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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4篇

时间:2022-08-26 16:40:12 来源:网友投稿

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4篇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再现是对过去事物、现象、思维的一种重现。 这种重现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一种重复带有物质性即可以观察到、触摸到、甚至是一种机械的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4篇,供大家参考。

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4篇

篇一: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是对过去事物、现象、思维的一种重现。

 这种重现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一种重复 带有物质性即可以观察到、触摸到、甚至是一种机械的重复性的操作。

 它既可以是简单性的重复也可以是复杂性的重复这与人们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本质有关。

 这可谓硬件再现 第二种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思维中的再现这种再现是对以往的事情、行为、现象等在人的头脑中复现 当然这种复现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如可以用言语、绘图、录音、录像、计算机三维制作等第三种则是中性的也就是说它既不是一种思维也不是种机械性地操作 而是一种必须的须臾不可离开的如人们对文字的运用、 对以往知识的应用等这些再现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对历史、自然、过去的事物的认识以至于对现实的许多事物或现象的认识 都是通过再现的模式来实现的。

 有的再现是一种重复有的再现是一种创造。

 再现是人类生存时刻不能离开的没有再现人们将无法交流、无法实现要做的事可以说人们离不开再现离开再现人类社会将无法生存。犯罪现场是社会中一个极其特殊复杂的事物及现象 它是社会中一种极特殊的行为的过去时的储存地即是对犯罪行为的存储地。

 人们之所以要对其再现是因为当社会或公民个人受到侵害后人们希望了解受害的证据和过程。

 然而犯罪又是一非常隐蔽的社会现象对它的了解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因而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够被侦破。由于再现是一个多方位的非常复杂的现象本文将从犯罪现场环境的角度对再现进行深入研究。一、 环境的内涵(一)环境的含义现场环境是指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 特别是实施现场所处环境意为实施现场所处的环境特殊性。当研究这种特殊环境及方位时 必然会联想到其所处的地理状况 但不能说地理状况是现场环境的唯一。

 因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犯所以当我们说到环境的时候 不能不认识到它还有犯罪侵害对象生存的环境即除了自然环境之外还有社会环境的问题。

 如果仅仅认为犯罪现场存在着自然环境中 忽略了社会环境的存在那显然是一种失误。

 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是相互依存、不能割裂的。(二)环境与侦查系统当我们研究环境时还应注重环境与系统(犯罪现场)的关系。

 因为犯罪现场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犯罪现场是一个特殊的系统 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一个全部开环性的系统。

 第一 该系统具有封闭性的特征。

 如犯罪嫌疑人力求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作案行为它具有隐蔽性的一面。

 第二由于犯罪行为人又制作各种假象或伪装 因而很多案件的现场都有着自身存在的潜在性之特殊性第三由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或现场的客观条件使得许多痕迹及犯罪现场环境与犯罪现场再现王大中1王绍青2侦查系北京1000382.东营市公安局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警大队山东东营257摘要在讨论犯罪现场再现时人们往往仅注意犯罪行为的再现。

 但犯罪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犯罪环境有着特殊的联系环境制约着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特别关注犯罪环境的状况因此从环境学与心理学视角研究犯罪现场与环境、犯罪行为与环境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词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环境再现犯罪心理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88121285945收稿日期2884作者简介王大中1943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绍青1975-山东东营人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硕士。28 年 9 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Sep 2008第 5 期总第 124 期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No.5 Ser.No.12494··

 遗留物难以发现。

 但是 该系统不具有全开放性特征但与其他系统一样具有开环性。

 开环性是一种必然也是绝对的存在这是由犯罪行为所决定的。尽管犯罪现场系统具有封闭性 但它又不可能全封闭。全封闭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个人之臆想而已。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与环境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正因为如此犯罪嫌疑人也特别关注环境存在的状况。

 对于再现犯罪现场可能利用现场空间的各方面条件有时可能利用实施空间的条件有的可能利用环境空间的条件 有的可能会利用综合性的即有实施现场也同时利用环境条件。

 当仅仅具有环境条件时即有时仅有环境可作为再现的条件时环境即成为唯一。

 因为现场其他的空间失去了再现的条件。

 现场环境就具备分析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的唯一存在。

 侦查实践也告知人们现场环境在许多案件的破获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甚至是关键的作用。

 但遗憾的是在人们的理性研究中还缺乏对环境的认知。二、犯罪现场的自然环境与犯罪现场再现我们研究案件的现场时 第一认识即是现场所处的自然环境即现场所处的地形、地貌、地势等情况。

 当我们研究这一特殊的环境时研究较多的是现场所处的方位、地理位置、周围的建筑及设施等还可能研究到在这些环境之中遗留了什么样的可疑犯罪痕迹及与犯罪现场有关的遗留物等。

 其实在许多情况下 利用现场的自然环境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同样是在研究再现犯罪现场的问题。

