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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处理办法9篇

时间:2022-08-21 13:45:13 来源:网友投稿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9篇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5月22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1听雨D书屋 条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行为处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9篇

篇一: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 5 月22 日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1 听雨D书屋

 条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2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3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4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5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四)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六)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7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九)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8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9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0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11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三)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12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13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14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听雨D书屋

 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一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题学习16 听雨D书屋

篇二: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件 2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师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少先队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内地班校派出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五)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安排教学任务的行为。

 (十三)无视、纵容学生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教师发生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七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8 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川教〔2021〕55 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1 年 4 月 3 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

 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学校聘用教师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幼儿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

 (八)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篇五: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乡村教学点校中园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六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拒绝或干扰调查且态度恶劣的,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给予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适用处理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思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调离专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造成幼儿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幼儿严重伤害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或对多名幼儿实施以上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对幼儿实施猥亵、虐待、伤害的,从重从严处罚,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照前十项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幼儿园及主管教育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幼儿园、幼儿园负责人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各类评优选先资格。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二)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监督不到位,本年度市、县(区)域内发生 3 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并报

 教育厅备案;发生 5 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对教师违规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对民办幼儿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第十二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办理解聘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全区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时,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

 案。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幼儿家长、幼儿园等个人、单位或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的教师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完成初步调查。

 主管教育部门可以将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线索等交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初步调查,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三)立案后,对被调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被调查教师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四)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五)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被调查教师给予其他处理或处分、免予处理、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处理种类、期限、依据和申诉途径、期限等内容。

 (七)处理决定、免予处理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确定两名及以上经办人员(需包含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办人员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被调查教师不利的证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决定处理的根据。

 第十七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教师处分的解除或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幼儿园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印发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六)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教师依法享有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一)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二)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教育部门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存在其他处分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

篇六: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处室负责人、二级学院书记和院长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主

 任:汤广江副主任:丁良海

 朱景虎

 郑仁民

 潘志龙

 付 丽成

 员:于贵军于敬波 王萧丹 石云峰田守文吕凤娇 刘书玉刘国有 李淑玲谷振伟宋 毅

 张永经

 张武卫 赵凤英

 赵喜明

 高 阳 黄 伟 龚达为 潘世君(排名按姓氏笔画顺序)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在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完善师德建设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师德建设工作;研究并实施师德楷模宣传和师德教育工作,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研究并完善师德考核和师德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研究并完善师德激励和惩处机制,加大师德表彰奖励,严肃惩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抓早抓小、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引导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四个服务”,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传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肩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教师指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二级学院自聘教师。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

 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二)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第六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 应予处分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分或处理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作出决定,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师德失范行为人所在部门对相关事件开展调查、发生地涉及部门予以协助调查。调查须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形成调查结果和处分或处理建议,连同被调查教师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人事处,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 15个工作日;(二)人事处组织有关联席部门对调查结果及处分或处理建议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必要时师德建设委员会可直接开展调查、组织复查或联合第三方鉴定,形成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或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失范行为发生人本人,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 30 个工作日;(三)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以及“开除”处分决定的,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四)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五)被处分或处理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请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组织听证。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的执行;(六)影响期已满 12 个月、在影响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改正效果良好的教师,经由其所在基层党支部考查认定、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校党委申请缩短影响期后,作出有关决定;(七)对教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在期满后根据

 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第九条 教师受到处分决定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十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学校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

 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任务分解表

  2019 年 6 月 13 日

篇七: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实施细则和学习心得精品合集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1 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颁布以来,我深深地反思着:“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教师: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引路人。这句话把教师教书育人的天职说得淋漓尽致,毕竟教师是莘莘学子道德基因的转接者,因此,师德更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文化品位和自我修养的体现!通过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与领悟,受益匪浅,现谈谈体会

  一、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坚持&quot;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quot;,爱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没有爱便没有教育。在我们心中要有每一个学生,爱每一个学生,这种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它兼具有父亲式的严格,母亲式温柔,朋友式的平等,是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然流露出的对学生的关心和期望。要特别注意与学生心灵的沟通,重视感情上的熏陶,建立师生交流的情感纽带,创造爱的环境,把握爱的分寸,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摆脱困境,完善自我。杜甫有 诗句说:“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与其说的是春雨滋润万物的特点,不如说是教师的感情特点。

  二、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自身素质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爱因斯坦说过:“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由此可知,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成长以及全面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教育价值。在“校园情感场”这个特定的情境中,教师的举手投足均能点燃学生情感的火花,教学中依赖的是富有感染力的课堂气氛以及教师的人格力量和起表率作用的言行举止。为此,教师必须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

 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热爱学生、理解学生、善待学生等,只有这样,才能以人格培育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

  三、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完善自我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和教育别人。”难以想象,素质低下的教师能培养优秀的学生,为此,我们教师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完善能力结构,强化教育教学水平,发展自己的教学艺术,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教师只有读那些能唤醒灵魂、令人感动、发人深省、让人精神沉醉的书籍,才能真正与自己的思想相碰撞,相融通,才能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

 总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从而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2 2

 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如下:

  第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应该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教师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据报载:去年的全国劳模、北师大林崇德 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

 对学生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亲其师、敬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作为教师必须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为人师表、塑造心灵、传承知识当成人生最大的追求,发自内心地关爱每个学生的成长,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上取得新成绩。

  作为教师一定要能够给自己适度压力,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当成不懈追求,突出爱与责任这个核心。教师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总之,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使我深深地懂得遵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师的首要素质。要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小节,增强规范意识,树立全面育人正确理念,坚决不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再向学生家长推销保险,不做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坚决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优异的教育教学实绩、良好的教育教学口碑赢得学校、家庭、社会的尊重,为教育事业增添光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3 3

  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我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

  (一)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二)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北师大林崇德 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亲其师、敬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教师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总之,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使我深深地...

