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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8篇

时间:2022-08-17 19:00:13 来源:网友投稿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8篇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经验交流243作者简介:董春光(1980— ),女,汉族,黑龙江克山人,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治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8篇,供大家参考。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8篇

篇一: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交流243作者简介:董春光(1980— ),女,汉族,黑龙江克山人,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治国。我国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在一步步走向完善,并且对乡村治理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相比于城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来说,大部分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对较差,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以此提升我们乡村的治理水平。本文经过实践研究,结合乡村实际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践来看,虽然效果有显著成效,但就目前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仍有短板,体现出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社会共识。乡村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众的认知度相对较低,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表现尤为严重。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由于认识局限性,仍然停留在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单靠司法行政机关推动。二是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机制有待健全。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尚未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监督较弱,绩效考评缺失。公共法律服务可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督和考核方式。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不足。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与城市还存在一定差距,使一些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服务农村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制约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由于工作环境不好,氛围压抑,城乡工资差别不大、不重视考核等一些因素是不能吸引或留不住人才的关键。四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素养低下是乡村法治社会管理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宣传教育;目前,宣传普法知识的模式还有待提升,比如:一年一度的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只重形式不重实际;普法宣传对象重点不突出,对乡村农民普法宣传不够重视。五是法律服务规范化不到位。目前许多乡镇的法律服务体系并不一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乡各镇都是按照自己单独的一套法律服务体系,这样就会导致乡镇之间缺乏联系缺乏管理,同时个别乡镇办公厅还会存在偷懒的情况。在服务项目上,未能发布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项目清单,给村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二、制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以公益属性为基础,一些离退休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者出于社会责任感与对公益事业的热情,而免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财政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补贴标准非常低。法律服务也是一种具有支出成本的劳动付出,但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是已经与行政脱钩,走向市场化运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免费征用或小额补助导致服务性不高。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善,预算项目少、标准低、财政保障不足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法治化程度不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一个弊病。由于乡村基层政府传统思想和自我法律约束力弱,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数部分群众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导致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大打折扣,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充分、有效被利用。社会组织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司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乡村社会缺乏现代化法律文化支撑等。三、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具体措施(1)健全法律服务网络。①加快推进农村互联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上网条件,搞好农村信息开发应用,加强农村互联网信息服务。②要坚持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开通掌上12348、微博、APP、微信、热线与实体平台紧密结合的多位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推动法律服务提供方式的多元化。(2)完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①界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类别,在各大平台发布法律服务产品清单。然后在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服务流程、方式、质量标准,使法律服务更标准化、流程化,满足百姓使用起来更方便、更简捷。②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践中,原有的这些产品并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建议增设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如代写法律文书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特殊人群关怀服务等项目。(3)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①统一顶层设计,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由上一级司法部门牵头,对公共法律服务部门的职责进行部署,对公共服务产品为核心的公共法律服务配套设施进行建设。②基层治理中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纳入基层调解、群众信访等工作机制,发挥合力,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运用,主动对接法律服务。四、结语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趋于完善,为老百姓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在此过程中基础法律服务体系进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使其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基础法律服务相关部门应该注意并积极解决其规范不到位、公益性与财政不足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础治理水平的提升。参考文献:[1]杨凯等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及其评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8-91.[2]宋烨著,城乡统筹背景下乡村治理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8:12-45.摘 要: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惠普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关键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乡村治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夯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董春光(中共克山县委党校,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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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济师》2021 年第 5 期摘 要: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对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意义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农城乡关系的演变,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乡村治理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短板,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全面发展。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健全“政治、民治、法治、德治与智治”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之路,从而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关键词: “五治” 乡村 乡村治理村民 现代化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4-4914(2021)05-112-03一、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1.助推乡村全面振兴。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局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前提,乡村治理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广大农村的繁荣与稳定,关系到农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可以说,没有乡村的有效治理,就不可能有乡村的全面振兴。通过健全对乡村治理的“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五治体系,形成良性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努力建设充满活动、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才能保障乡村发展和乡村生活有序进行,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1] ,从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2.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化代。乡村治,社会安,国家稳。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现代化,以及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能力现代化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有 58.6 万个行政村,270 多万个自然村,在广大的农村生活着近 6 亿多农民,随着农村社会结构、思想观念、利益关系复杂多变,乡村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有效治理乡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关乎农村内部管理与发展,更关系到党在广大农村的执政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系列制度的不断完善。不难看出,乡村治理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中最细微的“神经末梢”,乡村治理的“基石”位置,决定了乡村治理对整个国家现代化治理水平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创新乡村治理新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弥补了乡村治理短板,既是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3. 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总书记的讲话突出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直接体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城乡发展差距悬殊,乡村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使乡村治理更具有特殊性,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中的“短板”与“硬骨头”,破解乡村治理难题,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就离不开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没有村民参与的乡村治理,就犹如形同虚设。