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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8篇

时间:2022-08-17 17:40:1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8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公司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 第一条为细化落实集团党委《XX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8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8篇

篇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集团党委《XX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尽职合规免责是指集团机关、集团所属各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包括在关键技术岗位和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在经营管理、改革创新、资本运营、项目投资、科技创新、经济往来等工作中,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法定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临时职责,但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等原因,给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但符合《XX 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条 尽职合规免责的前置条件: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内部制度规定,不涉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授权或规定程序,主动、完整、及时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明令禁止后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免责范畴:

 (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四)属于《XX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六条

 免责适用具体情形(50 项):

 (一)战略管控 方面(7 7 项)

 1.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在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和集团党委行政各项工作安排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敢于作为,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和有关规定,由于出现客观上无法预知且不能克服的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错误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新建工程项目等工作中,为争取最佳业绩和经营绩效、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整体行业、产业出现系统性风险,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市场变化、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5.在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为了争取项目落地、获取战略资源、抢占市场先机、解决急难问题等,在落实集团决策部署过程中先行先试、敢于创新,出现失误的;

 6.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7.在落实集团决策部署、工作计划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非主观故意的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5 5 项)

 8.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为推动企业核心战略发展、发挥整体竞争优势,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因先行先试、缺乏改革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9.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改革后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引发矛盾争议的;

 10.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 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1.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 成后,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发展与预期出现一定偏差,出现国有资产损失风险,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 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资本运营方面(6 6 项)

 13.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已按照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因素,方案未能继续执行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14.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 务中,已按照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因方案具有创新性,市场无同类先例或缺乏成熟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无意过失或导致财产损失的;

 15.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 价值的;

 16.在境外经营投资过程中,受国际环境及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政策环境等重大变化影响,造成项目收益未达到预期,但能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程序、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决策、实施境外经营投资事项,并按规定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预案的;

 17.企业境外经营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 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并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18.在担保、融资、市值管理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 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 四)固定投资及项目管理方面(4 4 项)

 19.为促进公司系统推动改革创新或响应上级决策部署,实 施示范性、开创性、探索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论证、决策及审批程序,但由于缺乏成功经验、新型技术推广或政策、市场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20.项目已按规定履行论证、决策及审批程序,但在执行过 程中因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市场条件与项目决策值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或因非我方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供货及施工进度滞后等情况,造成项目中断、未按期开工、投产、或投产后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21.科技项目在研究论证及实施过程中,因开创性、探索性 研究或无经验参考出现技术路线失误错误的;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因市场变化或技术迭代,项目完成后未能实现原定效果效益的;

 22.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认知 不足或经验不足、环境和需求变更、技术迭代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进度出现一定延期或项目被迫中止的。

 (五)采购、财务及经营管理方面(9 9 项)

 23.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 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4.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不可抗力、调 查手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5.因评审过程中客观技术条件所限或其它客观原因,评审人员在评标或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投标人或报价人存在的围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被监督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后证实的;项目被监督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后证实的,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其它客观原因,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监督人员可以认定免责。

 26.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 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 的;

 27.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履行担保决策或审批程 序,因被担保人战略定位、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处于劣势地位或发生不利变化,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担保融资,或者被担保人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发生担保人代偿、担保资产被动处置,形成损失的;

 28.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工作要求和集团工作安排,完成财务预决算、日常核算、税务管理、参与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决策,提出增收节支、成本管控等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因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集体决策等原因,造成会计信息不真实,对集团带来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9.在资金管理业务中,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或在实际工作中遇特殊事项,经集体决策批准,后因国内外经济环境、财政货币政策、利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未发挥应有效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0.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发行企业债券、设立基金等资本运营管理方面,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31.在财务风险管控方面,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等影响,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仍造成损失的。

 (六)科技创新方 面(6 6 项)

 32.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的技术项目,一定时期内没有实现预 期目标的;

 33.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优质科技项目产业化过程中, 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34.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尽职调查报 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决策同意实施,受经验缺乏、技术风险不可控等因素影响,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35.承担政府及部门科技研发项目,因客观原因没有实现预 期目标的;

