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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5篇

时间:2022-08-22 15: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5篇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基层规范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什么问题及对策 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单位。近几年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5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5篇

篇一: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规范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什么问题 及对策

 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单位。近几年来,为加强工商所建设,促进工商所职能到位,省、市局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不断加大基层建设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基层倾斜,有力地推动了基层规范化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所的监管内容不断扩大以及人民群众和政府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基层规范化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目前我们单位规范化建设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当前基层 规范化 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着规范化建设的进度。主要体现干部队伍相对老化,工作标准不高,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在职干部职工中,45 周岁以上占到 80%以上,新生力量明显不足。加之个人学习自觉性不够,知识更新缓慢,复合型人才匮乏,落实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不够高。

 (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使规范化建设推动力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队伍管理中,能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与是否建立一套健全的队伍管理激励机制有很大关系。有的同志存在“松口气”的心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效率低下。出现了一方面人浮于

 事,一方面人才紧缺,导致基层工作忙乱,疲于应付,影响监管效能和规范化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思想观念陈旧,使规范化建设缺乏支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的战略转变,特别是“两费”停收后,个别同志仍然抱残守缺,缺乏紧迫感。具体表现是有的干部习惯于按传统的思维方式办事,工作方法简单。有的干部一提起集贸市场头头是道,讲监管大市场就愁眉苦脸。还有的同志觉得年纪差不多了,抱着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缺乏获取新知识进一步充实自己的勇气和信心。监管方式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只满足于一般性的业务操作,习惯于坐等式的静态管理方式,缺乏对市场行为监管业务的深层次研究探讨,使规范化建设缺乏内在动力。

 (四)粗放型执法行为,使规范化建设要求难以落实。部分干部业务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学以致用的意识不强,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行为往往违背立法原意,执法必然偏离正确轨道。还有的同志观念陈旧,认为“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观念。停收“两费”后把罚款作为主要执法目的和衡量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违背了规范化建设根本目的。

 (五)服务水平不高,使规范化建设流于形式。工商所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的 70%以上是登记注册,但个别初审登记人员对登记注册知识的匮乏和对新的政策规定不掌握,直接影响“首问负责”等五项制度的落实,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工商形象。

 二、抓好基层 规范化建设 的几点建议

 面对现实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深入推进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打造过硬的基层执法队伍,是我们当前和今后面临的新课题,我认为推进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需要突出解决一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实际看,从工商所内部运行机制来看,还存在着权责不明晰、运行不通畅的问题,对工商所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规范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配合和有效的制约,导致工作内部脱节,影响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商所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建立并完善工商所执法管理制度,使每项职能得以顺畅、有序、高效运行,使工商所行政执法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由经验型管理到制度化管理的转变。

 一是明确责任层级细则,落实监管执法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细化任务责权,严格监管执法奖惩。对工商所责任人定位定责,用制度规范责任区监管的职责和内容。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从各网格责任区安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无论在哪个环节、哪个人出了问题,都要依法依规落实责任。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离不开行政规范的约束,同时,规范化建设搞得好不好,直接反映工商所的精神面貌和人员素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是工商所的门面和窗口,影响着工商部门自身的社会评价。从当前工商所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在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执法能力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只有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广大干部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规范为我要规范,这样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干部思想水平和政策界限得到有力提高和具体明确,能够明明白白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制度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三是加强创新教育,增强完善制度的创造力。鼓励和引导工商所干部多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制度发展中的首创精神得到尊重和体现。只有这样,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才可能长抓长新。

  (三)增强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创新力,必须解决好干部队伍思想理念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创新工商行政管理理念,以新的理念指导当前的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尤为重要。理念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监管形势发展的需要,

 才能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思想决定出路。思想转得早的早得益,转得快的多得益。在新的历史时期,总局提出了“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高目标”,这是新时期工商建设的职能定位、主要抓手和根本目标。只有基层工商人员都理解这些工商事业的最高要求设计,特别是领导干部包括所长,要认真学习,才能从旧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真正清楚工商所停收“两费”后干什么、怎么干,放眼大局,才能从小处抓好落实。只有保持观念上的先进性,才能指导工作按正确的方向开展,基层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篇二: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1 页 共 2 页 贵州政协报/2013 年/12 月/27 日/第 B03 版 微企·论苑

 局 论当前基层工商分局 12315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王方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在经过了由最初单纯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发展成为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申诉举报网络体系,最终建立 12315 行政执法体系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2315 行政执法体系作为工商部门履行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都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 12315 执法监管体系中基层的工商分局一级的环节上,12315 工作还不尽如人意。根据人民路工商分局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谈一些粗浅认识。

  基层工商分局 12315 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12315 提供维权涉及面广、难度大。