有效的乡村治理就是要发挥村民在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让村民自己决定村级事情,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自己预算自己的事项,维护与拓展了村民权利,激发了村民参与治理的热情,发挥了广大村民的首创精神,正是体现乡村群众当家作主精神实质。二、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不足1.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是领导乡村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乡村治理的政治保障。目前,一些村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虚化,党支部基本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滞后,党员队伍素质低下,难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党组织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没有号召力,形成不了工作合力,说话没有听,办事没人跟;部分党员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能力退化、法治意识淡薄,为政不廉,不懂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有的村级党员干部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上级下达的重大政策宣传不及时,作风虚假、落实不力,不能真心实意为群众谋福利、为农村谋发展,这影响党群关系和党的形象,其治理能力与水平难以适应乡村发展的需要。2.村民治理主体性缺失。村民自治需要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才智,丰富和发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参与模式 [2] 。当前,农村治理中乡村内部主体力量即村民力量没有被调动起来,其原因:一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缺乏实施制度的保障机制, “四民主”权力被农村基层干部或宗族势力把持,普通民众被排除在外,村民的民主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村民自治变为“村干部自治”或“宗族自治”,从而影响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二是村民自治缺乏人才保证。家庭承包制度不断确立,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出,青壮年且高素质的村民在农村大规模减少,农村“空心化”现象愈发明显,农村带头人和党员队伍后继乏人,而“三留守”人员(即儿童、老人、妇女)实际参与决策的话语权不足,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较易被少数人所操纵,导致自治逐渐失去本质,变得徒有虚名。3.农村主流精神文化式微。文化对于人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良好的文化能够涵养优良的乡风文明。随着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农村诸多优良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被冲击,在个人本位主义和经济利益导向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乡村优良传统文化疲软,理想信念、自力更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逐渐被人们所淡忘,诚信缺失、道德迷失、信仰危机冲击朴素的乡村社会,低俗文化、落后文化,甚至是宗教文化在部分农村兴盛,成为影响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4.乡村治理的科技手段滞后。农村大部分处于偏远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农民文化素养相对不高,在社会发展的转型中,乡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农村的开放性、流动性、利益需求多元,社会结构分化已成为常态,实有人口、房屋信息等基础信息仅依靠传统入户方式难以全面、准确了解。村务通知公告的发布、工作台账的记录、文件资料的保管、群众业务办理、民意收集、民意跟踪、舆情引导、矛盾化解等,仅依靠村委干部有限的人、财、物资源难以做到有效的治理。由于村务条块之间、块块健 全“ 五 治 ”体 系 提 升 乡 村 治 理 现 代 化●彭石军荫 农村经济112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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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2021 年第 5 期之间和“信息孤岛”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快速反应能力不足、合作共治不顺,在村务决策上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成为农村治理现代化推进的重要障碍。三、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1.政治:统领乡村治理全局。“政治”是指党对乡村工作全面领导在治理方式上的体现,是基层党建引领贯穿于农村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3] 。在许多的农村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支部。群众朴素的语言传递着一个重要的信号,就是广大群众对党的信赖,对有一个好的党支部的期待。村级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主心骨”,是加强与改进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因此,要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一是完善用人选人机制。继续稳定发展“村第一书记”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向贫困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派驻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第一书记,这是对农村“直接输血”和“空降式”的组织资源支持。实施农村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注重吸收村屯优秀外出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高校毕业生优秀党员到村党组织任职,选优配强乡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选拔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任职机制,在招聘乡镇公务员与事业编制时,定向招录优秀的村党组织人员。坚决清除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参与邪教等问题的村党员干部,净化乡村良好的政治生态。二是发挥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升乡村治理,关键在党,要积极探索“村党支部 +”的农村治理新模式,推动农村党建贯穿于乡村治理全过程,确保村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始终总揽全局,为乡村良治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发展、人才培育、乡风塑造、生态维护、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村级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深入细致地做好党员政治教育、组织管理,强化监督力度,引导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组织力量。创新实施村级党员“网格化服务”,乡村划分“网格”,党员作为“网格员”,在“网格”中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带动群众全面参与,动员群众破除陈规陋习,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2.自治:增强乡村发展活力。村民自治必须要解决好“依靠谁” “为了谁”的问题。广大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要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一是完善机制:让群众自已“说事、议事、主事”。创新与丰富村民自治、民主协商的有效形式,构建“四民主”实践,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村民监督会、村民决策会、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坚持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的民主协商形式,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的治理格局。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激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是创新方式: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探索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开展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 “院落自治”等微自治形式,把管理、资源、服务下放到自然村或小组,有效实现村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村民自治向“村级末梢”延伸,打造“一站式服务” “一门式办理”的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努力实现乡村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治理共同体,从而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4]3.法治:实现乡村治理有序。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一个利益价值多元的社会,没有法律制度是不可想象的。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一是完善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创新“五民主” (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与落实“三公开” (即党务、村务、财务)制度,探索村干部考核、民主评议、述廉述职、财务审计、小微权力清单、村务质询、失信惩戒等制度,明确村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化的运作、保护农业治理生态环境、化解乡村矛盾、打击犯罪分子的权威地位。二是深入推进法治教育。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以案说法、现身说法、农村“大喇叭”、法律讲座、法治电影、法治文艺节目演出、 “网格员”入户送法等,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建设一批村屯法治长廊、法治农家书屋、法治小广场等 [5] 。通过丰富多彩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乡村党员干部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方式,增强乡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法治为民意识,主动将乡村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农村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三是深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乡村延伸。创新执法方式,整合执法队伍,推动执法下沉,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防止执法不规范和不作为行为。坚决开展打击涉黑涉恶行为,清理背后“保护伞” “关系网”,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真正让百姓感受法律打击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的利器作用。健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的法律服务平台,借鉴“枫桥经验”,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 “一村一警务助理”、建立村司法行政服务站、村级“和为贵”调解室,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法治解矛盾”的治理新气象。4.德治:涵养乡村良好风尚。乡村治理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是社会舆论与自觉修养的“软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是要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之风。一是要培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基因,凝结着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对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利用农村宣传栏、文化墙、新时代讲习所、新媒体平台、农村课堂等,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使之融入乡村自治中,融入村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自觉行动,形成乡村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景象。二是以规立德净化风气。良好的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正面的导向作用,结合时代要求,深入挖掘农村熟人社会蕴含的崇德向善、扶弱助残、扶危济困、诚信友善、以和为贵、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突出村规民约的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强化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发挥乡村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 “文明户”“道德模范” “五好家庭”等文明创建与评选活动,用身边人、身边事的榜样示范,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坚决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推动农村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文明新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主题在广大农村文明创建与评议的活动中落地生根,孕育农村良好风尚。三是坚持文体活动纠民风。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让城乡...