 案件现场所处的环境对再现犯罪现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这里除了含有其他的再现条件之外还潜存着犯罪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痕迹。

 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对环境不是随意而是有选择的。在犯罪嫌疑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 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犯罪现场再现是十分重要的。

 之所以要研究犯罪现场的地理位置是因为其与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行为有着特殊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都是情境犯罪 即并非都是一时因事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对作案对象及环境是有选择、 有目标的。

 即使是情境犯罪 也是在一个特有的环境的包围中实施其犯罪行为的。

 这里可将这种关系分为对作案目标及环境的关系。如的现场的环境的熟悉状况。就我们常见到的刑事案件可以根据对作案的环境熟悉与否分为 5类即对目标、环境都熟悉对目标、环境都不熟悉对目标熟悉但对环境不熟悉 对环境熟悉但对目标不熟悉情境犯罪。一犯罪嫌疑人对环境、目标均熟悉的犯罪现场再现犯罪行为人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寻找机会。

 他必然要了解与环境相关的情况 环境就有了丰富的内涵。

 环境不是一个十分孤立的静止的地形、地貌、地势状况。

 犯罪嫌疑人为了作案成功他对环境的选择会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环境中是否有人在活动。

 无人活动对于他作案成功至关重要第二作案地点、空间的状况。

 被害人处在孤立无援或处于睡眠状态是作案的最佳条件第三进入现场有无障碍第四逃跑的条件是否容易。

 有的进入现场条件较易但逃跑却不容易。

 可见环境不是一个孤立、静态的。正是由于环境的特殊性 也给侦查人员再现犯罪现场带来了难题 因为再现的信息不会以明态信息传递给侦查员而是以潜存的信息存在着。

 这既是侦查人员应挖掘潜存的信息也是难以挖掘的信息。也是侦查人员容易忽略的信息。

 环境传递着一类信息即犯罪人对环境及目标的熟悉状况、对时机的选择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研究自然环境联系到社会问题 为再现犯罪现场打通了另外的通道 这也是再现中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或研究它的价值所在。

 这类犯罪现场中有一点特殊性在于犯罪嫌疑人熟悉被害人的住地及所处环境因而他对现场及其环境的选择如空间及其环境就有别于生人作案。

 其表现方式也与生人作案不同其进出现场很少有徘徊等情况 只要时机选择恰当即可。

 接着他会考虑实施作案的问题如选择什么样时机、手段作案。在此我们应注意时间与时机是有差异的。

 犯罪分子作案时会选择适宜的时间 但时机则是存在机遇。

 时间可能有多个被利用时间适宜机会不一定适宜。

 机会可能仅有这一次错过了它不会再存在正如人们常说的“机不可失失不在来”。

 但也有这样的事情有机会但时间又不一定适宜。

 因而作案人常常在时间与机会都适宜 这也就是其作案的最佳时机了。此外 犯罪嫌疑人有时利用熟悉而制造麻痹环境。

 如他可能利用对被害人及其住所或其单位很熟悉而不顾其他直接来此作案。

 即麻痹了被害人也麻痹了其他人。

 被害人未警惕其他人也因二者熟悉而不会更多地去关注来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这种特殊的态势更多考虑的则是如何作案成功。“心理麻痹带”常呈现出“三向性”的特征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的麻痹共存。

 这个麻痹带的出现 对侦查而言 也可能存在另外的可供思考的条95··

 件就犯罪嫌疑人情况他认为与被害人熟悉而可能出现某种麻痹心理 即认为被害人与周围的人都不会在意因而大胆地按照其预定的计划实施。

 而更少考虑的或忽略的则是其他的遗留 这种遗留表现在既有物的遗留也有非物的遗留。

 如因其熟悉被害人及其环境而忽略了社会环境。

 如在夜间作案时他考虑到了晚上作案不会有他人发现加之二者熟悉因而他可以放心的找被害人有时可能敲门叫人对一般是他在事前就对其家庭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或原来就了解有的利用其家人已上夜班其家中仅有被害人一人或他认为这一被害人家中都已熟睡已有作案机会。