  人民路工商分局作为钟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管辖区域位于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管辖区域约 32 平方公里,区内购物场所多、商户多,今年 1 至 7 月份已受理各类投诉 44 件、申诉 15 件、举报 17 件,加上 12345 转办件 12 件,其中有各种服务涉及医疗、广告、合同纠纷类的投诉 21 件,涉及商品质量类投诉 23 件。面对这种人少事多、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形势,人民路工商分局监管巡查组全面参与办理,即便如此,也感到工作压力很大。

  (二)消费者对 12315 工作职责比较模糊,导致造成误解。

  现行的 12315 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受理、办理、回复。看似简单,但随着实践发现,消费者形形色色,投诉内容五花八门,处理不好,很容易将矛盾引到消费者和我们工作人员之间,造成消费者对我们的不理解甚至投诉。而有些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之间,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消费者申诉混同于消费者投诉,只懂得单一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往往一遇矛盾冲突甚至于在调解之前就声称“工商部门只是负责调解,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要是调解不成,你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进而不能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的行政职能认真、积极、勇于作为和解决矛盾,以致原本能迎刃而解的消费者申诉无果而终。也影响一些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工商部门只是调解,我不配合他们就无可奈何”的错误认知,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在实践中,基层工商分局人员往往建议消费者先到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在依据鉴定结果处理时,往往造成一些消费者对此的不理解,甚至埋怨工商分局人员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另外一点,由于《消法》没有赋予工商部门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工商部门也只能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有时即使经过协调,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12315 工作人员也无可奈何,有些消费者就会将调解失败视为工作作风和能力问题。这种现象势必会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 12315 工作误解的加深。

  (三)12315 的机构、人员、装备配置不合理,维权服务效能低。

  一是机构配置不合理,目前很多基层工商分局没有设置消委会分会,或者是 12315 机构均同消保机构合署办公,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管、维权网络体系建设、消费纠纷调解等多项职责,同时还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任务,人数不多,专业性不强,严重地影响到消费申诉举报案件的办结时限和办理质量,尤其是缺少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对平均每天3 起要求现场处置的消费纠纷未能满足要求,消费者对此意见越来越大,即使有设立的,也没有专职人员,多数是工商分局人员兼任。二是人员配置不合理,兼职多、专职少,许多基层工商分局没有配置专职的 12315 人员,都是采取兼任的模式来处理 12315 的业务,许多兼职 12315 工作

  第 2 页 共 2 页 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熟练操作 12315 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对《消法》的条例和规定了解的不够清晰明确、难以胜任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三是设备配置不合理,基层工商分局申诉举报的设备、执法车辆等明显不足以满足工作的需要,仍有待加以完善。

  (四)12315 时有接到虚假举报和虚假申诉,难以辨认。

  个别消费者素质不高,使用商品的时候不首先阅读说明书,导致商品人为损坏,一旦发生问题就病急乱投医,不管是否属于 12315 的受理范畴就向 12315 申诉。还有个别消费者在平常的消费活动中,难免与商家发生矛盾,就通过对商家虚假举报、恶意举报的手段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更有个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在没有搞清楚原因,也没有任何有力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仅仅出于个人意愿或直观上质疑,就对商家进行投诉举报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基层工商分局对这种虚假、不实的申诉或举报往往很难辨认,后续的案件定性,以及进行处理和调解也十分棘手,加大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

  几点建议

  (一)理顺职能,明确范畴,加强宣传,给力维权。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坚持“四个只有”里面,强调了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根基。要提高消费者维权服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就要对 12315 机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将其还原为工商部门旗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机构。首先就要搞清楚国家总局《关于大力推进 12315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新增的属于 12315 机构受理申诉举报的范畴,《意见》中明确了: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投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均纳入受理范围。这就对 12315 机构受理申诉举报的范畴进行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超出职能范围的申诉、举报、咨询,均不予受理,但是可采用告知处理办法和建议,或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另外也要加强对群众的政策宣讲,让广大群众了解 12315 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各种申诉和举报应该受理哪些不应该受理哪些,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咨询、解释、等工作,基层工商分局更要加强对基层 12315 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切实做好受理申诉举报的工作,避免出现双重标准,树立专业维权机构的形象。

  (二)明确 12315 职能职责定位。

  应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充实工作人员,配齐执法装备,落实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等五项功能相结合的 12315行政执法体系,提升工商部门消费维权的社会服务功效,让消费者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委政府满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信息利用的

  (三)建议将 12315 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信息化手段是 12315 机构开展工作的技术支撑,要在充实原有信息功能的基础上,整合消费诉求的受理渠道,增添短信受理和发布功能、视频调解功能、与其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功能,并将 12315 信息系统网络终端延伸到“12315 联络站”、“消费维权服务站”和“网格监管责任人”,建立起纵横相通的 12315 消费维权网络体系。