篇三: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2021 年全面推进法制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县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 xx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 xxx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x 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 xxxxx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法治与自治、 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乡镇各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效益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 到 2022 年,努力实现涉农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 2035 年,基本实现农村干部带头依法办事,人人尊法守法;乡村安全感不断增强、违法犯罪率不断下降;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涉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

 1.加强涉农制度建设。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制度建设。

 牵头单位: : 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xxxx分局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格局,落实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策、备案等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 :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 : 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3.加强涉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涉农规范性文件清理,持续推动涉农规范性文件“健身瘦身”。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涉农规范性文件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整体效能。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维护农村法治秩序

 4.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整合力量,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确保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编制明确到位、执法人员配备到位、经费装备保障到位。加强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做好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

 牵头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 : 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x xxxx 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涉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业务指导,加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

 牵头单位: : 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x xx xxx 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重点推进对各类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各类冷库的监管。加大涉农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侵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涉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机制。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立足重点特色农业和乡镇企业,强化涉农商标、地理标志保护。

 牵头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 提高涉农案件办案质量

 7.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推动诉讼服务功能提档升级,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规范诉讼服务事项,健全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基层群众诉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法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12309” 检察服务平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利用移动端提供服务的新形式,实现诉讼立案、诉求反映、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掌上问”“掌上办”。

 牵头单位: : 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做好涉农案件办理工作。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重点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产经

 营、经济秩序、环境资源、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和惩治农村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 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

 牵头单位: : 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9.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法律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多部门沟通合作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执行强制措施,解决涉农案件执行中突出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难变现和惩戒措施难奏效等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营造良好农村诚信环境。加大对涉农案件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做好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虚假执行案件和违法评估、拍卖、处置标的物等行为,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开展涉农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活动,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文物景观保护等领域,重点办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滥食野生动物以及农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古村落保护等公益诉讼

 案件,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牵头单位: : 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 : 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

 11.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把法治文化阵地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建好用好法治文化阵地。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的普法功能,推进乡村法治广场、法治长廊、农家法治书屋、农民法治大讲堂等阵地建设。实施“三个一”工程,即建设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广场、长廊或文化

 墙)、一个农家法治书屋、一个农民法治大讲堂(农民学法讲堂),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提高农村法治文化阵地的建设率、利用率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法治文化一地一品”工程,充分挖掘整理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等蕴含的法治元素,编写创作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开展农村主题普法活动。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深化宪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扩大宪法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涉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支持依法防控、参与依法防控。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牵头单位: : 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 县级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抓好日常涉农法治宣传。结合国家宪法日、农民丰收节、民族团结进步月等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四月八”民俗文化节、“游百病”群众民俗活动等农村传统节日、集市时机,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家庭、普法志愿者基层行等普法惠民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队伍等作用,开展农村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推动落实大众传媒普法责任,协调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积极引导乡村法治风尚。加大农村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配备。

 牵头单位: : 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 县级各政法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完善乡村法治宣传机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按照普法责任清单和指导目录,深入宣传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交

 通安全、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土地承包流转、婚姻家庭、金融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惠农利民政策。

 牵头单位: : 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 : 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加强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大力运用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方式,用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百姓、贴近生活。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级各政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老干部、乡村振兴专干、驻村帮扶队员、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为重点的“法治明白人”,实现全县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全覆盖。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带头人”作用。

 牵头单位: : 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加强农村干部队伍法治培训。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训,推动建立村干部任前法治培训制度,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提升农村两委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牵头单位: : 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 :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涉农法律服务能力

 18.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现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全覆盖,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指引、预约受理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的作用,形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补充,打通服务乡村群众“最后一公里”。统筹推进 12348 公...

篇四: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00 20 届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运城市 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 调研报告

 作者姓名

 史双慧 指导教师

 史凤林

 教 授

  赵建平

 教 授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研究方向

 法律实务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习年限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

  山 西 大 学 2020 届硕士学位论文 运城市 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 调研报告

 作者姓名

 史双慧 指导教师

 史凤林

 教 授

  赵建平

 教 授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研究方向

 法律实务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习年限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

  Thesis for Master’ s degree, Shanxi University, 2020 Report on the improvement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In Yuncheng City Student Name

  Shuang-hui Shi

 Supervisor

 Prof.

 Feng-ling Shi

 Major

 Juris Master Specialty

  Legal Practice Department

 School of Law Research Duration

 Sept.2017 -Jun.2020 June, 2020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山西大学。如果今后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与在读期间学位论文相关的内容,将承担法律责任。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文献资料外,本学位论文不包括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成果。

 作者签名:

 2020 年 6 月 1 日

 目

 录 中文摘要 .............................................................................................................................. 1

 ABSTRACT ........................................................................................................................ 3

 引言 ...................................................................................................................................... 1

 (一)研究综述 ........................................................................................................... 1

 (二)选题意义 ........................................................................................................... 2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2

 (四)调研的内容、对象、方法及数据资料来源 ................................................... 3

 一、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分析 ...................................................................... 3

 (一)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 3

 1、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设现状 .............................. 3

 2、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机构建设现状 ...................................................... 4

 (二)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效果评价分析 ....................................................... 4

 1、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成效分析 .............................................................. 4

 2、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模式特色分析 .............................................................. 5

 3、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分析 .................................................................. 6

 二、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8

 (一)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 ............................................................... 8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功能不完善 .................................................................. 8

 2、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区域发展不均衡 .............................................................. 8

 3、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不足 .................................................................................. 9

 4、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参与度不高 .................................................................... 10

 5、公共法律服务配套制度不健全 .................................................................... 11

 6、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单一 ........................................................................ 11

 (二)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2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 12

 2、社会认同感不高 ............................................................................................ 13