 这种环境机会是其利用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环境 即被害人与周围社区人士都丧失了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关注与警惕 这正为作案人实施作案提供了机会。“麻痹带” 似乎对再现犯罪现场制造了难题其实不完全这样有时也创造了机遇 特殊的环境的存在同时显示着这是一个多环的系统如图上述显示了一个特殊的系统 即它的存在给了侦查员一个特殊的再现的机会 这种机会是严密的也是开环的开环就是一种双向的 这就是社区的感知也是侦查人员的机遇 正如人们所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对环境及对被害人的个人情况都较为熟悉 而往往忽略了社会环境 有的甚至敢于白日作案这恰恰是环境被我们所用的一个机会 这又往往是再现的条件或为再现提供了条件再现条件的利用 一是利用犯罪可疑遗留物及痕迹二是利用社会条件如记忆痕迹三是利用心理痕迹四是利用其他信息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等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目标熟悉但对环境不熟悉的犯罪现场再现有些犯罪行为人作案有特定的目标 但对环境并非熟悉 对环境的陌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境一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着对付一个特定的目标急于报复某人而忽略环境的状况 仅仅利用环境无人活动而出现了个案的特殊性 如作案可能未达到目的有的还可能进错门杀错人有的作案成功但可能被社区人员或其他群众发现 有的由于环境的特殊性不得不慌忙逃跑 因而在现场遗留了特定的遗留物或痕迹 二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进现场前踩点有的可能四处打探 有的则力图向室内探望或探听等有的以为自己并不被环境群众所熟悉特别是流动人口作案目标熟悉但由于对环境的陌生他本身可能不断地在环境周围出现 他也在为获取作案的信息而活动着 三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藏躲在作案环境中的某一特定的地方 待时机成熟再作案 由于在这个地方停留而又认为这里不是作案地因而对此地有可能忽略而遗留一些痕迹或物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此地进食留下了某些可疑物等从上可知犯罪行为人对现场环境不熟悉仅对目标熟悉犯罪行为人在环境的活动对侦查人员却提供了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许多条件或机会 特别是对再现犯罪现场有了新的机遇 侦查人员结合现场中的痕迹及遗留物等 对再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有了更充分的条件三犯罪嫌疑人对环境熟悉对目标不熟悉的犯罪现场再现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 即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动机但并无固定的或选定的特定的作案目标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 他仅了解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中有或可能有作案目标但无固定之目标 他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的或某种特定的关系 而是在环境中并无固定的目标 需要寻找某种特定的猎物目标或突然发现某种特定的目标 特别要指出的这种情况从宏观上讲大体上有以下情形第一 并无准确的目标 但其内心有一定的目标如他可能要寻找的是某类目标在这里有一些特定的职业者 或由于他只熟悉这里的环境中的人群群体 但也有心理变态者对犯罪现场的人群中发现了有与其报复的人有同类性等第二即在其内心中并无一定的目标但对环境熟悉 但他就是要对这样的特殊的环境中的人及社会进行报复 这种报复目标具有一定的整体性或群体性 如有的人携带爆炸物在一种特定的环境中如列车上他熟悉这样的环境他认为这样的环境作案就是最理想的 他所要杀害的人并不意味着是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人群 而是认为这里人较为集中 况且这里有较安全的引爆...

篇二: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污染犯罪典例分析

 环境污染典型染典型案例详细设计方案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四起環境污染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云川( 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

 将危险废物( 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 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201 1 年6月1 2日, 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 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水, 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 不能驶入黄水沱, 周刚、 胡学辉、 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 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 1 年6月1 4日, 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 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 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法院裁定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 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 造成环境严重污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且后果严重, 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 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判决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 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 周刚、 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 被告单位、 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大快人心!此处应有掌声:

 啪啪啪

 第338条第339条第340条12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6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56798返回

 【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4年最新版)

 苯系物的危害苯及苯系物为无色浅黄色透明油状液体, 具有强烈芳香的气体, 易挥发为蒸气, 易燃有毒。目前, 苯系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目前室内装饰中多用甲苯、 二甲苯代替纯苯作各种胶、 油漆、 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

 因为苯具有易挥发、 易燃、 蒸气有爆炸性的特点。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甲苯、 二甲苯时, 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 轻者有头晕、 头痛、 恶心、 胸闷、 乏力、 意识模糊, 严重者可致昏迷以致呼吸、 循环衰竭而死亡。

 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甲苯、 二甲苯, 会引起慢性中毒, 可出现头痛、 失眠、 精神萎靡、 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样症候群。

 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初期时齿龈和鼻黏膜处有类似坏血病的出血症, 并出现神经衰弱样症状, 表现为头昏、 失眠、 乏力、 记忆力减退、 思维及判断能力降低等症状。

 以后出现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 严重时可使骨髓造血机能发生障碍, 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若造血功能完全破坏, 可发生致命的颗粒性白细胞消失症, 并可引起白血病。返回

 【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4年最新版)

篇三: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蓉剁 2021 年 08 月下半月刊 ( 总第 145 期 )

 法律改革开放后中国犯罪现象原因分析----- 以社会环境因素为切入点孔 孔 维婕 婕摘要 :

 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变既给社会发展带来机遇 , 也使得当代中国犯罪现象呈现出 “ 犯罪总量大 , 犯罪率逐年

 上涨 、 犯罪类型形态性质呈动态复杂性变化 、 犯罪活动因果联系隐蔽复杂 , 组织性强 、 犯罪主体广泛 , 流动人口犯罪明

 显 、 犯罪手段逐渐走向现代化 ” 等特点 。

 以社会环境因素为切入点剖析其犯罪成因 :

 ( 一 )

 社会经济状况和对外开放

 的发展 ; ( 二 )