 36.实施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小改革、小改造、小实验等, 经单位审核或者领导同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失败的;

 37.经过严格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履行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开工批复等项目管理程序的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技术应用的试点、示范项目,因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变化、政策变化、技术成熟度的影响,导致主要性能指标或效益指标未达到预期的。

 (七)风险管理方面(3 3 项)

 38.在内控及风险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制度建设 职责,但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缺陷,能够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健全完善内控风险机制的;

 39.在推动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评估、积 极防控风险隐患,因进行探索性试验经验不足或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未能及时识别、应对全部风险,出现风险敞口或导致漏报、迟报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能够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40.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

 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一定损失,能够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八)应急管理方面(3 3 项)

 41.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事后按规定及时报告,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42.在应对突发事故或事件中,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稳 定顺行,或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保护环境而紧急实施的物资采购、设备抢修、项目建设、资金调动等事项,发生未经招标、未签订合同、未完全履行决策程序,且应急结束后及时补充相关手续、决策程序等,且未出现人员违规违纪现象的;

 43.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失当,但事后及时补救的。

 (九)其他方面(7 7 项)

 44.按照国家或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的任务进度、时间节点积 极推进相关工作时,因时间紧迫出现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实际工作并行推进的;

 45.向上级提报的重要报告,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出现失误或偏差,但经过集体讨论或经上级领导审阅的;

 46.认真贯彻国家、省上和集团保密规定和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落实保密措施,严格保护保密资料,抓好保密工作。因自然灾害、外部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保密设施、保密文件损害的;

 47.认真贯彻国家、省上和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落实档案管理措施,严格保护档案资料,规范抓好档案工作。因自然灾害等外部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档案资料、设施设备损害的;

 48.在推进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严格落实上级有关监管方面提出的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因司法诉讼、政策限制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未按期全面完成整改要求的;

 49.相关档案资料、审批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其他可采信的 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政策要求、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经上级部门决策后仍予以实施,形成风险造成损失的;

 50.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 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以及经有关部门、会议认定的其他应当容错免责的。

 第七条 出现上述适用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按照集团党委《XX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认定实施,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工作有机衔接。

 第八条 尽职合规免责清单试行期间,若该清单存在与上级

 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执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本清单解释工作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条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为细化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鼓励广阔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XXX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正向鼓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XX 公司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

 二、前置条件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因主观成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2.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3.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4.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 〔一〕战略管控方面 1.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5.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到达预期效益目标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6.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7.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改革后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引发矛盾争议的; 8.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资本运营方面

 10.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失误的; 11.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12.在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四〕经营管理方面 13.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4.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调查手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5.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16.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17.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应急管理方面 18.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9.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六〕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四、实施和认定 出现上述适用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在经市 XX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市 XX 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确认为免责情形的,启动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工作有机衔接。

篇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关于印发《XX 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所属企业:

 《XX 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试行)》已经 XXX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 有限公司 2021 年 X 月 X 日 XXX 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试行)

 为细化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XXX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 XX 公司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

 二、前置条件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2.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3.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4.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 (一)战略管控方面 1.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5.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6.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7.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改革后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引发矛盾争议的; 8.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资本运营方面 10.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失误的; 11.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12.在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四)经营管理方面 13.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4.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调查手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5.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16.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17.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应急管理方面 18.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9.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六)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四、实施和认定 出现上述适用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在经市 XX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市 XX 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确认为免责情形的,启动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工作有机衔接。

篇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1 页 共 2 页 企业家日报/2016 年/11 月/18 日/第 A03 版 专家视野

 关于在国企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问题的探讨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李华琼

  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为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区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这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在想干愿干、敢于去闯、大胆去干上进一步放开了手脚,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探索容错免责机制,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环境。但目前,国有企业中少有成文的相关规范出现。今天,我们试图探讨在国有企业中如何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从制度层面保护敢于担当且能担当的干部?

