇3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篇4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万程大酒店照明改造工程方案【一】
项目名称:传统照明灯用LED灯工程改造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
设计单位: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104室 联 系 人:于红刚 移动电话: 18611929193 邮 箱: shrgyhg@ 传 真:010-64809262
第一节 第二节 LED第三节 EMC第四节
目 录
公司简介 „„„„„„„„„„„„„„„3 节能灯特性及特点 „„„„„„„„„4 (合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5 项目总费用„„„„„„„„„„„„„„„10
第一节 公司简介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第二节 LED灯的特性及特点
(一) 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节EMC合同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1、40W荧光灯用12W LED灯带替换
2、节能灯9W用5W LED灯替换
3、白炽灯25W用5W LED灯替换
4、卤素灯50W用3W LED灯替换
5、球泡36W用7WLED灯替换
第五节项目总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二】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又称能源管理公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什么叫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什么?
EPC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技改设计、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服务管理等、全部由EMC完成;在合同期内,EMC的投资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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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篇5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
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
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5)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合同能源管理篇7
led合同能源管理
LED-T8日光灯节能方案书【一】
1:产品图片:
二:T8-LED日光灯与传统36W日光灯性能对照表:
3:产品适用场所:
适用于:工厂、学校、办公室、住宅、隧道、地下停车库、商场、酒店、宾馆、医院等室内装饰照明。
4:技术指标:
5:产品特点:
•外壳材质:高散热铝合金,ABS透明散光灯罩 •灯座类型:适用于T8/T10荧光灯管灯座 •光源寿命:≥50000h
•发光角度广≥140°,均匀度高,散热好 •纯绿色照明,无辐射,无污染 •亮绿色环保,无毒,不含有毒物质 •亮度高,体积小,可直接安装 •可按实际需要变化光学角度
•LED光源颜色性好,不含紫外线,没有光污染和光破坏 •符合CE认证标准。
6:测试范围内两灯具数据对比 特性参数:(Ta=25℃)
备注一:灯距离测量高度一米,每个资料测量点各相互间隔50CM 7:其他相关数据对比
的选择。
结论:选用LED直管光源是节约能源最佳。
合同能源管理遇冷LED推广“难”【二】
LED照明产品,一直以其较强的节能效果而备受专家和政府推崇。然而其高企的价格,却让众多用户望而却步。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引进发达国家的节能新机制 —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EMC),这一模式
曾经给LED照明的推广带来光明前景。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最近有专家透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并非想象的那样顺利,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融资难、诚信机制和财政税收配套缺失等一系列困难,LED的推广寄希望于合同能源管理仍是难上加难。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率不足10%
广州照明协会副会长张东升向记者介绍,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的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模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它可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用户使用未来的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对每年节省的电费,按比例由节能改造的双方分成,逐年返还,直至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止,合同执行周期较长;二是每年节省的电费,全额返回给LED企业,直至合同约定金额为止。这种模式回款速度快,更受LED企业的青睐。
“如果真正按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进行,提供LED服务的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但是事实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顺利。”张东升向记者透露,目前我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率只有5%—10%。其中民营企业比较好推广,国营企业就相对比较困难。
LED照明产品因其高昂的价格,使它在广泛推广的过程中遭遇瓶颈。据张东升介绍,一根1.2米长的光管,需要278颗芯片,如果按芯片制造商Cree的报价,一颗芯片一块钱算,一根灯管就需要近300元钱。而普通节能灯只要几十块钱。
张东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我国LED产品制造能力在全球占50%,但利润却是最低的一环。LED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都在国外,这是影响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其次还有生产成本高、缺乏国家标准等因素。
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LED的企业已达到2400多家。但令人遗憾的是,应用产品和配套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有1700多家;其次是封装企业,约有600家;最少的是从事外延生长、芯片制造的企业,研究单位和生产企业总共只有40多家。
一些企业因为LED费用太高而丧失了改装应用LED的积极性。正因如此,合同能源管理便应运而生,然而它的推广也不容乐观。
企业缺乏诚信导致官司不断
“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双方都能获利的合作方式。但是因为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常常引发纠纷,甚至一纸诉讼告上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深圳启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总经理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他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因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在获利时就需要将资金占用、人员费用等一系列因素都考虑进去,但一些企业以各种理由故意延迟支付甚至不支付节能分享利润,打击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
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评估,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果说法不一,再加上缺乏节能服务标准等因素都制约着合同能源管理推广。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些企业进行了LED改装,但因为缺乏具体的能量检测标准,使得它与风扇、空调等电器的耗电量难以准确测量,以致在支付费用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的情况。
他还提到,一些企业客户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之后,随意改装线路,搭建其他电项目,造成节能效果不明显,节能公司的投资回报也是遥遥无期。
周明认为,要想杜绝上述情况,就需要企业提高诚信度。政府也应实时监督,并制定相关的一些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提倡节能意识,保障双方利益,推动LED的运用和推广。
市政工程、国企没有推广积极性
“相对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民营企业推广较容易,但是在市政工程和国企中就比较困难了。”周明表示,由于财政上的问题,一些国企并没有推广LED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自我国科技部公布了10城万盏LED灯的计划以来,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并迅速演变成21城数十万盏LED灯的热潮。尽管政府大力推广LED照明市场的改造,但形势不容乐观。
周明认为,影响LED推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财政税收配套不完善。当节能公司与相关业主签订协议之后,由于各部门财政只能支付已使用的支出,这样节能公司将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支付的困境。这样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节能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在国营企业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相比较私营企业的自负盈亏,国营企业在节省电费方面显得动力不足。有节能公司向记者透露,近几年,常常因为财物上的问题导致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流产。
周明指出,在税收上的配套不完善也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他说,“税收是按合同上的总额收取,而实际上,节能公司的收入是通过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因此这给节能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周转压力。”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周期长,期间的政府机构人员的调动也给合同执行带来了变数。
LED企业融资步履维艰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LED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多数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并不强,无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和抵押。再加上合同能源管理的周期较长,一般一次投入需要三到五年,有的甚至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回报。节能公司在后续投入方面面临较大资金周转压力。
周明向记者介绍,节能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融资,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租赁形式、银行支持以及节能投资公司的支持。他表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租赁行为并不是长久之计,在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上很难把握。银行贷款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步履维艰。
一些业内人士开始呼吁开发适合LED照明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
“深圳作为LED产业最集中的地区,已经成立了产业联合会,目的就是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还有一种融资模式是由4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每名成员均对小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联贷联保模式。
他认为,LED照明项目没有较高的内部收益率和特有技术,依据单个项目进行融资很难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因此银行贷款成为从事LED照明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固定资产少,产品设备在EMC合同结束后也要移交给用户,这使其很难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周明向记者介绍,现有的金融产品中,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并不是以合同人员管理项目的名义融资,而是以中小企业的方式。贷款也多是中短期的,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时,要求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在5年以内。而一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收周期在6年以上,这给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形成了巨大的阻碍。
合同能源管理篇8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一、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②节能量保证型、③能源费用托管型、④融资租赁型和 ⑤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
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八类项目是指:(1) 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 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 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 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 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
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篇9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8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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