  (四)建立健全 12315 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培训交流

  要加大对 12315 系统的一线受理人员业务教育培训学习与经验交流,在受理中进行详细询问与了解,对申诉或举报进行初步判断、把关,尽量减少受理一些虚假举报和不实申诉,减低基层工商分局 12315 人员的办案压力,降低执法成本,同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不断提高消费维权的能力水平;要强化工作流程,健全消费纠纷的快速反馈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水平;要不断扩充维权流域,建全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统一的消费维权新格局。

篇三: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管执法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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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基层工商行政指导 “ 桑性执法"与

 依法监管中的问题 与建议 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既是一种观念转变 , 又是一 种工作创新 , 在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

 促进经 济结构调整优化 , 预防市场违法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 了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 , 各级党委、 政府和行政相对 人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由于工商系统开展这项工作时问 还不长 , 一些单位还存在着主动性 、 自觉性不够 , 范围、

 方式、 层次还有待深入研究 , 水平也亟须提高等问题。

 一、 基层工商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存在 的不足 (一 )执法 目的不适 当

 不适当的执法 目的是指具体行政决定所追求的 目的不是法律授权 的目的, 或者在追求法定 目的同时 还存在着法律所不允许 的附属 目的或隐藏 目的。

 行政 指导 “柔性执法”执法 目的不当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 一 是牟利 , 即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此处的“牟利”不但指 牟一己之私利 , 还包括为本单位、 本部 门牟取不正 当 利益的情况 。二是徇私 , 指执法者行使行政执法权时 从私人感情或利害关系出发的情况。三是虚荣, 指基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急功近利, 在片面追求所谓 “政绩”、 “荣誉”心理的驱使下 , 作出不当行政行为。

 ( 二) 法律 适用不适 当

 不适 当的法律适用指在法律适用尺度 内所呈现 出 的不 公正 状 态 .表现 为 不 合理 的解 释或 者 反 复无 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后就同一事实作出数个不同 的行政决定 。

 这种情况下 , 将数个行政决定单个看 , 或 许都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

 但由于不同的决定之间的变 化本身没有合法理由,从而使最后 的行政行为失去 了起码 的合理性。目前基层工商积极创新监管机制 ,

 推行行政建议书 、 说理式处罚文书制度 , 实现 了监管 与服务 的统一 , 受到社会各界称赞 。

 54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口 杜 志锋 ( 三 ) 处 罚 结 果显 失公 正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 门依法 自由

 判断行 为条件 、 自由选 择行为方式 、 自由作 出决定 的权力 . 但法律法规 同时要求工商部 门的处罚措施 必须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 . 做到标准基本统一 , 结果 基本合理公正 。但是 , 如果 执法者进行 的行政指导 “柔性执法 ” 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 准或范 围 . 结果 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 就显失公正。

 (四 )法定职责迟延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迟延 , 即 在法律对某种行政行为没有规定明确期 限, 而行政机 关在明显超出“合理期限” 的时间内无正当理 由拖延 不决。很多情况下 , 迟延会产生与剥夺权利相同的效 果 , 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期待利益缩水或丧失。因

 此有人说 , “柔性执法”有时是对一些相对人迟来的正 义 , 就等于非正义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柔性执法”与依 法监管必须相辅相成。

 二、 基层工商行政指导“柔性执法”与依法监管中问题 的成因 ( 一)基层 工商执 法人 员的 法律素质不 高

 尽管多年来工商部门内部也在不断加大干部培 训力度 , 特别是着力于法律法规的学 习培训 . 但 由于 干部法学基础 、 年龄等各方面原因, 效果仍然不明显 。

 客观上 , 工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 , 往往 只能从法 条上来理解法律 , 缺乏对法律精神 、 法律 目的的总体 把握 。

 主观上 , 有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漠 ,

 执法 中重实体轻程序. 有 的甚至错误地认为行政指导 “柔性执法” 与依法监管 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 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自主决定的“空间”。

 201

 1— 1

 O 监管执 法

 ( 二 ) 工商行政 指导“ 柔性执 法”与依 法监 管 自由裁 量权 标 准缺 位 在西方国家 , 常常根据 “法律精神 ”等理论 , 通过 具体的判例等形式提出一些行政执法 的原则和运用 自由裁量权 的标 准 , 来认定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使用 是否合理 , 将 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 的范围之 内。

 我 国仅在《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原则性规定 ,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的 , 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 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 。