 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 ; ( 三 )

 贫富差距和失业现象的增大 ; ( 四 )

 腐败等带来的不良后果 ; ( 五 )

 法

 律机制不健全 , 社会管控不当 ; ( 六 )

 教育体制的缺陷和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的影响 ; ( 七 )

 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工具

 的普及发展 。

 深挖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力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 可为全面准确地预测犯罪趋势提供良好的支撑 , 利

 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关键词 :

 犯罪 ; 原因 ; 改革;社会中图分类号: D917.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2095-6916 (

 2021 )

 16-0052-04— 、 弓 I 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巨大变化也给社会发展带来机

 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状况 , 这也使得维护社会治安 , 打击

 惩罚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 。

 在改革开放的快速带动之

 下 , 社会资源重新分配 , 社会生活繁荣多样 , 社会文化丰

 富多彩 , 社会现象呈现一片祥和富足现象 , 但同时也正因

 为社会环境因素的广泛和复杂 , 也带来了社会贫富差距

 扩大 , 社会机制和结构存在不足 , 社会管治不当等消极因

 素的产生 , 使犯罪现象严重 , 而犯罪现象正是引起社会不

 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 、 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突出特点( 一 )

 犯罪总量大 , 犯罪率逐年上涨改革开放之后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深

 入,社会犯罪问题也在日益严重 , 犯罪总数量大 。

 从刑事

 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查处数来看 ( 参见图 1 )

 。

 改革开

 放前 , 我国年平均刑事案件发案数量为 20-40 万 ; 1978 年 , 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为 53.

 6 万起 , 1990 年刑事案件

 立案数上涨为 221.7 万起,增长幅度高达 313% ; 2002 年

 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为 433.7 万起 , 相比 1990 年的立案

 数而言增长幅度为 95.6% ; 到 2012 年时,全国刑事案件

 立案数达 665.

 1 万起 , 比 2002 年高出 53.

 3%

 ; 然而 2017

 年的刑事立案数略有下降,总数为 548.2 万 , 比 2012 年

 低 21.3% 0

 2000 年公安机关受理全国治安案件总数为

 443.7 万起 , 比 1990 年的 196.5 万起增长了

 125% ; 2012

 年治安案件受理总数为 1388.9 起 , 比 2000 年增长了

 213% ; 而到 2017 年时 , 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数有所

 下降 , 为 1043.

 6 万起 , 比 2012 年下跌了

 33.

 1% 。

 可见改

 革开放之后 , 我国犯罪数量明显上升 ,2000 年至 2014 年,

 上升幅度明显增大 , 但在 2017 年之后 , 全国整体犯罪形

 势趋于稳定 , 刑事案件立案数及治安案件受理数有所

 下降 。中国 1978 年以来违法案件数量年度-•-刑事案件 ( 公安机关立案数 )

 洽安案件 ( 公安机关受理敎 )图 1

 1978 — 2018 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 、治安案件受理数趋势图( 二 )

 犯罪类型 、 形态 、 性质呈动态复杂性变化首先 , 现代社会进入了信息技术变革时代 , 我国整体

 犯罪情况表现出了新型犯罪类型逐渐增多的态势 , 并呈

 现出自身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例如 , 出现了以计算机 、

 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经济犯罪 、 网络犯罪等新型

 犯罪活动 。

 犯罪分子会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 充分利用

 信息技术等新型高科技不断创新犯罪手段和行为 , 使犯

 罪类型多样化 , 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带来阻碍 。— 052

 —

 毎郅卷制 2021 年 08 月下半月刊 ( 总第 145 期 )

 法律其次 , 在信息技术革命的驱动下 , 犯罪的传统形态也

 朝着新的态势发生变化 , 出现了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过渡

 的趋势 。

 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时代的优势,

 新型犯罪变得更加先进 , 这种新的变化态势给侦查工作

 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困难 。最后 , 传统的杀人 、 入室盗窃 、 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所

 需成本高 , 所获效益低 , 容易被侦查机关识破 , 跟不上信

 息科技时代快速发展的脚步 , 满足不了新型犯罪的需求 ,

 因此呈现出数量减少的趋势 。

 例如 , 现金使用率的下降

 使得传统暴力性的抢劫犯罪数量骤然下降 , 转换为利用

 信息网络而实行的高科技非暴力骗取钱财的行为 。

 再

 如,传统暴力的黑社会犯罪行为 , 也逐渐向以控制被害人

 精神心理的 “ 软暴力 ” 方式转换 , 非暴力化的犯罪使得案

 件的证据收集工作变难 , 为侦查破案增添了难度 。( 三 )

 犯罪活动因果联系隐蔽复杂 , 组织性强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使得静态单一的社会态势

