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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3篇

时间:2022-08-17 1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3篇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3篇

篇一: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

 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 6.5%;各级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 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

 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解释权属总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

 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

 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

篇二: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

 2010-08-28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 物的管理, 充分发挥捐赠款、 物在救助、 扶贫、 公益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捐赠款、 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 筹集款物(一)捐赠款物来源 1、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 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 . .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 物的管理, 充分发挥捐赠款、 物在救助、 扶贫、 公益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捐赠款、 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 筹集款物

 (一)

 捐赠款物来源

 1、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 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3、 政府部门的资助;

  4、 收取会员会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二)

 捐赠原则

 1、 捐赠款物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

 受赠和转赠工作, 由本会、 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 受赠应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3、 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 还可以开展义卖、 义演、 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

 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 对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 捐赠款物使用原则

 1、 定向捐赠款物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委托受赠地县级以上民政局执行发放;

  2、 非定向捐赠款物的资助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 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 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 开展社会救助, 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 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 工作人员工资、 福利及办公费用;

  5、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四、 捐赠款物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计划, 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项目实施, 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 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 捐赠款物的资助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支出, 并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五、 捐赠款物的管理 1、 捐赠款、 物, 分别建立帐目。

 捐款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 捐物设立物资台帐, 专账管理;

 (全文仅供参考, 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篇三: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福利院接收捐赠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资金及物资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一)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国家、政府和上级慈善机构的资助。

 二、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和无偿捐赠的原则。募集资金应当依法进行,通过开展宣传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社会福利院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由本院财务科负责,向捐赠者出具捐赠专用收据,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资金募集方式。除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通过大型公益活动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接受的募捐款物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如开展助老、助医、助孤、助残,以及资助和兴办社会福利公益项目等。

 (二)受赠的善款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并适时向捐赠者通报使用情况和效果;捐赠的物资,均须进行清点、登记,由专人管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本院所有受赠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四、募捐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一)专职会计、出纳人员由本院财务科调配,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分别建立捐赠资金明细账,按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科

 目进行核算。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财政结算。

 (四)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总务科严格物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六)本院筹募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七)捐赠款、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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