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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时间:2022-10-17 09: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供大家参考。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笔者就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和问题谈几点对策。

 一、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有差距。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敢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少数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不愿担责,敷衍了事,致使“四种形态”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尤其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而且越往基层越普遍。

 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深不透,存在不会用的问题。在工作中面对实际问题不知所措,经常以常规的教育替代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把谈话函询等同于普通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把函询等同于一般的询问。有的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

 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不愿担当,怕得罪人。干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主动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依靠县纪委提供的问题线索。在落实“四种形态”时,存在从轻处理的倾向性思想,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甚至把应当使用后三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弱化纪律惩戒效果。

 四是第一种形态处置简单化,存在宽松软问题,不敢批评、不敢提问题,达不到教育警示作用。有的党组织负责人

 不想谈、不愿谈,就推给纪委去谈。这种情况在乡镇和县级部门较为突出。

 (二)各级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有差距。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纪检干部特别是基层纪委干部,对“四种形态”提出的新要求不适应,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违反纪律是小节的错误认识还未得到根本转变,没有完全跟上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标志着反腐败要出现拐点,正风反腐会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加之对问题线索按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比例要相对较大的影响,导致应该核查的线索归入第一种形态处置,该纳入第二种形态的纳入第一种形态,使得全县 2016年的案件查办情况较上年有大幅下降。

 二是谈话函询没有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谈话人(函询人)对谈话函询的目的把握不透,不能灵活运用谈话函询方式。有的干部没有把谈话函询当回事,对错误认识不深刻,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淡化违纪事实;有的表面认可,内心抵触,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谈话函询结束后,没有开展后续的监督核实工作,致使谈话函询流于形式,影响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存在差距。“四种形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执纪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纪律审查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乡镇纪委和派驻部门纪委(纪检组)存在聚焦主业不够、人员不足、纪律审查滞后、党纪条规运用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相应配套的机制制度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制定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配套制度,致使将“四种形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缺乏依据和规范,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使落实“四种形态”理念难以操作。

 (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宣传贯彻“四种形态”不到位。由于缺乏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致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四种形态”了解不深入,对如何贯彻“四种形态”把握不准,导致基层党组织不能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处理违纪问题,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就是教育

 为主、轻处分为主,在讨论违纪问题的处理时往往出现与违纪实事不符的处理意见。

 二、深化“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努力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

 一是以各级党组织和专责机关为重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采取开展专题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组织宣讲活动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学习宣传“四种形态”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重大意义、标准要求,明确责任担当。

 二是加强对基层党委(党组)实践“四种形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从严把关,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杜绝处理畸轻畸重、走过场等问题的发生。督促建立“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主体责任监和督责任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着力压实“两个责任”。

 一是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措施,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干部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难以操作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谈话函询监督核实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情况说明的核实,对反映情况不实,避重就轻的严肃处理,经核实该立案的转立案审查。探索建立第一种形态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

 二是制定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和“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细化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监督常态化、长效化。

 四是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情形、方式,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实践“四种形态”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问责倒逼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持续深化“三转”,着力强化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进一步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切实改变思维定势,转变执纪理念、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更好地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

 一是拓展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置问题线索。深入推进派出机构全覆盖,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扎实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加大巡察工作力度,实现明查暗访常态化,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媒体曝光、舆情反映中的违规违纪线索,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格局,为落实“四种形态”理念提供重要保障。

 二是转变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把“四种形态”的理念贯穿于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强化专题分析、综合分析,严格按标准分类进行处置,对纳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严格把关。进一步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突出执纪特色,抓早抓小,决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三是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抓手,一级抓一级,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乡镇和派出机构。督促基层深化“三转”,推动办案力量向乡镇一线倾斜,加强培训指导,切实解决乡镇纪委职责不清、能力缺失、工作发散等问题。

 (四)严格纪律,着力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实践证明,纪律审查是反腐败斗争中最具震慑力、最有效的“利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而是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做到抓早抓小、违纪必究,发现违纪及时处理,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使违纪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让严重违纪、

 涉嫌违法的立案审查、移交司法成为极少数,实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目标,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二是突出重点。要坚持抓早抓小,违纪必究。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三类人”,把握“三个时间节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基层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铁腕反腐,形成持续震慑,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

 三是提高纪律审查效率。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提高成案率。推进审理关口前移,切实做到快查快结。

 四是严格纪律尺度。牢固树立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凡是反映的问题具体、清楚的违纪线索都要进行调查核实,不得纳入第一种形态处置。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把纪律审查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严格执纪标准,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给予什么等次的处分就给予什么等次的处分,对违纪行为做到严肃处理,动辄则咎。

 (五)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专责机关监督水平。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四种形态”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执纪理念,打牢愿担当的思想基础,增强敢担当的硬气和底气。

 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围绕实践“四种形态”,以执纪审查业务、党内法规、政策理论等为主要内容,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纪律审查、分类处置、快查快处的能力,着力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维护“六大纪律”的水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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