 变得动态复杂 , 犯罪活动也不例外 。

 犯罪地域的广阔性 、

 犯罪对象的不稳定性 、 犯罪手段的复杂先进性以及多种

 犯罪的交织融合等多种因素 , 使得犯罪呈现出动态性的

 特征 , 案件要素的因果联系也变得复杂难测 。

 因果联系

 的复杂性和犯罪的隐蔽性势必增加了分析案情和调查取

 证的难度 , 不利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 , 甚至使犯罪活动的

 气焰更加嚣张 。由于整体犯罪活动在地域 、 领域范围的扩大,对犯罪

 的打击要求也不断提高 。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据信息化时

 代背景下 , 犯罪活动的分工合作能力提高,有组织性的犯

 罪明显 。

 例如黑社会组织中的内部结构呈现多层次的体

 系 , 分工细致 , 等级明确 , 纪律森严 , 处罚严酷 , 甚至建立

 一定的权力机制 , 各项活动呈现出严格有序的状态 , 这为

 犯罪成功率提供一定的支撑 。( 四 )

 犯罪主体广泛 , 流动人口犯罪明显第一 , 犯罪主体年龄的广泛性 。

 犯罪案件中的主体

 年龄范围有多层次的特点,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均有实施

 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

 其中,青少年犯罪较改革开放初期

 而言 , 呈现缓和的趋势 , 但情况仍然复杂严峻 。

 第二 , 犯

 罪主体职业范围的广泛性 。

 犯罪分子的身份涉及工人 、

 农民 、 军人 、 国家工作人员 、 学生 、 个体劳动者 、 社会闲散

 人员 , 等等 , 具有明显的职业广泛性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有其鲜明的特点:如依靠流动性强 、 治

 安控制力量薄弱等优势 , 具有隐蔽性;多以血缘或地缘为

 纽带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为主;互相分工协作 , 形成有

 组织有结构的态势;多实施抢劫 、 盗窃等侵财型的犯罪;

 文化程度和素质较为低下 , 等等 。( 五 )

 犯罪手段逐渐走向现代化改革开放后 , 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 信息技术

 变革时代的到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显著进步 , 作

 为社会发展的 “ 黑暗面 ” , 犯罪活动的手段也逐渐变得现

 代化 。首先,犯罪的智能化和技术化水平提高 。

 相比较于

 传统落后 、 机械单一的犯罪 , 改革开放之后 , 现代科技社

 会的发展渗透到犯罪活动之中 , 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专业

 科学技术 , 运用周密科学思维 , 策划部署,整体呈现出智

 能化高和技术水平强的特点 , 提高了犯罪行为的 “ 科技含

 曰 -

 虽 O其次 , 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断升级 , 呈现出高科技态

 势 。

 交通和通信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 , 越来越现代

 化 , 犯罪分子也逐渐通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工具来

 实施犯罪 。最后,犯罪呈现出数据化的态势 。

 信息技术革命带

 来了大数据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普及 , 犯罪分子也

 逐渐利用数据的特点和优势 , 在物联网环境之下实施一

 些新型的犯罪行为 , 使犯罪活动更隐蔽 、 更智能,证明犯

 罪事实的证据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痕迹物证 , 而是更多体

 现在网络浏览记录 、 社交软件 、 射频影响监控等各种新媒

 介上所留下的数据信息痕迹上 , 形成了数据化特征明显

 的犯罪活动 。三 、 影响当代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因素犯罪是社会环境中的产物 , 犯罪行为的原因来源于

 人们所处环境的影响和刺激 。

 而在多种环境因素之中 ,

 社会环境中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最为明显 , 把握和了解

 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 , 有利于充分认识社会犯罪现象产

 生 、 发展的原因和规律 , 也会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测和预

 防作用 , 从而产生全局性的重大影响 。( 一 )

 社会经济状况和对外开放的发展首先 , 经济是人类整个社会资源中必不可少的重要

 部分 , 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围绕其运转 , 经济衍生出的具体

 产物也就成为了绝大多数犯罪的目标;其次 , 经济的发展

 变化会引起社会其他体系发生变化 ; 再次 , 经济带来的产

 物和利益容易诱发人们的攀比和虚荣心理 , 会使人们为

 了想方设法得到超出自己实际预期和能力水平的物质需

 求而不顾一切后果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后 , 经济的发

 展促使科技更加先进 , 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多样 , 犯罪分子

 也会利用这些机会和条件 , 不断创造各种先进的犯罪手

 段,产生新的犯罪形式 。( 二 )

 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改革开放以来 ,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

 社会经济进步 、 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 , 但

 不可否认的是 ,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也使犯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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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毎郅卷制 2021 年 08 月下半月刊 ( 总第 145 期 )