  (一)目前领导干部普遍有“求稳怕错”心理,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一方面,由于当前高压的反腐态势,致使有些干部担心改革出现无意的过失,将会影响今后的提拔任用。怕犯错,不敢创新,伪作为,慢作为成为一种新的不良现象。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改革,很多已经进入深水区。现在碰到的很多问题,都是综合性很强、配套性很强、系统性很强的改革。这些改革要想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就需要大胆地实践与探索。在实践与探索的过程中,很多地方也有可能成功,但也有一些地方可能会失败。成功的要鼓励,失败的也要有容错免责机制,这样才能使大家没有改革包袱,敢于去尝试和实践。

  (二)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首先,思想意识问题的解决基础已有。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的提出正是为了让那些敢于作为、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激发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是解决思想意识问题的基础,下一步是要深入贯彻到各级领导干部头脑中。

  其次,当今社会形势的发展正在倒逼相关机制的成形。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事物,新政策层出不穷,不断孕育出新的生产方式、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如果缺乏创新开拓,势必跟不上社会发展。

  最后,实际工作中要求具备突破束缚、敢为人先的工作精神。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很多制度措施与中央政策、当前发展形势脱节、冲突。这就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打破桎梏,开拓创新,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找寻解决新问题的新办法。

  (三)国企如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国有企业建立“容错机制”,实际上也包含着尽量“少出错”、“不出错”,特别是要保障“不敢故意出错”的本意。可见,构建科学的国企“容错机制”以迫不容缓,但问题是究竟该如何构建?

  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如果真是由于失误而导致改革失败,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的责任未尝不可,但前提是要有严格的甄别和区分,要防止“改革失误免责”被滥用。至于怎样甄别和区分,应主要考虑两条:一是相关决策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包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那种搞“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最后导致的工作失败,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第 2 页 共 2 页 二是相关工作是否存在“权力自肥”问题,如果有人借工作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那就不是工作失误问题,而是权力腐败问题,必须予以严惩。

  二是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国有企业很多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任何决策,都应该有一个评估,而且随着工作措施的推行,评估也应该动态跟进,并公开透明。一旦评估出的结果与决策预想不一致或出现较大偏差,就应该寻找原因,反思和调整决策。同时,要对领导干部多些理解和包容,不能总是对着报表看数字来评价一个领导干部。急功近利的决策,也许短期报表会好看;立足长远的决策,可能当年的报表并不好看;有的决策为了长远利益,还要牺牲一些眼前利益。这些机制,当前国企中相当缺乏,必须要建立,否则,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很难冒出来。

  三是建立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仅允许“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主动“纠错”。更重要的是,应尽可能规避错误。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就应该启动纠错机制,将错误及早纠正,避免造成巨大损失,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四是建立改革容错的激励机制。即使有了完善的“容错机制”,在即使无功也要但求无过的政治传统氛围里,首先要激励有人愿意“吃螃蟹”,那么,对完全依法进行改革的人,即使改革措施依然未达到预期目标,不仅理当给予包容,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而且还需要予以肯定,给予他们再次试错的机会。

  容错免责机制倡导的是一种敢干事、敢创新的理念,而不是对违规违纪的包容。十八大以来,中央从严治党,制度执行越来越严,干部“自由裁量”的空间越来越小。担心“干事者出事”,正是当前一些干部的“一块心病”。而建立容错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医治为官不为的“心病”,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因此,容错不等于纵容,容错更不是放纵,切忌浑水摸鱼。容错免责机制不是犯错的“免死令牌”。

  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国资国企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阶段,既有难度又极为复杂,虽然依然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但国际国内形势和公众意识等都在变化,可摸的“石头”越来越少、越来越小,“河水”的湍急程度也越来越高,就更需要建立科学的改革观,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切实的制度、机制保障。只有这样,允许试错才能不流于口头、流于形式,先行先试者才能不畏首畏尾,抱残守缺、瞻前顾后,那些投机、腐败者才“不敢故意出错”,我们的国企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成功。