 3、考评机制不健全 ............................................................................................ 13

 4、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专业培训未常态化 ........................................................ 13

 三、运城市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建议 .................................................................... 14

 (一)深化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和质量 ......................................................... 14

 (二)推进城乡配套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发展 ..................................................... 15

 (三)完善队伍建设,加强交流培训 ..................................................................... 15

 (四)鼓励公众参与,提高服务质量 ..................................................................... 16

 (五)夯实基础建设,完善工作制度 ..................................................................... 17

 (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构建多元化服务模式 ............................................. 18

 四、结语 ............................................................................................................................ 19

 参考文献 ............................................................................................................................ 20

 致谢 .................................................................................................................................... 22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3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24

 Contents Chinese Abstract .................................................................................................................. 1 Abstract ................................................................................................................................ 3 Introduction ......................................................................................................................... 1 A. Research Review

 .............................................................................................................. 1

 B.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opic selection ............................................................ 2 C. Definition of related concepts

 ........................................................................................... 2 D.

 The content, object, method and data source of the investigation ............................. 3 I.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3 A.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in Yuncheng .............................. 3

  1.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entities, networks and hotlines in Yuncheng .............................................................................................................................. 3

  2.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Talents Institution in Yuncheng .......................................................................................................................... 4

  B.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quality and effect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in Yuncheng 4

  1.

 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4

  2.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MODEL in Yuncheng ............ 5

  3.

 An analysi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atisfaction in Yuncheng ..................................... 6 II.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8 A.

 There are problems with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8 1.

 The public legal service platform and function are not perfect ................................... 8 2.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construction is not balanced ......... 8 3.

 Insufficient public legal services ................................................................................... 9 4.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legal services is not high .............................................. 10 5.

 The supporting system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is not perfect ..................................... 11 6.

 The supply mode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is single ....................................................... 11 B.

 An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problems in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12 1.

 The government didn"t pay enough attention ........................................................... 12 2.

 Low Social Acceptance ................................................................................................ 13 3.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 13 4.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talents is not normal ..................... 13

 III.

 Proposals to enhance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Yuncheng ............................................. 14 A.

 Deepen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ing service function and quality .......... 14 B.

 We will carry forward the reform of supporting system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make overall plans for their development ......................................................................... 15 C.

 Improve team building,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and training ............................... 15 D.

 Encourage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mprove service quality .......................................... 16 E.

 Tamping the basic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ng the working system ........................... 17 F.

 Using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for reference to construct the diversified service mode ..................................................................................................... 18 IV.Conclusion ......................................................................................................................................... 19 References

 ............................................................................................................................ 20 Acknowledgment

 .........................................................................

篇五: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简介:陈庆立(1963—),男,山东梁山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络局,主要从事农村组织管理研究;左 停(1964—),男,江苏盐城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扶贫与社会保障政策研究。2018.5No.5,2018

  学 术 探 索Academic Exploration2018 年 5 月May,2018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提升乡村治理水平陈庆立,左 停(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合一”是新时代中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判断为我国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根本遵循。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乡镇如何指导乡村而不干预村民自治权、乡村如何更好地提升自治能力提高自治水平、齐心协力共同推动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发展,这些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既充分发挥德治、法治、自治的功能,又要充分发挥“三治”系统功能、整体效果,最终达到乡村社会的善治。关键词:乡村治理;德治;法治;自治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8)05 -0063 -06

 自 1989 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一词以来,治理理论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及学术界,特别是政治学、政治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迅速成为引起全球政府改革的主要思潮之一。20 世纪 90 年代,西方学者开始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以使之与“统治”的概念区分开来,“治理”一词不再局限于政治学界,而被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环保等其他领域。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在 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我们认为,‘治理’一词其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或社会的公共管理机构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国家权力、社会权威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关于乡村治理,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郭正林认为乡村治理是多元主体对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协同共治的过程。[1](P30)

 党国英则指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乡村政府或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治理资源的整合以及它和乡村社会的基本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2](P1)

 其他研究者表示乡村治理是现代治理的一种基本类型,是指政府及其他治理主体,依托制度设计分工,领导、调控、服务乡村社会发展的行为及过程,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乡村治理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九大则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了“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对加强乡镇政府服务与管理,实现村民自治、乡村治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实践意义。“三治合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判断为我国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根本保障,德治是基础,党的领导是关键。一、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乡村自治是直接民主,其主体是全体村民马克思主义者非常重视直接民主。马克思3 6万方数据

 曾说过:“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意义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3](P282)

 乡村自治就是典型的直接民主。列宁则把直接民主理想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张直接选举、直接立法。在《马克思主义论国家》一文中,列宁阐述道,无产阶级需要的民主,是“建立在另一种基础即高级基础上的‘原始的’民主”。这种民主通过什么方法来实现呢?列宁进一步指出“通过一种独特的、新型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曾被恩格斯所拒绝的‘直接的人民立法’。”[4](P203 ~204)

 二是强调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列宁指出:“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由群众自己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有成效地参与全部国家生活,而不要来自上面的‘监视’,不要官吏。”[5](P270)