 法律量增多 , 犯罪性质变化 。

 在发达国家 , 上百年的城市工业

 化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 未富先老 、 社会经济风险等

 问题和矛盾是先后出现的 , 因而有较充裕的时间处理 , 而

 在我国是集中出现的 , 这使得我国社会部分矛盾更为深

 刻复杂 , 也更加难以应对 , 带来犯罪问题更为严重的不良

 局面 。第一 , 由于大批的人口和各类生产要素不断涌入城

 市 , 城市生活的快节奏和错综复杂性 , 人们需要考虑并解

 决住房 、 就业 、 子女教育 、 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 , 在这过程

 中可能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 , 人们就会产生一些或轻

 或重的犯罪行为 , 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第二 , 作为城市

 化 、 工业化进程中重要因素的人 , 他们多以流动打工谋求

 经济收入为主 , 表现出流动频繁 、 更换地点不确定 、 容易

 混迹于当地人群等特点 , 形成了人 、 财 、 物的大流动 , 为流

 动人口犯罪带来可乘之机;第三 , 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城

 市 , 他们多短暂定居于城乡接合部,给本来已经超负荷的

 社会城市设施和生活带来巨大的挑战 , 加之城乡结合部

 管理薄弱 , 社会问题和矛盾容易被激化,使得犯罪问题日

 益增多 。( 三 )

 贫富差距和失业现象的增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程中 , 人们的生

 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社会贫富差距日

 益增大的现实问题 。

 贫困状态的人们会对政府以及高收

 入人群产生不满和抱怨的情绪 , 他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

 不到满足 , 为了基本的生活而产生担忧焦虑的心理问题,

 承受着贫困带来的煎熬和折磨 , 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

 在自制力差 、 好逸恶劳 、 贪图享乐之辈⑴ , 当他们的精神

 状态达到极度紧张甚至崩溃的地步时,便会不顾一切 , 实

 施偷盗扒窃 , 甚至抢劫 、 杀人等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在竞争日渐激烈的社会生活中 , 不乏有失业现象

 的发生 。

 一方面 , 失业者自认为丢失了社会中的正常角

 色 , 失去了被社会认同的感觉 , 家庭地位和社会声望也可

 能会下降 , 从而导致思想迷茫 , 心思敏感 , 极想获取社会

 的认同和承认 。

 长期失业带来经济上的窘迫 、 精神上的

 崩溃 , 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社会保障救济 , 就会铤而走险实

 施极端的犯罪行为 。

 另一方面 , 失业现象也会给失业者

 的家庭带来不良后果 , 尤其是对失业者处于青少年时期

 的子女们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 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

 失去了正常的经济支持 , 为了谋生过早地步入社会 , 这个

 过程中可能会沾染社会不良行为 , 与社会上的青少年犯

 罪分子拉帮结派 , 进行某些违法犯罪活动 。( 四 )

 腐败等带来的不良后果首先 , 政治力量的分化使犯罪多发 。

 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入发展使我国的阶级结构和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

 化⑵ , 社会阶层的新形式 、 多元化趋势加强 , 这推动着民

 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 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加强 , 有利于

 人们相对充分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见和需求 , 出现政治

 力量分化的积极面 。其次 , 政治因素中很重要的一个不良表现体现在政

 治权力的滥用带来的腐败上 。

 历史经验表明 , 部分掌权

 者具有强烈的欲望 , 这些私欲还会随着他们掌握权力的

 大小而越来越具有扩张性和强制性 , 往往就会为了欲望

 而越过合法界限实施犯罪行为 。

 一般的典型表现有:把

 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当作商品进行交换 , 形成权钱 、 权

 物 、 权权交易等不良社会政治现象 ; 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

 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控制和占有巨大的社会资源,等等 。

 这些行为不但为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帮手,还直接严重危

 害了民主政治的有序良好运转 。( 五 )

 法律机制不健全,社会管控不当无论在任何时代 , 人类社会的法律是不可能尽善尽

 美的,法制内容的缺陷和落后会给现实社会带来矛盾和

 问题 , 有的则会促发犯罪的产生甚至使犯罪问题严重化 。首先,我国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 , 改革开放

 之后不断对旧的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改革,处于制度转型

 变迁和发展过程之中 , 制定并实施更能适应社会现状的

 新的法律规范和社会...

篇四: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3 卷第1期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N O . 1 V 0 1. 13三Q !!生!旦!竺!型堕!!型竖!仝里型旦型堕!型箜:

 !!里:

 !Q !!环境犯罪主体多元化趋势及防控分析王建新(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天津市30 0 19 1)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社会和谐” 。

 和谐社会的实现有许多要求, 其中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

 环境良好。

 环境犯罪是人类已知最为严重的破坏现存环境的行为, 有效地治理环境犯罪对于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从对环境犯罪的界定入手, 着重分析了环境犯罪近些年来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最后笔者针对环境犯罪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提出了防控时策。关键词:

 环境; 犯罪; 主体; 多元化趋势中图分类号:

 I)9 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 3—58 2X ( 20 11)0 1—0 0 7 4 —0 4一、 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环境犯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 而且与传统犯罪有很大的区别。

