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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办法8篇

时间:2022-08-22 14: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8篇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则8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1第一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议事规则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8篇

篇一: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则 8 篇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 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

 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 xx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2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局(办)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局办合一的机构设置,主要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内容、方法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凡政策性较强的大事、本局(办)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调整和奖惩事项、关系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资金使用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内容,必须按会议的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实行票决。

 二、议事准备 (四)凡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的有关议题,由各处室(固体处、信息中心等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负责人呈请局(办)分管领导初审同意,送办公室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

 应由提交处室与其做好沟通协调,具备上会条件后,提交办公室。

 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形成书面汇报提纲,同时对拟采取的措施、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汇报提纲应于会议前 2 天报办公室汇总后,呈送与会领导审阅。

 三、议事内容 (五)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党委的决定、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等重大事项; 4.按照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招录等事项;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其他需要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局长(主任)办公会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组成,由局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局长(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

 1.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措施; 2.审议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名义拟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局(办)名义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局(办)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需集体研究的重大经费预算支出、招标采购、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事项; 4.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业务工作; 5.局(办)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重要决议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局(办)主要领导签发。

 (八)局(办)务会议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

 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局(办)务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传达局(办)党组、局长(主任)办公会的工作部署和意见; 2.研究局(办)年度工作思路、阶段性重点工作; 3.听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 4.研究落实局(办)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要求 (九)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都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与会人员要积极主动并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对意见不统一、一时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可会后酝酿,下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确属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十)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票数相等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一)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通读全文,由汇报人作简要的说明。

 (十二)会议涉及人事任免、资金使用、招标采购等重大问题,要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参加并监督指导。

 五、会议纪律 (十三)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集中精力,参加讨论。局(办)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召集人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准假后可安排处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不能擅自安排人员代替参会。会议议题需要事先酝酿,原则上会议不能作临时动议。

 (十四)如会议讨论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十五)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

 (十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须严格保密,保密期限内,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表态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十七)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局(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主动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汇报。

 六、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八)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办公室要在会后将会议议定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并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督办。局(办)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十九)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

 (二十)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整理并归档。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 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 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

篇二: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 人大、 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 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 科学化、 制度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 严谨细致、 充分准备、 有序组织、 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 可安排州长助理、 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 人大、 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 会议精神、 指示、 决定、 1

  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 制定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 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 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 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 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 研究决定人事任免、 奖惩等事项;

 (六) 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 参照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 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 由党组书记确定。

 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2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 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 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 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 单位和县(市)

 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 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对集体的决定, 任何人不得改变。

 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 允许保留, 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 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 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 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 报党组书记签发, 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 3 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 记录、 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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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关于党组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议事范围 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由各行业部门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及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事关行业部门工作全局性的全市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研究党组呈报上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对所属部门请示报告的批复以及对上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3.研究行业部门制定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中长期

  2 发展规划;

 4.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5.研究行业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有关事项;

 6.研究行业部门及所属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对政治生态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事项做出的安排部署,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有关事项,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7.研究行业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定员及职能任务分工; 8.研究决定系统内重要行政决策事项; 9.研究确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10.研究确定行业部门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向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12.研究讨论巡查、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相关事宜;

 13.其他需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 调整事项

 1.研究确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

  3 派工作等事项;

 3.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4.部门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6.研究提出对部门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或违纪违法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经济事项

 1.中央和省级、**市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大宗固定资产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1.除重大经济事项所含内容以外的大额资金支出方案;

 2.调整预算支出的资金使用方案;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

 党建工作事项

 1.研究审议部门党建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2.听取机关、直属单位党建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3.研究审议党组织换届选举和组成人员改选等有关事宜; 4.研究审议党组织、党务干部及党员评先推优工作; 5.研究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部

  4 署,审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文件; 6.听取本系统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7.研究审议系统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 8.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党建工作事项。

 (七)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党组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不搞临时动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专人作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2、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

  5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3、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本单位办公部门汇总,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成员和相关部门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4、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发展党员、处分党员和干部任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票决,其他事项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制。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5、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议事纪律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

  6 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2、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3、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四、议事实施 1、党组会后,根据需要拟写《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关于党组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党组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各党组成员。

 2、党组会会务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办理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党组会议纪要》以及完成党组书记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3、作出决定后,应当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书

  7 记也可指定某一单位在分管党组成员的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办或者牵头承办执行决定的任务。承办党组决定执行的机构必须积极认真办理党组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执行决定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回复,在党组书记要求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说明情况。

篇四: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党组民主集中制建设,有效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主要任务是:在区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重点工程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指导局系统支部工作;团结和带领全局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重点工程局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

 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局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区委的部署,研究确定重点工程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局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本局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区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五)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人员考核。

 (六)分析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七)讨论决定本局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办公、装备、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 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机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局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三条

 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组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六条

 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部门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篇五: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党组会议事规则 3 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党组会议事规则·1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事项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研究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研究有关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全局性的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研究党组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以及对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研究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有关事项;

 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等有关事项;

 研究群众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及扶贫方面的事项;

 研究局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事项;

 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事项

 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干部人选推荐;

 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研究对局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处理、处分问责意见;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大宗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

 自治区和银川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局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局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局综合处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后,报请党组书记审定。确定议题前,党组书记对照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增加的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事项。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处室单位事先准备汇报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综合处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及列席的其他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六)会议研究议题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

 (七)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执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由局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综合处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处室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

 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党组会议事规则·2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民政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民政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5、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六、发展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党支部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七、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机关党委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党组会议事规则·3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局党组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紧密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邀请纪检组、退休老干部、干部职工代表等人员参

 与决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接受监督原则。对议题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经过党组织集体决策,作出最后决定后,个人必须服从;依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报议事决策结果,自觉接收干部群众监督。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形式

 (一)党组会。党组会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统计系统重要事项的主要形式,凡在党组议事决策范围之内的重大事项均需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参加,邀请其他县级领导参加,视情邀请纪检组领导出席指导及议题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

 (二)党组扩大会议。凡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的一些重要决议、决定,征求某些拟讨论议题的意见等,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扩大会除...

篇七: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议事规则 为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制度,规范党组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准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 X 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

 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党组会召开日期、时间、议题、参加范围提前通知党组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事先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会议结束后,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将会议讨论情况和结果向其通报。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成员应在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并于会前与党组书记沟通,达成共识。涉及重要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组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党组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 2/3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列席人员要从严掌握,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在与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征得主持人同意,应立即退席。

 (五)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每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大事项如发生意见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

 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六)会议发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均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态度。发言要逐一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先由分管成员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为最终表决意见。表决的形式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并记录在案,以备存查。

 (七)党组成员均不得个人代替党组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汇报。

 (八)议题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指定分管成员负责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如在落实中遇有特殊情况,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九)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或行政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纪律要求 (一)为保证党组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每次会议正式议题开始前,与会人员要向党组汇报上次党组或党组扩大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和工作大

 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

 (三)凡集体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决议形成后,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与决议相悖意见,可通过组织规定渠道解决。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对应予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自觉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五)参加党组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议期间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和事宜。

 (六)党组会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关直接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对于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或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党组会议事记录本,由党组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的姓名、会议议题、成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组成员个人向党组会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记录要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并存档妥善保管。

篇八: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X 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 X 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 X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X 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二)学习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 XXX 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推进全区 XXX 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职责分工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单位资产、财务状况、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和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研究部署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纪律 (一)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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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党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应及时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集下属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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