篇八: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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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违规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职工违规办班、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不含校内课后服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职工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校长是治理违规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责任主体,应该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困生答疑辅导,倡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 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教师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为亲友子弟、学困生辅导,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

  - 2 - 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报学校,学校对其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进行检查。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擅自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组织或参与带生办班的行为; (二)在本人住房或租借他人房屋等场所进行带生办班的行为; (三)以配偶、父母、子女、亲戚或朋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等行为; (四)在社会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活动等行为; (五)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信息的;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人员(含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信息的行为; (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的行为; (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行为。

 第六条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

  - 3 - (一)违规带生、有偿补课学生人数 3 人以下(含 3 人),被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扣除当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 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二)违规带生、有偿补课学生人数 4 至 10 人,被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3 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三)违规带生、有偿补课情节特别严重的(带生人数10 人以上的)、擅自参与违规办班,被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给予岗位等级降至十二级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交流至偏远学校,3 年内不得调离、不得参加进城考试,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5 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四)擅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和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5 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五)有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给予记过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3 年内不

  - 4 - 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六)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参与违规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追责外,一律按程序立即免去其所任职务。

 (七)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职工参与违规行为的,除按上述相应规定追责外,按管理权限建议取消或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和待遇。

 (八)公办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参与违规行为的立即解聘。

 当年累计查实二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交流至偏远学校,5 年内不得调离、不得参加进城考试, 5 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

 第七条 学校校长对本单位教职工违规补课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一)当年度内本校在职教职工违规行为被查实一次的,给予校长诫勉谈话。

 (二)当年度内本校在职教职工违规行为被查实二次的,给予校长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学校校长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发校长一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民办学校核减 5%招生计划。

 (三)当年度内本校教职工违规行为被教育局及上级部门第三次查实的,免去校长职务,扣发校长一年奖励性绩效

  - 5 - 工资。民办学校核减 10%招生计划。

 (四)本校在职教职工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免去校长职务,扣发校长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民办学校核减 20%以上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八条 给予处理程序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之前县教育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九: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1 -

  xx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健全完善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复旦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全体教职工。灵活用工人员、附属医院员工、博士后、与xx大学发生聘任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是指具有xx学籍或正在复旦接受学习教育的人员,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学生、来校交流学生等。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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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领导机构。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师德师风建设协调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章 发现和受理 第六条

 学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师德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主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xx大学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 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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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涉及本单位教职工的举报后,进行初步核查。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委派专人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行为人向涉及该问题的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经核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移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

 二级单位在处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时,要主动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了解相关当事人诉求, 及时将处理进度和处理方案告知相关当事人,争取相关当事人的谅解。

 第十一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接到的举报,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尚无对应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受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指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受 理。

 第十二条

 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发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 接到举报后,进行初步核查。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移交行为人所在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对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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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进行进一步调查。如行为人是党员的,同时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对二级单位移交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再由秘书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的,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的,或由媒体、网络等披露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视情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受理。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交办的,或有关机关移交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对该问题负管理责任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受理。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部门应成立专门调查组正式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包括院系代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调查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情节复杂的,经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

 第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受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恶劣的,由调查组或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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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 认定及复核 第十九条

 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有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讲坛、论坛、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权力; 六、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奖、新进审批、岗位聘任、职务评聘、考核奖惩、教学科研、学生评价、学位评定等工作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恶意诋毁他人等,或者索要贿赂、收取好处、徇私舞弊等; 七、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关插班生、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招生以及研究生招生等各类招生的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八、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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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十、索要或违规收受学生或其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其近亲属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或其近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第二十条

 受理部门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 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根据调查结论,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必要时由受理部门提请,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处理决定应当载明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形、处理形式及处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之一: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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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师德“一票否决”,取消其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评奖评优; 二、职务或职称晋升; 三、干部选任; 四、申报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等; 五、担任辅导员、本科生导师或书院导师。

 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是研究生导师的,在给予以上处理之外,还应当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限制招生名额; 二、停止招生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以上处理涉及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违反《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相应处分的,受理部门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将相关材料移交学校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或禁止其在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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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且符合给予党纪处分情形的,由纪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校处理权限范围内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核查或调查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或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非xx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受理部门把处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及各成员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 行处理决定。其中,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受理部门执行;通报批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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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应部门执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执行。

 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调查人在被调查前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与xx大学解除、终止聘用、聘任关系的,由受理部门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形成的处理决定作为处理建议报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送达被调查人,通报被调查人当前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无单位的,把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向被调查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提供材料。

 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立案的,被调查人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xx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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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所在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要分别向学校作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部门或二级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线索、接到的举报均需向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通报,受理情况、调查结论、复核决定及处理决定均需报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由受理单位或部门和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分别存档。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其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完整提供给学校人事处,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六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复查,或直接组建调查组进行复查。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果为学校最终结果,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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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解 除 第三十五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表现良好,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应当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或者资格。

 第三十八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申请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 是否提前解除处理。但所受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履行或协助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责任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工程”预备队队员、研究生助管、助教等,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失范行为,参照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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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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