 随着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升温, 许多文献的作者也给环境犯罪下了自己的定义。

 综合国内外情况, 对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已有几十种。

 这些概念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给环境犯罪下的刑法学概念, 认为环境犯罪基本上是违反一国法律、 法规, 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情节严重的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此类属于狭义的环境犯罪。

 另一类是给环境犯罪下的犯罪学的概念, 认为环境犯罪不仅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 而且还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的, 但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

 此类属于广义的环境犯罪。

 鉴于全球范围内, 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本文更乐于采纳后一种界定方式, 即广义的环境犯罪概念。

 只有全方位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更何况, 现实生活中许多严重地对环境犯下的罪行, 仅以违法行为淡化了。二、 环境犯罪主体多元化趋势分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 环境犯罪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除自然人的环境犯罪之外, 在环境犯罪案件中还有两类特殊的主体:单位与国家。

 单位的特殊性就在于:

 在环境犯罪案件中, 社会危害大的案件的刑事责任人一般是单位, 而且单位犯罪在环境犯罪案件中数量很多。

 国家的特殊性在于:

 在内国法中, 国家不可能是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未满14 周岁的人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 也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 应根据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环境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来看, 追求个人的利益是环境犯罪分子最主要的目的。

 这首先是由于在环境犯罪的对象中很多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生产、 生活资料。

 如森林、 野生动物( 尤其是珍稀收稿日期:

 20 10 ~10 —11作者简介:

 王建新( 19 7 8 一), 男,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法律事务、 书记官专业负责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毕业。・7 4 ・万方数据

 的野生动物)、 矿产资源、 水产品等, 近几年, 国家针对这些自然资源采取了很多相应的措施和方法进行保护。

 如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法规; 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 但这些措施的采用仍不能阻挡环境犯罪分子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盗伐、 滥伐林木罪,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都是环境犯罪发案率比较高的。

 其次, 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中虽然环境犯罪的对象不具备经济利益价值. 但犯罪分子却能以代为处置这些固体废物的行为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自然人的环境犯罪中, 一些人是由于在其所从事的工作中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基本的工作职责, 而导致了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违背工作职责的环境犯罪中, 犯罪的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在工作中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可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环境损害, 进而构成环境犯罪, 这类犯罪在污染型犯罪中占多数。

 第二种违背工作职责的环境犯罪发生在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 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这些人员担负着国家管理环境秩序的职责, 但在工作中违背法律和自己的职责, 造成了环境损害, 构成犯罪行为。

 和普通刑事犯罪相同, 自然人也是环境犯罪中首当其冲的主体。( 二)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单位主体, 其成立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三点:

 一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的实施必须出自单位的整体意志。

 二是行为人只能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犯罪行为人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

 那些打着单位的旗号, 为个人利益而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则属于自然人犯罪。19 7 9 年刑法没有专门的环境犯罪的规定, 只是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包含或涉及了禁止破坏环境的若干规定。

 19 9 7 年刑法修订之后, 我国才对环境犯罪设立专节( 第六章第六节)予以规定。

 同时, 还将单位环境犯罪以专条( 第34 6 条)的形式加以明确。

 新刑法中的单位, 不仅包括所有法人, 同时也包括企业、 机关、 团体等非法人。

 国际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明确了“如果私法人或公共法人从事的活动对环境有造成损害的危险, 应要求其经理或指挥当局对避免发生危险履行监督责任; 如果由于他们没有正确地履行此项监督责任而造成严重损害,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由此可见,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社会上, 单位环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已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在单位的环境犯罪中又是以企业法人的环境犯罪为主。

 这主要是因为, 企业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形式, 其成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当前, 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调整发展期, 企业法人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法人容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从事犯罪行为。

 19 8 8 年, 河北省廊坊市应用化学公司负责人陈某召集副厂长石某、 周某等人, 研究处理本厂积压的20 0 多桶五硫化二磷废料。

 会议决定拉出去扔掉。

 于是石某等人分三次将这些废料倾倒。

 其中, 在天津市子牙河倾倒20 桶, 致使附近水厂被迫关闭取水口, 一个多月 不能正常供水, 当地16 万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4 0 多人因饮用该水出现严重疾病, 6 0 多万亩土地绝产。在我国, 每年发生的单位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均以万计, 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难以估算, 对整个生态环境的损害更是无法衡量。( 三)国家在环境犯罪中是否包括国家这一主体呢?理论界对此问题研究并不是很多。

 而且, 对此问题的观点明确分为两派:

 一部分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而且包括国家。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作为主权国家, 因为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不应当成为犯罪主体。在表达作者观点之前, 首先列出一则国际上著名的案例:

 19 4 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该案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的一家冶炼厂排放含有二氧化硫的浓烟, 给美国华盛顿州居民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仲裁庭在裁决中判称:

 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 有权以烟气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