 长期 以来 , 工商部门在对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 , 除 了《 行 政处罚法》 中的原则性 规定 以外 . 尤其在罚款幅度上缺乏相对统一的裁量标 准 , 工商机关 内部 尚未制定相对统一 的裁 量标准体 系 , 未能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自由裁量权具体 化 , 这给执法人员在客观上提供了滥用 自由裁量权 的 空间, 致使执法人员 随意执法 , 忽视 了对不 同违法行 为 、 违法性质 、 社会危害性等诸多 因素的综合性合理 考虑 。

 ( 三 ) 工商行 政指导 “柔性执 法 ”与依 法监 管处罚程 序规定不尽 完善 当前 ,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 国家工 商总局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原则性规定 , 结合工商行 政管理执法实践 , 修改 出台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 和《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规则》 ,

 对原来工商执法 中存 在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修改 和完善 。

 增加和补充 了诸多程序性规定 。

 对工商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作出了限制规定 , 但从执法实 践看 , 仍然存在瑕疵 , 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

 ( 四 )工商部 fl 内部对“ 柔性执 法” 行政指 导与依 法 监 管的法制监 督力度不够 各省 、 地 ( 市 ) 、 县级工商局内部成立的法 制机构 未将行政指导“柔性执法”纳入案件核审范 围. 这使行 政指导 “柔性执法”权 的行使长期置 于法制机构的监 督之外。

 此外 ,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 , 上级工商机关对下 级工商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主要集中在合法 性上 , 而怠于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理性审查 。

 三 、 加强基层 工商“柔性执 法”与依法监管权运 用的 建议及对策 ( 一)提 高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公正 、 合理 的行政处罚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对违 法行为 “性 质” 、 “情 节” 、 “社会 危害程度 ” 等的主观 判断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 的高低成为 “柔 性执法” 权与依法监管权行 使是否公正合理 的关键 因素 。

 因此必 须建立健全 工商干部法律法规培训制 度 , 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 念 。一是完善教育培训 机制 。

 定期组织行政指导专 题培训 。二是完善规范 运行机制 。三是完善典型示范机制 。四是完善督查 推进机制 。

 (二 )完善“柔性执法” 处罚权与依法监管的程序机制 明确 和不断完善行使“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 权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 对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的实 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 ,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 是指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信息资 料 , 除依法予 以保密 的外 , 必须 向社会公开 , 任何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查 阅或复制。将涉及工商行 政管理的信息依法予 以公开 ,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 “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的“ 阳光操作 ” , 便 于公众 的监督 。

 第二 , 告知并说明理 由制度 。

 工商机关作 出工 商行政管理具体行为时 , 应 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该行为 决定的内容 , 并说 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 , 必须 向行政相对人说 明其作出该行政 行为的事实 因素 、 法律依据 以及进行 自由裁量时所应 考虑 的因素。

 第三, 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与行政执法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的处理过程。

 对 于 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而言 , 回避制度 的主要 意义在于防止执法人员的偏私 , 保障行政执法 的公正 性 , 增强行政执法 的合理性 。

 (三 ) 完善“柔性执 法”与依法监管权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运用的监督 ,

 既是规范和控制“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 的重要 内容 . 也是规范和控制“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的 有效保 障。对“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权的监督 , 要 从监督机制上进行完善 。一是健全“柔性执法” 与依 法监管行为备案制 。

 对涉及 “柔性执法”权与依法监管 权的重大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 行为 。

 如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营业执照 、 较大数额罚 款 . 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 (如十 万元 以上) 的行政处罚等 。

 工商部 门应当实行备案制 度 。

 二是健全“柔性执法 ”与依法监管行为的执法责任 制 。

 “柔性执法”与依法监管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55

 监 管执法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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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三足鼎立"构 筑食品安全保障链 国以民为本 ,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解决问题 食品的发生 , 建立安全有保障、 质量信得过的食品安 全链 , 必须由生产经营企业 、 行业协会 、 政府部门三者 密切配合。只有三者各 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 才能构 筑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链。

 一、企 业诚信是食 品安全的基础 食品安全需要坚实的基础。

 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 中将诚信作为塑造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 是食品安 全与企业生存 的基础链 。工商部 门在食 品监管工作 中 , 应当针对重塑企业诚信加强行政指导 , 大力推进 市场信用监管。

 ( 一) 企业应 当把诚信作 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企业讲诚信是增强企业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源泉 .