 苏维埃“直接来自群众,是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及其意志的机关”。[6] “必须吸引全体苏维埃成员实际参加管理……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7](P504 ~505)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和成功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 9 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审议,第二十三条则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就表明,由所有成年村民组成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全体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全村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由村民大会或由村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村委会则由村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规则直接选举产生,一般而言,包括对农村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公益事务等事项进行依法管理的权力,对邻里纠纷和矛盾也有进行化解的义务。同时,村委会有义务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并且接受村民监督,要对村民做年度工作报告,村民委员会个体成员的工作也要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从上述可知,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但它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管理任务,而是将执行权委托于村委会代理行使。因此村委会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村民自治的相关事务和一般公共事务。坚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就必须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制、机制,丰富和发展村民参与自治的具体程序,创新和增加适应村民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参与方式,增强村民参与自治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村民加强自治能力、自治水平,增强和提高村民自治意愿意识,掌握和运用行使自治权的方法和技巧,使村民真正行使好对自治事务的决定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坚持乡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这一基本原则下,要注意充分发挥村委会、驻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乡村能人的作用。(二)乡村自治的核心是维护村民根本利益村民根本利益包括多方面、多角度,但经济利益是核心。自 20 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同样,在乡村发展经济,维护村民经济利益依然是中心任务。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乡村建设,提出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从经济、金融、技术、政策等各个方面大力支持乡村的全面治理和建设。从村民角度看,如何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利用好来自政府的多方面帮助,切实发展好、维护好自身利益,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当然,“中国道路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物质的丰富、制度的完善,也体现为精神的充盈、文化的振兴”。[8](P166)

 维护村民选举权、决策权、民主监督权利、文化权利,同样是自治的重要内容。(三)协调好乡村自治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协调好乡村自治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实现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充分利用好国家的指导、帮助。我国的基本格局是强政府弱社会,这一国情历史悠久,现在也有其现实意义,因而在一定时期还将长期存在。国家政权在各方面都会对村民自治产生影响。那么,如何积极、有效利用好国家机关,尤其是乡镇政府的指导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镇政府要加快转型,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使政府的服务、指导和帮助更加符合村民利益。三是从制度机制程序上完善村民自治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尤其是民意机构的联系沟通。比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固定联系村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代表固定联系一定数量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村民意见;4 6万方数据

 村民代表大会重大意见向乡镇人大反映或者报备制度等。乡镇人大根据村民意见向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从而使乡镇政府在指导乡村时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从宏观上讲,我国 5 级人大拥有 267万人大代表,其中农民代表占 200 万以上,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机关把农民的利益意志反映上去,尤其是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把乡村治理、农民实际需求反映给县乡人民政府,推动政府进一步向服务型转变,使来自政府的指导帮助更加符合农村、农民的客观实际和真实需求。二、法治是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并实现村民自治权的根本保证

 进行乡村治理和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任何自治都不是基于法律虚无主义,都必须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是村民自治的根本保证。(一)法治是防止乡镇不当干预、保障村民自治的基本方略在乡镇政府与乡村的关系中,乡镇政府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拥有政治、经济、组织、资源等优势,乡镇政府在与乡村的互动中,自觉不自觉地容易超越权限,侵犯村民自治权。当然,客观讲,相当的“侵犯自治权”行为往往有良好的动机,其结果从长远看也许会对村民有利。但毋庸置疑,也有不少是越俎代庖,给村民造成不利后果。那么,调整二者之间关系的根本在于法律的界限。乡镇政府必须严格遵循“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范畴,而不得随意命令指挥。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决定本村的重大事项和公共事务。村民委员会则依据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促进邻里和谐,协助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等。这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权利和实质内容。但这些权利往往受到乡镇政府的干预。如在没有事先通过村民“民主决策”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往往就已做出了相关决定,村委会则成了橡皮图章,只能按照乡镇政府的决定执行。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职责范围作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政府权限,尤其是在具体事务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保障,防止政府以资源、权力等作为诱饵干预村民自治。另一方面,提高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是防止乡镇政府不当干预、保障村民自治的重要举措。(二)法治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方面为村民自治提供保障通过具体明确的规则制度保障村民权利是实现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根本。因为“制度是一个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9](P3)

 正如亨廷顿所言:“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10](P23)

 我们国家开展乡村治理,也必须纳入制度化轨道、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就需要宪法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赋予并保障村民的具体自治权利,并进一步在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政府权力和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边界。一是从国家层面制定村民自治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对于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却付之阙如。这也是从法制上导致乡镇越权干涉村民自治的原因。村民自治法应当从国家层面合理构建村民参与自治的体制机制,明确村民具体的自治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切实将村民自治权具体化、法制化、程序化。二是从乡村层面制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在这一方面,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很少,而基层,尤其乡村层面的又很不成熟,难以形成系统、全面、规范、合法的制度体系,所以加强制度供给,是保证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三)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依法进行乡村治理,归根结底,起关键性、根本性作用的还是人。客观地讲,村民由于多种原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是比较薄弱的,而村民在我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又特别大,这就决定了普法教育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在农民。必须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形成亲法、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树立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培养自觉运用法律、按法律法规办事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三、德治是实施村民自治、健全乡村治理的基础

 自古以来,乡村社会就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基层、最小的社会治理单元,特有的乡村社会结构、独特的乡村传统治理模式在我国悠久的历史5 6万方数据

 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仍然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这与城市的社区具有很大的差异。乡村社会的这一特质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历史所决定。熟人社会的乡村必然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紧密相连,如果我们充分发挥其有利的、积极的一面,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整个社会的剧烈变动也使农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想道德、邻里关系等方面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革。从而对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困难、新挑战。这就更加紧迫地需要借鉴、吸收、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利用历史上曾发挥积极作用的德治基因。(一)道德引领...