篇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所属国有企业领导⼈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总结为细化落实中央《关于进⼀步激励⼴⼤⼲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 为的意见》、《中共⼴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从严治党 的意见》和《XXX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 施意见(试⾏)》等相关⽂件精神,建⽴健全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 机制,进⼀步激励国有企业领导⼈员担当作为、⼲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 XX 公司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 清单。⼀、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九⼤精神为指 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 和偏差,审视其发⽣背景、⼯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 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持改⾰ 者、⿎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 导⼈员⼤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前置条件(⼀)党和国家⽅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 没有明令禁⽌的;(⼀)党和国家⽅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 没有明令禁⽌的;(⼆)以促进企业改⾰发展或者履⾏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 社会责任为⽬标的;(⼆)以促进企业改⾰发展或者履⾏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 社会责任为⽬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决策制度的;(四)没有为个⼈、他⼈或者⼩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 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 予以免责。(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 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 予以免责。以下情形不纳⼊容错免责范畴:全⾯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借改⾰创新之名搞“政绩⼯程”“形 象⼯程”的;在同⼀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 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 于印发《⼴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

 1 号)等相关⽂件精神所列责任追 究情形的。三、适⽤具体情形(⼀)战略管控⽅⾯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 资委⼯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 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 ⼯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重要事项决策、 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 可抗⼒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在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 抗⼒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

 的;在企业优化整合、 改制重组⼯作中,按预定⽅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标的。(⼆)改⾰创新⽅⾯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中,因先⾏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 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过程中, 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改⾰后在资 产处置、职⼯安置等⽅⾯引发⽭盾争议的;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及市场化选⼈⽤⼈等⽅⾯, 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深化三项制度改⾰中,建⽴能上能下 选⼈⽤⼈机制,不拘⼀格⼤胆和破格使⽤经营管理⼈员,出现⼀定 失误或者偏差的。(三)资本运营⽅⾯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 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重⼤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 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定失误的;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 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在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宏 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标的。(四)经营管理⽅⾯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作, 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 调查⼿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 影响的;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 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定损失的;在

 资⾦管理业 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 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定损失的;在风险防控⼯作中,因受 政策调整、市场⾏情变化、⾃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 ⼀定损失的。(五)应急管理⽅⾯在⾃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 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化解⽭盾焦点、剥离 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积极破除障碍、打破 僵局,引发⼀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定失误偏差的。(六)其他符合中央⼤政⽅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 实施的改⾰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容错免责情形。(六)其他符合中央⼤政⽅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 实施的改⾰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容错免责情形。四、实施和认定出现上述适⽤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在经市 XX 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后提交市 XX 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确认为免责情形的,启动 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作有机衔接。

篇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xx 党办〔xx〕x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

  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行政审批改革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亲商助企、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六)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果断处置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七)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 。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

 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 10 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有企业 XXX 集团有限公司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职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营造宽容失误、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XXX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 X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职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规章制度,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的,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标准和情形,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纠错改正机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 公司各部门、各子(绝对控股)公司及其职工。XXX 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职工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实行一事一议,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 XXX 党委、纪委,以及 XXX纪检 XXX 部和各子公司,XXX 公司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以及按照中央、XXX、XXX 以及 XXX 公司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免责。

 第八条

 实施容错要从严审核把关,应当辨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企业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产生原因、后果轻重、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初犯与累犯的界限,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保持监

 督执纪严、紧、硬。

 第九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第十条

 容错应当坚持用“七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初衷,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上级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第十一条

 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XXX、市和 XXX 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并报批或备案,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中央、XX 区、市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精神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拓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

 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六)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经过安全、环保、质量、经济、技术及合法性论证等方面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揭示,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宏观政策性、行业基础性评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依纪依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八)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 XXX 公司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无推诿、懈怠情形的; (九)在处置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非议行为,造成一定损失,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在推动重点工作、破解企业发展要素保障瓶颈、化解企业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大胆履职,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一)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和过错后,能主动认错纠错,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XXX 党委、政府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 XX 市委、XXX 政府、XXX 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