 以诚信形成巨大吸引力赢得创业和发展机遇 。

 食 品生 产经营者在以诚信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 的同 时 , 教育员工在各 自岗位上遵守职业道德 . 知法守法 ,

 企业才能得以发展壮大 。

 (二 )企业应 当把诚 信作为获得利 润的基础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 , 以 市场化为取向。诚信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 是企 业赖 以生存的无形资本和参与市场激烈竞争的法宝 。

 落实食 品安全诚信 的管理制度 ,履行法定责任和义 口陈志敏张蔚明 务 , 才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 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 平稳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 才能提高 自身 的社会地位和 市场竞争力。

 (三 )企业应构建 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个 El碑上佳 的食品企业 , 必定有一套完整的 自

 我管理 、 自我约束 、 自我规范 的制度体系。将“守信光 一荣 , 失信可耻 ”作为企业 的诚信理念 、 诚信精神 、 诚信 形象 , 是建设企业诚信文化的集中体现。

 因此 , 不管是 食 品生产企业 , 还是食 品经营销售企业 , 都应该建立 保障诚信行为的制度和规范, 注重企业诚信行为文化 的培育 , 保证企业 以优质的产品销售和市场管理取信 于消费者 , 取信于社会 。

 二、 行 业 自律是食 品安全 的关键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体制 中具有特殊地位。它 的作用是开展行业培训 、 加强行业 自律 , 推动行业诚 信 、 进行行业监督 。因此 ,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食品 行业 中的职能作用 , 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链。

 ( 一 )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 自 律规 范 行业 自律即行规 ,是对本行业企业 的约束和规 范。行规应当及时、 具体 、 正确地制订公布 , 得到同行 业的认 同与支持 , 体现行业协会对社会 的责任 , 表达 政府 的期望与企业的要求。

 监督 行政执法权实施活动 , 提高“ 柔性执法” 与依 法 监管权实施水平 的重要制度 。严格实施和完善这项 制度 , 工商部 门需要做的工作 涉及 多方 面 , 主要有 :

 梳理执法依据 , 分解执法职权 , 界定执法职责 。

 明确 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 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 确定 和落实执法责任 。“柔性执法”与依法监管权执法责 56 十 团工 7 li 管理轩宽

 任制 的核心是责任追究 , 即对滥用“ 柔性执法” 权与 依法监管权或不 当行使“柔性执法 ”权 的行为 . 要有 责必问 , 有责必究。

 (作者单位: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

 郑葆华

篇四: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责任风险与规避对策研究 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从行政许可、 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执法这三个方面都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

 只有更好的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责任风险实现有效防范, 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者是遏制各种监管事故以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产生, 在实现管理内容的责任风险规避的基础上, 更好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

 责任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规避

  执法为民

 我国目前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规定, 在2009 年的 8 月份, 国家工商总局就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方面体现了 工商行政管理的职权所在, 同时也强调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具体管理工作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队伍管理、 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更好的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责任风险实现有效防范, 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者是遏制各种监管事故以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产生, 在实现管理内容的责任风险规避的基础上, 更好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 工商行政管理责任风险概述 (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概述

  在我国实现对主管市场实现监督和管理、 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维护的过程中, 工商行政管理是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部门, 在实现对社会主义大市场更好监管的基础上, 主要的职责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种政策、 方针进行研究和拟定; 对目前市场上的各种企业以及从事营业活动的个人、 单位进行注册、 管理和监督; 对市场上所存在的各类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进行组织监督, 对传销行为或者是变相传销行为、 走私贩私、 不正当竞争、 垄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保证市场中商品质量, 重点在于实现对消费者、 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对假冒伪劣、 侵犯商标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还包括对广告行为、 拍卖行为、动产抵押物登记、 合同以及各种经济机构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从上述的这些职能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都

 属于经济主体以及需要被监管的范畴, 其监督和管理的市场包括商品市场这样的有形市场, 同时也涵盖了生产要素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无形市场。

 (二)

 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责任风险分类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虽然所需要体现出的职能比较多, 但是将其总体概括出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需要依靠行政许可来做好市场准入, 并依靠市场行政监管的方式来保证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最后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对危害市场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而在行政许可、 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执法的过程中, 都存在自己自身的风险点。

 1、 行政许可中的责任风险点 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所进行的注册、 登记、 注销、 变更、 股权出质、 拍卖备案、 办理动产抵押、 受理商标申请以及户外广告登记等等, 都是其管理职能中的主要体现, 为了就是为了实现市场准入的规范性。

 从我国 2004 年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 之后, 对我国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在责任划分、 程序以及许可范围上实现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行政许可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点。

  在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方面, 可能出现自身对于行政许可的各种政策法规没有认真的把握和了解, 在登记和注册的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为; 自身的责任意识不强, 在注册登记的过程中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审批的手续进行肆意简化, 不能认真遵守工作流程, 导致注册程序的错误执行, 从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赔偿; 在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过程中, 没有对所有的审批材料进行一一审核, 或者是没有对所欠缺的材料进行完全性的一次性告知, 导致没有在许可期限内完成审核或者是由于材料不齐全而导致无法获得许可; 在其企业材料的保管过程中, 对相关档案材料管理不力, 在没有相关手续或者是得到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其对外借阅或者是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等等, 这都会导致在行政许可以及在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风险。