篇六: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iddot;半月刊TANSUO 探索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文\李淼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快补齐农村法治短板,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意义重大。一、乡村振兴中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涵和意义立足现阶段我省农村发展实际,以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依据,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可大致划分为四个体系。体系间既相互影响、更相互交融,且意义深远。(一)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保障体系主要是对农民及农村各类组织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维权、辩护、公证、代理等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平正义的集中彰显。(二)农村纠纷调解体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从曾经做过的“您认为可能是现阶段农村主要矛盾纠纷”抽样问卷来看,土地承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备受关注。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村不仅存在上述纠纷,还出现了诸如相邻关系、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新型纠纷。农村纠纷调解体系,主要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权益保障等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法律援助救济体系体现国家人文关怀。该体系主要是对经济困难的农民以及特殊案件的农民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一些地方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医疗、就业、养老、上学等问题纳入援助范畴,进一步适应了农村困难群众民生需要。(四)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快农村法治进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农村,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该体系主要是对农民群众和农村各类组织提供普法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是从整体上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关键一环。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一)法律需求日益增长、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是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最大困难。当前,伴随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律纠纷范围也日趋扩大,特别是耕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等矛盾错综复杂类案件有所增加。但另一方面,律师人才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律师非常缺乏。(二)城乡发展不平衡、法律资源分布不均,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阶段性矛盾。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法律资源分布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马鞍山市情况来看,近九成的律师事务所设在市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仅16家。法律资源统筹协调难度大,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普及率。(三)法律服务领域偏窄、平台和功能不强,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破解的难题。农村法律公共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服务口径偏窄,主要有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司法鉴定、公证业务、人民仲裁、社区矫正等方面还未纳入。同时,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还大多停留在柜台式、面对面服务,实效性较低。(四)评价机制尚未健全、有关政策较难落地,是制约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障碍。目前,提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者和评价者多是当地行政司法部门,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很难做到评价客观公正。同时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级财政投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系建设。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建议(一)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解决“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应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契合。一是创新“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在全面完善的基础上,创新实施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整体打包”村级法律服务项目的“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二是推行“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农村社会化普法服务。纵向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普法顶层设计—农村重大事项—农村重点人群—常态化法律咨询”社会普法服务;横向则是吸纳社会力量拓展普法平台。三是实施“人民调解+”48万方数据

 2020年第13期服务。在进一步完善传统农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借助微信公众号等技术平台,探索“指尖”法律服务咨询调解新模式。(二)理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关系,解决“如何主导协调”的问题。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农村法律公共服务还难以采取社会化方式,还应构建“多元参与、分工合作”的服务体系。一是政府主导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由政府主导,协调各参与主体、供给主体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权责分配。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更要科学、规范、合理地划分各主体权责。二是社会广泛参与。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扩大社会服务队伍,让社会力量成为农村法律供给的主体。现阶段,重点是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投身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三是强化功能耦合。农村公共服务涉及主体众多,必须理顺各个主体关系,实现社会力量和政府的功能耦合,形成一个既相互联系、合作又相互监督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系统,增强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三)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解决“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关键要解决法律服务主体与被服务村民的比例和分配问题,只有达到一定的总量和比例才能保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一是提升业务技能。探索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机制,采取不定期授课、研究论坛等形式分层次开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二是扩大服务人才队伍。一方面,要有效整合律师、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现有农村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要通过鼓励性政策扩大农村法律服务主体规模。三是实施“互联网+农村公共服务法律”。发挥“互联网+”优势,提供更加优质的普法服务。(四)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考评机制,解决“如何确保服务规范”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考评目的在于提高农民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考评机制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对服务队伍考评。考评的是“人”,即通过设置对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能力的合理化指标,侧重于考评服务主体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最终达到服务内容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对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的是“事”,即考核服务内容的完成质量。通过对服务内容完成情况细化、物化,提升农民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三是对服务设施考评。考评的是“物”,即考核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各项软硬件设施,通过设置各个设施的不同标准,做到对标达标,从而提升农村法律服务品牌。(五)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解决“如何推动持续发展”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涉及司法、财政、民政等多个部门,必须要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一是政策保障。出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规划,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并对服务范围、资源配置、运行管理等作出具体细化要求。二是经费保障。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农民群众“点单”、政府“买单”的模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三是队伍保障。出台房屋补贴、人才奖励、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吸引法律人才扎根农村、发挥作用。■49万方数据

篇七: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会治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 —基于社会治理视角王亚丰1 ,黄春蕾 2(1.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200;2.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作为“送法下乡”活动在新时代的改进升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政策构造与社会治理的多元合作、互惠共享等理念高度契合,其治理价值体现在保障村民权利、推进乡村法治、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但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还面临“环境—制度—主体”的三维困境, “半熟人社会”的现实环境将其限制在乡村治理外围;制度系统中互动机制缺失使多元主体协同无法实现;法律服务组织与政府行为失范制约了体系运行效率。文章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化,需要激活乡村内生力量,促进“三治”真正结合;构建良性互动机制,形成法律服务共同体;加强政策引导与激励,提升服务主体的服务意愿与能力。关键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治理; “三治”结合;法律服务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 9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638(2021)01-0105-08乡村法治建设一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兴起于20世纪末的“送法下乡”活动,体现了国家想要借助法律规则下乡与司法程序下乡塑造乡村地区法治秩序的美好愿望。进入新世纪,随着乡村社会结构和生活秩序的转变,基于人情关系的传统纠纷化解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日趋多样、复杂的民间纠纷,法律手段逐渐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选择。令人遗憾的是“送法下乡”活动并未与乡村民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良好对接。其根源在于传统“送法下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将法治嵌入乡村,在形式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推进,忽视了乡村现实环境与民众现实需要。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乡村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例如,2011年江苏省率先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3年浙江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考察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司法部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目标。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依法治国DOI:10.13454/j.issn.1674-8638.2021.01.0162021年第1期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No.1,2021收稿日期:2020-11-0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与获得感提升研究”(16ZDA080);山东大学政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协同治理视角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路径”(SDZG2019010204)作者简介:王亚丰(1996—),男,河南商水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乡村治理;黄春蕾(1978—),女,山东东阿人,教授,研究方向:基层治理。105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与重要价值。这就意味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要注重法律服务的供给,还要在乡村法治建设与乡村治理方面彰显重要价值。一、文献回顾与分析视角的提出(一)文献回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起源与发展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复杂因素影响,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发达地区,而乡村和偏远落后地区的法律服务一开始便主要依靠政府提供,具有公共性[1] 。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传统“送法下乡”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基层民众的需求,但在服务的效率、质量以及服务的普及率、多样性等方面仍需改进[2] 。200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鉴于乡村法律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城、乡法律服务之间存在的明显差距,开始有学者提出构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设想,以完善乡村的法律服务资源结构[3] 。2014年,司法部《意见》正式提出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内涵明确界定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社会力量参与,向民众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机制、政策措施等组成的有机系统。

