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意见小准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日常监督意见小准则,供大家参考。
1.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 诊疗时间、 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学诊疗活动。
4. 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之前不得开展医学诊疗活动。
5.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之前不得开展医学美容等诊疗活动。
6. 立即停止开展现场为顾客检查血糖、 血压等医学诊疗活动。
1. 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 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3. 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4. 医生未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前不得在医师执业地点外执业。
5. 执业医师必须按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 尽快恢复诊所医务人员公示牌。
7. xxx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 医师执业证之前不得单独执业。
8.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诊疗活动。
9.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0.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以及干净整洁的工作服。
1. 严格按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2.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1. 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 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和时限发布医疗广告。
1. 规范诊所(门诊部)
内的各处标识。
2. 做好诊所的基础卫生。
3.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医疗机构的牌匾使用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1. 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 认真落实医院的消毒管理工作, 杜绝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2. 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 的相关要求, 认真开展诊所(门诊部)
的消毒工作, 并如实做好记录。
3. 做好地表、 物表、 空气的消毒登记本。
4. 观察室增设紫外线灯管。
5. 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做好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
6.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7.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的三十三条规定,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
8.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的消毒产品。
9. 落实消毒产品采购、 进货索证查验制度。
10. 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批件。
1.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做好医疗垃圾的毁行、 分类、 消毒工作, 并做好特垃交接工作, 定期对特垃暂存点进行清洗、 消毒。
2. 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离、 收集、 运送、 暂存交接工作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培训。
3. 做好医疗废物暂存点的三防设施, 远离医疗区、 食品转运区、 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4. 医疗废物暂存点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 饮食警示标识。
5.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应急预案, 并进行演练。
6. 医疗废物桶应规范设置明确标识并加盖。
7. 按照要求完善医疗废物暂存点。
8.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水的处理。
9. 按规定认真做好医院污水处理的检测和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测记录。
10.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培训工作。
11.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 毁行、 消毒、 等级和管理工作。
1. 严格按照规定, 规范门诊日志和处方的书写。
2.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的规定, 规范中药处方的书写。
3. 认真落实《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的规定。
4.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的规定, 规范处方的书写。
5.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6.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要求规范病历书写。
9. 处方必须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调配、 核对。
1. 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明确预检分诊点标识,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医护人员。
2. 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 做好传染病防控和疫情报告。
3. 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不得漏报、 缓报、 瞒报。
4.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 制度、 应急预案, 并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运送、 暂存、交接工作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培训。
5. 保证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使污水处理后到达相关排放标准, 并做好监测记录。
6. 预检分诊点和传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
必须投入正常使用且有专人值守, 同时做好登记。
1.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做好口腔诊疗器械及牙模的消毒工作。
2. 加强你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措施, 强化医院感染控制, 有效遏制医源性感染事故。
3. 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 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4. 建立各项消毒制度,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建立拣选一次性医疗用品、 消毒剂、消毒药械等进货验收等级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索取、 审核相关学科证明文件。
5. 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6. 建立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的刮泥制度与操作流程, 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存放、 标识清楚, 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制定医疗废物流失、 泄露、 扩散的应急处理预案。
7. 按照《四川省院感染管理进行计划检查标准(2013-2015)》 要求, 做好你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1. 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固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3. 严格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4. 严格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 批准的机器型号进行操作。
5. 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 对不合格或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 使用、 转让和出租。
6. 放射诊疗设备注销申请(含注销设备清单)
及放射性同位素处置去向, 接受单位应提供证明。
7.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8. 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9.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佩戴和检测工作。
10. 严格进行(定期进行)
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 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核准的项目展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3.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核准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4.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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