 仲裁庭判令特雷尔冶炼厂立即停止此种行为。・7 5。万方数据

 通过此案例, 笔者的观点已经不言自明。

 当代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在《国际刑法法典草案》 中列出国际犯罪主体有个人、 团体、 组织和国家, 刑事责任则分为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19 7 9 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第3章第19 条就规定:

 一国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 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项罪行时, 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

 也就是说国际法委员会以立法的形式已经承认“国际罪行” 的存在。

 特别是在污染大气环境或海洋环境中, 国家最容易触犯国际罪行。

 19 9 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给“严重危害环境罪” 下了明确的定义。

 是指任何人有意造成或命令造成自然环境的广泛、 长期和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 它限于故意犯罪。

 至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官方地位以及他作为国家或政府首脑而行动的事实, 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至此, 国际法委员会, 在明确了国际罪行后, 又明确了在严重危害环境罪中国家是犯罪主体, 是不可免责的。

 国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付立忠教授认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人或公司和国际性公司( 如跨国公司)。

 唐雪莲教授认为:

 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多数情况下是组织、 机构或团体,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如国家做出决策, 以国家名义进行大规模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 如大规模核试验), 造成严重后果时, 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家的主权确实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所以国家在成为犯罪主体的同时, 刑事制裁不会施于国家。

 但可施之于对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做出决策的人, 以及实际行为中的直接负责人。

 在对这些个人实施刑罚的过程中, 即可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同时该国还应向受到侵害的一方或多方及国际社会给予道歉和赔偿, 从而承担其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三、 防控环境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徒法不能自行” 。

 我国8 0 %以上的环保法律、 法规都由环保机关来执行。

 执法不力是我国目前环境犯罪防控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该管的不管、 该收的不收、 该罚的不罚, 只能带来消极示范效应。

 同时, 环保机关执法水平不高, 缺乏预防、 打击环境犯罪的有效举措, 也是导致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恃无恐、 蔓延滋生的又一原因。

 因此, 端正作风, 加强执法人员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和维护环境执法部门形象的必要手段。

 与此同时, 还要强化各级人大对环境资源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是推动和促进环境执法的重要措施。

 执法检查既要有针对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外部执法检查, 又要有针对政府环境行为和环保部门系统内部执法情况的检查。

 通过执法检查, 可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社会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查处一些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促进一些重点环保问题的解决, 收到良好的效果。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经济收入, 不惜与环境执法部门相互勾结, 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包庇环境犯罪。

 地方保护主义与执法腐败造成我国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环境犯罪打击不力。

 据相关报道, 我国对部分重污染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调查, 超标排污反弹的企业达到10 %以上, 被关停的污染企业有恢复生产迹象的达30 %左右。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对法治的破坏程度要大得多, 特别是对公民的守法意识而言。违法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但违法犯罪人仍正常生产经营, 严重损害了社会正义, 无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

 而长期目睹这种违法犯罪不受处罚的结果, 极有可能使人民群众也萌发跃跃欲试的心理, 并选择适当时机付诸行动。

 [ 51因此, 必须加强国家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完善问责制, 促进其依法行政。(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个民族环境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人, 我们不仅要具有人际交往的伦理道德, 还要培养以尊重自然、 爱护自然、 保护自然为核心的生态道德。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的逐步深入, 进一步强化全民环境教育, 努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绿色文明观念, 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环保事业,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是环保执法部门和法律宣传部门的~项重要职责。

 环保执法部门和法律宣传部门应加大对环保・7 6 ‘万方数据

 法、 环境刑法等法律、 法规的宣传力度, 尤其在一些资源富集区, 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及其观念是防控环境犯罪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长期、 有效的防控体制近年来, 针对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环保部门每隔一段就进行一次各种名目的“行动” 。

 应当说, 每次行动都有所收效, 对防控环境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行动过后, 环境犯罪“死灰复燃” , 并没有得到根本上地惩治。

 要想扭转这种局面, 必须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 以各基层群众组织、 各基层单位为辅, 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长期、 有效的防控体系。

 当然, 国家应对环保部门加大人力、 物力、 财力的支持。

 环保部门对于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鼓励, 对于发现和制止重大环境违法、 犯罪行为的有功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重奖。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只有建立长期、 有效的防控体系, 环境犯罪才能大为减少。

 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日本“公害调整委员会” 的成功经验, 在我国环保部门内设立处理环境纠纷的专门机构。

 其在调处纠纷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机关,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控环境犯罪。参考文献:[ 1]刘仁文. 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 M ]. 中信出版社, 20 0 4[ 2- 1郭建安, 张桂荣.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 M ]. 群众出版社20 0 6.A n a ly siso n D iv e r sif ic a tio n T r e n d o fS u bjecto fE n v ir o n m e n ta l C r im ea n dIts P r e v e n tio n a n d C o n tr o lW A N G Jia n ——x in( T ia n jinY o u thP r o f e ssio n a l C o lle g e , 7 S a n jin3 0 0 19 1 C h in a )A b st r a c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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