 《意见》出台以来,学术界对相关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明显提高,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更为深刻的理论与实践认知。首先,在理论分析层面,学者们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内涵特征以及分类框架等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例如,徐尚昆结合行为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论证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逻辑前提、作用机制和动力机制等[4] ,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配套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其次,随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对实践过程的考察与反思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针对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供给主体力量薄弱、服务资源短缺等困境与障碍,学者们从信息技术的运用、供给机制的创新、供给方式的市场化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措施[5-7] 。这些建议也得到了实践领域的充分回应,如江苏太仓借助人工智能系统推出“无人律所”、厦门海沧采用政府购买模式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等。最后,由于内容上的法律属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逐渐引起了法学学者的关切,从研究借助“政府角色”的行政立法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关注发挥法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等[8-9] ,有效拓展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范畴和实践路径。然而,由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式提出的时间较短,有关的文献数量还不够丰富(1)

 ,而且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视角方面存在局限。研究内容方面,在学者集中关注的体系建设困境和对策领域,重复性较高且缺少对问题产生根源的深入分析。研究视角方面,即使法学视角下的研究逐渐丰富,也并未改变现有文献大多“就实践而论实践”、理论视角匮乏的窘况。总之,已有成果还存在理论性研究不强、实务性研究不深等缺陷,亟须基于多元的理论视角和学术取向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二)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及其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逻辑关联20世纪90年代,在对社会资源配置中政府、市场“双重失灵”的反思中,西方学者提出了“治理”的概念。俞可平教授在梳理西方政治学界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的两大核心特征— —主体的多样性与过程的互动性[16] 。治理的兴起回应了政府在满足公共需要时的低效,其目的是使公众享受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社会治理”正是把治理理念引入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之中所提出的理论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概念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之后,学者们围绕社会治理展开了热烈讨论。虽然学者们对社会治理的具体概念莫衷一是,但总体而言都强调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过程的互动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最终目标等核心内涵[11-12] 。鉴于社会治理强大的理论包容性和突出的时代意义,与社会治理相关的研究已经涉及No.1,2021 2021年第1期106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中国社会发展建设的方方面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传统“送法下乡”活动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改造升级,其政策构造本身就与社会治理的理念追求相契合:从以不定期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送法下乡”活动到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从碎片化转向系统化,反映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核心的治理价值取向和整体性治理的模式选择;从政府全面负责到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从单一转向多元,反映了政府与社会协同互动的治理形态。可以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在社会治理理论框架下提出、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伟大进程中展开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模式的选择及其贯彻落实的情况,直接决定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样态和成效。基于此,从社会治理视角出发,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多重价值、现实困境及优化路径进行分析,具有显著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多重社会治理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乡村治理的现实要求,加强法治建设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保障村民获取法律服务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核心举措,该体系在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改善乡村法治环境方面具有显著价值。此外,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凸显了乡村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价值旨归。(一)保障乡村民众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是我国社会治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乡村主体间的矛盾纠纷在内容与性质上发生了变化,伦理导向的生活性纠纷转向利益导向的经济性纠纷,法律手段在纠纷预防与解决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由于以律师为主要服务主体的市场化法律服务集中在城市,相比城市居民,乡村民众在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乡村秩序并未实现高度法治化, “法律失灵”现象比较突出(2)

 ,导致法律手段不仅不能增强民众的公平获得感,还冲击了原有依靠礼治秩序维持的公平环境。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量,国家将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之中。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首先能够有效引导法律资源向基层转移,丰富乡村法律服务产品,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有效保障乡村民众获取基本法律服务的权利,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够帮助民众更加便捷高效地利用法律工具、法治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遇到诸如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拆迁补偿、邻里矛盾等纠纷场景时因陷入弱势地位而遭受不公平对待。最后,从长远来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能够疏通民间纠纷的多元化解渠道,推进法律手段和传统纠纷处理方式的融合,切实有效地实现并维护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是现代化社会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在带给人们良好秩序的同时,也因公平正义得到维护而增强了人们的安全感,而法治落后一直是我国乡村治理的短板。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以乡贤乡绅为治理主体,以乡规民约为治理的规范依据,以安居乐业为治理目标,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着很难调和的冲突。乡村治理尤其是乡村法治建设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13] ,努力建设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该体系的推进有助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具体而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内容,在满足民众法律服务需求、预防与化解乡村纠纷的同时,可以潜移默化提升乡村民众的法No.1,2021 2021年第1期107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治意识和使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进而为法治乡村建设夯实群众基础。而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设施建设与法治文化作品推广等活动的开展,可以在乡村地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另外,加快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防范和化解乡村社会治理风险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4] 。通过法律服务内容的数据统计分析,对民众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可以有效评估社会矛盾风险,及时预测预警,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三)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场域,也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石。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基础上,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重点任务。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追求的“管理民主”到现阶段的“治理有效”,乡村振兴战略赋予了乡村治理新的时代内涵,满足乡村振兴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要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正是乡村治理价值旨归的恰当表达。乡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予以保障和促进, “法律的明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使得法律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15] 以构建法治乡村为最终目标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乡村发展建设的重要途径,能够在促进产业兴旺、塑造文明乡风与引进人才三个方面服务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第一,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内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助于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和农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等乡村经营主体的市场化运作。第二,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础,开展形...