 2、 行政监管中的风险点 由于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所需要涉及到的管理工作较多, 属于一种综合性的管理方式, 无论在管理的类型、 范围还是对象上都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 合同监管、 经纪活动监管、 广告监管、 市场监管以及

 最为重要的商品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内容。

 而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题上的复杂性以及多样化也决定了在具体的行政监管中所需要面对的风险。

 在具体行政监管工作中, 所要面对的风险主要还是来源于人的因素。

 负责监管的行政人员如果对行政监管缺乏控制力, 出现监管不力、 监管内容不明、 底数不清等情况, 尤其是对重点的企业行业监管不到位, 这样必然会导致这个行业在一定地域内的进一步管理和发展, 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对于自己发现的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这样必然也会导致产生较为严重的监管上的问题。

 例如目前国人都比较关心的食品安全上的问题, 其实有些问题就来源于市场监管上的问题, 如果监管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食品市场进行严格的巡查和监管, 在食品检测上所涉及到的范围和力度不够, 这样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

 3、 行政执法中的风险点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大意义上主要承担的是一种裁判员的身份, 其主要的行政执法内容就在于对各种违法经营案件的查处,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些年一直都在对工商队伍内部的执法安全进行强调和重视。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工商管理机关一直要求的都是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 定性准确、 依据正确、 证据确凿以及客观事实清楚, 而这些内容上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执法过程中, 调查取证存在对程度上的违反, 证据出现遗漏或者是没有穷尽, 导致最终对于案件的定性不够准确, 这就进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 而证据上的确认和不准确也必然导致执法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执法中超越职权的问题, 行政处罚缺少必然的依据, 这样同样需要承担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例如对处罚裁量权的擅自修改、 对处罚幅度随意的减少或者是加大、 对处罚的种类进行擅自改变, 这样是导致目前行政处罚上出现处罚过重或者过轻的主要问题, 而这种处罚上畸形也是出现风险的主要问题。

  二、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责任风险的规避对策

  根据上述三个部分所存在的风险点,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

 来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风险规避。

 (一)

 建立起三个等级的风险防控 目前在我国社会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过程中, 越来越多的管理者会采用风险等级分类方法和风险分析矩阵模型等方法, 并在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 较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这在工商的风险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充分运用, 在结合自身特点来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 对风险所产生的原因、 发生的次数以及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类, 根据其结果上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二类、一类这三个等级。

 对那些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后果比较轻微的风险可以定性为三类风险; 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高, 会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可能需要承担违纪后果的风险可以定性为二类风险; 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非常高, 会造成社会巨大经济风险和不良影响, 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定位为一类风险。

 对风险进行分类的最大意义在于, 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 可以及时的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和划分, 从而便于时事监控。

 对于三类风险, 可以依靠部门内容实现风险监控, 对各类风险苗头依靠规章制度来进行及时的监控和约束,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并加强对该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二类风险, 除了依靠自身部门,还需要上级领导以及相关的纪检监察部们实现强有力的监控; 对于一类风险, 还要依靠机关党委和各级监察部门共同管理, 对问题实现重点监控, 做好预警工作,真正发挥出风险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二)

 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 正确的树立起依法行政的理念, 给具体行政行为打好坚实的思想基础

 实现行政执法、 行政监管等具体行政行为中风险规避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依靠依法行政, 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首先需要从思想上端正观念, 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大方向上, 正确的使用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严格的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并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基础上,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竖立起“人本执法” 的理念, 最大程度的保证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将人民群众的胳根本利益作为具体行政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 同时坚持公开和公平原则, 对于不同的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同等的对待,依靠执法的公正性来实现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 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 保证行政行为的严格性, 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相关法

 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坚决杜绝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发生。

 2、 提高行政监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为依法行政提供素质保障 行政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作为防范监管执法风险的关键, 通过多种活动载体, 大力宣扬“敬业奉献、 追求卓越” 的红盾精神, 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权力观和利益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执法荣誉感、 正气观。其次是经常举办规避监管执法风险专题辅导课, 深入分析了 监管执法风险的类型、 产生的根源, 以及规避对策, 使行政执法人员加深对行政监管执法风险的理解, 掌握规避的方法。

 最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培训、 综合培训、 专业培训、 分层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培训,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 努力降低其由于自身因素导致的监管执法风险。

 3、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执法行为, 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严格规范, 以杜绝行政处罚不公可或执法的随意性, 在提升工商干部监管执法水平的同时, 促进干部履职到位, 从而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首先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着力从源头规避风险。