 第十四条

 容错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本办法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提出容错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在 30 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应超过 60 个工作日。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提出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等初步意见,报同级党委或董事会研究批准,在结果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属于国家涉密内容的可容错情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干部、职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

 第十五条

 问责实施主体在初核、立案调查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发现错误行为符合容错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报同级党委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免责或减责。

 第十六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任职试用期满等各类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单位或个人,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处理方式根据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

 启动纠错。XXX 公司党组织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

 发送通知。在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的 5 个工作日内,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

 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

 督促整改。采取纪检 XXX 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和子公司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九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子公司)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XXX 公司各级党组织、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职工放手大胆工作。

 (二)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思想顾虑,鼓励干部、职工积极作为。

 (三)在对 XXX 公司干部、职工实施容错纠错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备案。

 (四)XXX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人员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X 公司纪检 XXX 部商 XXX 公司党 XXX 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条款与现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对容错纠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对容错纠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公司全体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纠错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作风正派务实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全体职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遵纪守法,积极履职尽责,非因主观故意出现一定偏差失误,导致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但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整改纠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具有任免和管理权限的全体职

 工。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担当,宽容失误。倡导“履职担当、务实重干”的工作理念,鼓励全体职工敢于担当、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根”和“魂”,贯彻“改革允许失败、但不允许观望”的精神,鼓励全体职工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试、大胆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全体职工宽容相待,不让他们受委屈、背包袱。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客观事实,严把容错标准,严格实施程序,严明免责纪律,辩证分析、综合考虑偏差失误产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全面客观准确判定,确保容错免责公平公正。

  (三)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守法律纪律和政策底线,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推动工作而出现的偏差失误才可以视情形得到宽容。有意逾越或任何假借改革创新之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的行为,坚决不予宽容。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改,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又注重纠正错误、整改问题、减少损失。

 (五)分级负责,标本兼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帮助出现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的全体

 职工和责任部门客观分析问题根源,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容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和公司决策部署精神; (二)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决策和实施程序没有违反规定,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且事后履行了报告程序; (四)失误或者错误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

 第七条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于容错免责:

 (一)工作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且有相关材料证明,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二)认真履职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而出现偏差或产生失误的; (四)根据现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

 域和事项,主动设计和创建符合实际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过程中,因忠诚履职、积极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份或局部利益而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八)在信访维稳、防火防汛等全局性事务及应急事项中,确因工作需要,对预计可能出现与现行制度政策有不一致的行为或事项,预先进行登记备案或向上级请示报告并经调查属实的; (九)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为破解难题推进工作、突破固有模式,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不推诿、主动承担、果断决策、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失误或损失的; (十一)在处理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容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四)为自己、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五)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七)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政治影响的; (九)对公司业务开展和工作推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认定不能容错免责的。

 第三章 容错办理程序 第九 条

 问责实施机构启动问责程序后,应主动对照容错免责条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申请容错免责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全体职工受到问责追责,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收到问责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容错免责的书面意见及相关依据。

 (二)受理。问责实施机构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核实。对受理的申请,问责实施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申辩意见,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进行责任研判。

 (四)认定。问责实施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党委审批后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时间。

 (五)反馈。问责实施机构应在作出认定意见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六)报备。问责实施机构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公司党委。

 第四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在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职务晋升等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免予作为不得提拔或晋升的依据; (三)在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 (四)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章 纠错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纠错由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监督部门和问责实施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帮助,由出现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的个人、责任部门、项目指挥部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三条

 纠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纠错。问责实施机构对全体职工、责任部门、项目指挥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纠错程序。

 (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 10 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附件 3),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纠正问题。

 (三)谈话提醒。发出纠错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由问责实施机构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提醒,了解基本情况,指出问题所在,听取陈述意见,帮助反思、化解顾虑,避免类似问题再犯。

 (四)督促整改。问责实施机构要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纠正存在问题;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视情节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督促整改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整改、对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进行整改纠正的同时,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问题情节严重、明显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和法规制度要求,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不属于纠错范围。

 第十五条

 所在部门对纠错对象督促指导不到位,放任错误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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