篇八: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3 篇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1

 一是深化农村“三基”建设。强化基层组织力量,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调动和激发基层干部积极性。办好乡村党校和农民讲习所。继续推进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一村一策”持续整顿。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主要领导力度。

  二是创新村民自治实践。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和拓展“四议两公开”“一评两监督”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严防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发生。

  三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加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农村法治服务,加快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扩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加强乡村道德建设,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深化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村镇、最美家庭,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2

  近年来,***平安区立足农村实际,坚持自治为本、法治为纲、德治为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善治体系,营造安定有序的农村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

  为使村民自治进一步深化,平安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以自然村为“微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积极探索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以全区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组成的志愿者为主体,打造村一线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完善村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实体窗口建设,强化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村民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力度,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此外,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开展文明村镇、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农村道德模范、最美邻里、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弘扬道德新风。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3

  一、基层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现状以及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一)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在线上,基层依托司法行政网、省级司法大数据网络中心、社区矫正等网络建设运营,实现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网上办理、法律援助网上受理、法律咨询等在线办理,努力实

 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线下,基本建立起市、县、乡镇、村四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市级有服务大厅,县级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里有法律顾问。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资源,探索一次办好模式。集中受理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依托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一村一法律顾问”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结合村务行政办公室、村级警务室和合村并居建社区等的建设,使公共法律服务直接面向农村群众,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同时,线上预约咨询、线下面对面指导交流服务相结合,方便快捷高效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网日趋完善。

  (二)专业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推进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主动横向延伸法律服务链条,与相关部门对接,在公安、法院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注重涉及民生的法律服务,为农村弱势困难群众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积极探索多元调解模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专职调解员,重点在农村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弱势群体保护等领域吸收专职调解员,

 “情”、“ 理”、“ 法”三者相结合,实现矛盾最小化、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注重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入口关。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执业申请审核,对准入条件、程序和实习鉴定做到严格把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监管机制。随机抽查案件、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介入,对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管理情况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归档制度,建立完善服务台账,实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三是完善事后评价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中,群众满意度高、回访评价优的案件,对参与办理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加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有效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四是法治意识增强。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七五普法的推进,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法律服务人员对村情、民风的认识,使法律的硬性规定与村规民约、乡风民情、传统道德的软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个案件做到群众法治理念认同,道德情理接受,矛盾隐患排除。

  (四)助力乡村治理水平提升

 随着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提高,链条延伸,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追求表面和谐突破法治底线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而对排除信访隐患,减少信访压力,引导基层矛盾纠纷走向法治化轨道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从村基层贫困户、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一些免费服务事项,解决其经济负担,让其有意愿走合理合法的途径。

  二、在基层治理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瓶颈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发挥未能最大化。

  一是存在群众认识不到位现象,尤其是在“空壳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偏多,对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平台。二是未能实现多网融合,提高效率。在乡镇、街道,现有的网格化管理包括城管、环保、计生等,由于网络接口不统一,内部格式不一致,采集信息、资料归档等不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但浪费了资源,还降低了效率,对办事群众产生了负面影响。再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现有基层公安派出所、综治中心等部门工作机制协调配合上还需进一步磨合,个别案件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

  (二)法律服务规范化不到位。

 在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建成的前提下,在服务流程、服务方向、运行监督等工作机制上从市到乡镇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由此带来的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群众知晓及认可度都大打折扣,尤其是农村基层,群众日常工作紧张,遇到问题需要服务时,有可能跨县市区,有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三)公益性与财政不足的矛盾。

  就现有情况看,已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部分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没有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部确立。基于此,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专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无偿服务或志愿服务,其所得补助补贴往往不及商业行为所得回报,专业法律服务的持续性、积极性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之路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遇到了持续长效保障的难题,一方面是群众有意愿走法治途径,另一方面是法治途径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让一些群众不得不选择其他途径。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善治

  (一)法律服务专业化建设的兜底性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就是要保障基本服务、困难群众的兜底,

 又要兼顾地方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比如上文提到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等领域。首先是让公共资源发挥最大化效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力量下沉,可以形成定期法律指导、案件解决机制,建立相应的联系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依托村法律顾问、调委会、治保室、人口学校等现有条件,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完善政府购買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目录,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尤其是在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村级法律顾问服务补助等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以此实现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并能发挥专业法律服务的优势,实现诉求解决合法合情合理,让基层善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统一顶层设计,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由市一级司法部门牵头,规范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监督运营机制,逐步探索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体系建设的群众需求方向和内在发展规律,尤其是便捷和高效的融合,适应乡村发展需要,在区域协调,部门协作上探索合作机制,在基层治理多网融合上出实招,先从技术层面入手,再从工作机制上突破,解决问题打破条块化管理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及时

 回应群众诉求。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让群众了解便民措施,知道操作流程,提高知晓度、认可度。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

  一是主动出击,基于现有线上线下平台,主动化解农村现有存量纠纷矛盾、上访案件等问题,发挥法律服务在程序规范、补偿赔偿有法可依、群众认可等方面的优势,使农村法律服务真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基层治理中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纳入基层调解、综治维稳、群众信访工作机制中,发挥合力,学会弹钢琴,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尤其是农村自治组织,更应主动对接法律服务,取长补短,一方面发挥自身在解决群众难题中既有的优势,一方面又通过法治化的解决提高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群众更加信任,实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基层结合的又一生动体现。

  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核心作用,一是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根据群众和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二是保障依法有序进行,基层治理法治是底线,有序是善治的保障,以此为前提,基层治理的效果才能体现,其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才不会减弱。三是班子建设是关键,上级应加强这方面的指导,

 尤其是在民主选举、推荐的过程中,有意考察既懂法律又会治理的“能人”,鼓励其参选农村自治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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