 进一步制订综合监控机制、 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

 定期梳理、 补充、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年一次), 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 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

 (三)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及服务承诺、 办理一次性告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将岗位风险点的防范工作贯彻于始终;建立岗位责任制, 执法公示制, 过错追究制等, 将执法活动置于当地党委人大执法监督下,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通过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并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督促其工作落实到位, 从而有效地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对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以及各种登记、 备案、 收费、

 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 过错行政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限期整改, 对风险点防范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 同时追究责任主体负责人的责任, 分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肩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责任, 相应的监管执法风险也很大。

 工商机关为了防范监管风险, 应当积极借鉴风险管理方法, 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如何规避和防范工商执法监管风险, 确保履职到位, 是当前各级工商机关和工商干部都在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陈伟民、 于宁国. 《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防控初探》. 《工商行政管理(半刊)》.2010年第 23 期.P32.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2]郭延安.《风险管理》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 [3]任格.《浅谈当前工商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风险》 .《中国工商报》 .2005 年 12月 2 日.第三版.北京.中国工商报社 [4]姚荣.《登记注册中地方政策一调控印发的问责风险及防范》 .《工商行政管(半月刊)》 .2010 年第 23 期.P37 一 38.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5]杨卫东.《落实工商执法责任, 防范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 .《工商行政管(半月刊)》 .2010 年第 22 期.P21 一 23.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篇五:基层工商监管不作为要素分析及其规避路径

dquo;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征文选登 2(i)1

 4— 7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对 基 层 元 照 经 营

 行 为 监 管 的 影 响 及 对 策

 四川 省 宜宾县 工 商局 王丽 2o14 年 2 月 18 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 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以下简称《 方案》 ) , 标志着工商 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步人全面铺开阶段 。

 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后 . 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 简化登记条件 、

 登记程序 , 市场主体数量必然会进一步增加 。

 同时, 工 商登 记制度改革将导致无照经营行 为监管工作 出现 新形势和新难点。

 如何探索建立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 革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 是基层工商部门面 临的一个 重 要课 题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影响 (一 ) 市场 主体数量增 多, 加 大“ 查无” 压力 无照经营行为除了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擅 自

 从 事经 营活 动 的行 为外 . 还 包括 已经 办理 注销 登 记或 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擅 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 营 行为 , 以及超出核准登记 的经营范 围、 擅 自从事应当 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 的经营活动 的违法经营行为。

 因此 ,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 , 基 层工商部门在人少 、 事多 、 任务重的情况下 , 能否对大 量增加的市场主体监管到位是一大严峻考验。

 ( 二) 年度检验制度 改革打破 集中清理格局 《 方案》 提出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 通过实行年 度报告制度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情况。

 年度检验制度 改革对基层工商部门来说无疑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 但 同时也打破 了多年来基层工 商部门以年检验照为契 机了解经营户情况 、 集中清理问题经营户的格局 . 对 督促无照 、 超范围经营户完善登记手续 、 健全经济户 口档案、 实现精确监管将造成一定影响。

 ( 三 )“严管”将导致一批新 的无照经营 户出现 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工商部 门高效能 、 全方位 “严管”提出了新 的更高要求。

 《 方案》 明确指出完善市 30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机制 , 对市场主体形 成 “一处 违法 , 处 处受 限 ”的有效威 慑 局 面。

 但是 . 由于 利益 驱 动 , 市场 主体违 法行 为很 难杜 绝 、 根治 。因此 ,

 “严管”必然导致一部分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 这部分退 出市场 的主体很有可能转而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 导致 一批 新 的无 照经 营户 出现 ( 四) “ 先照后证 ”与现行“ 查无” 工作机制存在 矛盾 虽然此次《 方案》 尚未提及“先照后证 ” , 但随着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 的深化 , “先照后证” 的实施是大势所 趋 , “查无”工作局面也将南工商部门“挑大头 ”逐步转 为各个 部 门“多 头分 担 ”。

 由于现行 《 无 照经 营查 处 取 缔办法》 对工商部门“查无”职能 、 职责的规定较为全 面 、 详尽 , 导致实际工作 中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大 多成了工商部门的“一家事”。

 因此, 如何解决好“先照 后证 ” 的实施与现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 的矛 盾 , 以及如何实现 由工商主导、 部门协 同向多个部 门 共同主导的“查无” 工作机制转变是工商登记制度改 革后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一大难点 。

 二、 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后 无照经营行为监管面 临困 难的原因分析 ( 一) 市场主体 主动办照意识 匮乏 目前 , 有的市场主体为了逃避各种税费而不办理 营业执照 , 有的市场主体冈为法律意识淡薄 , 存在没 有必要办照 、 等待工商部门催促等侥幸心理而不办理 营业执照 , 有的市场主体不知道经营活动须经工商部 门核准登记而长期不办理营业执照。

 这部分市场主体 的无照经营行为并非由于准入环境不够优化 . 因此工 商登 记制度改革实施后 , 主动办照的可能性也不大。

 ( 二 )社会大众“ 一概论 ” 思想改变 困难 随着近几年工商部 门对无 照经营法律法规 的厂 。

 2014— 7 “ 工 商登 记制度 改革”征 文选登 泛宣传及“查无 ”行动的积极开展 . 对于一些 由于涉及 前置审批手续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 . 抑或是其 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无照经营行为. 社会大众都认为是 工商部门的责任 , 应由工商部门统一管辖 。这种根深 蒂固的“一概论 ”思想在短期 内不会随着工商登记制 度改革 的实施而轻易改变。

 ( 三) 前置审批 制度改革有待 时 日

 目前 , 前置审批存在许可项 目繁多 , 部分审批项 目门槛 、 费用过高 , 多个审批项 目不统一 、 不同步等问 题 . 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部 门及法规较多 . 并非 一朝一夕能够完成 , 且部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 及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经营项 目, 前置审批条件不可 能轻易放宽 , 这就意味着 因缺乏前置审批许可文件而 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仍将存在 。

 ( 四)地 方政 策规定较 为滞后 一方面, 工商部 门的登记注册工作易受地方政策 及规定影响 , 这些地方政策及规定短期内不会随着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而改变 ; 另一方 面, 流动摊点经营户 是无照经营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目前工商登记制度改 革并未涉及此部分群体 , 因此 。

 对此部分主体 的监管 仍然存在较大真空 。

 ( 五)部 门间协作难度 大 从近几年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实践来看 , 部门之 间存在相互依赖甚至相互推诿的消极态度 , 在对一些 涉危涉安行业经营户的监管方面, 甚至有规避 自身责 任的倾 向。

 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单靠工商部门一己之力 难以取得预期成效 ,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 , 无照 经营行为监管将面临更大压力 , 相关部门如果不能加 强协作配合 。

 有可能引发大量经济问题或社会 问题 。

 三、 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 )加 强科学研究判 断

 建议工商总局高度重视“严管 ”对无照经营行 为 监管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 提前进行科 学预判 , 以 便在不影响“严管”的基础上, 准予失信企业进行信用 修复并对修复标准 、 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 明 , 给予违 法市场主体改正错误的机会 。

 进而有效防范新一批无 照经营户的产生。

 (二 )重 点研 究突 出问题 “先 证后 照 ”改为 “先 照后证 ”后 . 对 于涉 及人 民生 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经 营项 目是否 需要保 留前置审批许可 , 具体哪些项 目需要保留前置 审批许可 , 工商部门应重点研究 。同时 , 针对“先照后 证”与《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矛盾 , 工商部门应 积极 向立 法机 关 反馈 , 推 动该办 法在 “先 照后 证 ”实施 前完成修订 , 使基层工商部门有章可循 、 有法可依。

 (三 )积极主动 沟通协调 一方面 , 及时将辖 区内无照经营的现状 、 形成原 因 、 存在的问题 , 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 , 建议政府 建立无照经营查处联合协调机制, 整体推进无照经营 整治力度 ; 另一方面 , 主动与公安 、 安监 、 卫生 、 文化 、

 环保等涉及前置审查许可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 ,

 共同研究无照经营整治存在的困难及分析解决办法 ,

 形成各部 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 四)注重合理 宣传 引导 一方面, 充分发挥报刊、 广播 、 电视 、 网络等媒体 的舆论导向作用 , 充分利用各类普法宣传活动 , 向社 会大众广泛宣传工商部 门监管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能 、

 职责 , 引导社会大众改变工商 “一家管” 的思想 ; 另一 方面,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集 中座谈等形式 , 向市场主 体宣传无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无照经营对公平 竞争、 安全生产的危害性 , 使其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 登记 手续 。

 (五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一方面, 以网格化监管为依托 . 按照划片包干的 原则 , 由网格监管人员每月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排 查。

 对涉及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 、 食品、 危 化品、 娱乐场所等重点对象 , 城乡结合部 、 社 区、 学校 周边 、 主要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 , 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加大巡查力度 ; 另一方面 , 按照“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 的原则 。

 对一些社会危害轻微、 经营规模小 、 有实际困 难的商户 , 实行行政告诫 、 首次不罚等措施 , 引导其主 动、 自愿办照。

 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 经营项 目涉 及社会安全 、 不配合落实限期整改的经营户 , 依法予 以查处取缔。

 责任编辑:

 韩振栋

 卞 园工 7 l『 管理轩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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