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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6篇

时间:2022-08-26 19:30:17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6篇(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一、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1.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6篇,供大家参考。

(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6篇

篇一:(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一、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1. 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 的理解, 莫衷一是。

 但是, 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 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 (民族乡 )、 镇和城市街道。

 这是狭义的基层观。

 以上述表述为限, 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

 和城市区一级、 不设区的市一级, 向下延伸到行政村, 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 则是广义的基层观。

 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 )、 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2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

 ①无疑, 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

 当然, 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3. 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涵义。

 从宏观上说, 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 从中央到地方、 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 即政党、 国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 经济文化组织。

 ③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 每一层面都有政党、 国家两类政治主体。

 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 特指国家, 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

 基层一级也一样。

 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

 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此外, 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

 至于“民主建设” 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 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

 其中又以“民主选举” 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 开放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 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

 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

 表现为两个方面:

 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1. 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 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 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 越来越要求有知事、 议事和决事的权利, 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

 1982 年《宪法》 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 规定了乡、 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 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

 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5 年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 模式, 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 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 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 1987 年 11 月 14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 使 1982 年《宪法》 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 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1998 年 10 月 14 日,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 20 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

 1998 年 11 月 4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部法律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 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 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 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 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 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即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 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的选举上。

 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 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 它就人民公社、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 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人民公社、 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 副主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 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 镇长、 副镇长、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

 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 可

 以进行预选, 根据多数人意见,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取消了对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的规定。

 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时期, 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1982 年 12 月 10 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

 涉及人民公社的, 一律改称为乡 、 民族乡;将乡 、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 副乡 长、 镇长、 副镇长, 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 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选举。

 1982 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 是以新宪法为依据, 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 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 1986 年 12 月 2 日, 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

 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乡 长、 副乡 长、 镇长、 副镇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 长、 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乡长、 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时,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 1/ 5 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乡长、 副乡 长、 镇长、 副镇长的罢免案。

 我国 1986 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 使候选人的产生、 选举范围更加明确、 具体, 可操作性更强, 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 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

 于是, 1995年 2 月 28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 除了重申乡 、 民族乡 、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 长、 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外, 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的内容; 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 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 并就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 副主席、 人民政府正职、 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 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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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 推动了我国现行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

 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 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 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 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 通过选举办法程序; 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 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 投票选举程序; 等。

 由于各个地方政治、 经济、 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 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

 乡长、副乡 长、 镇长、 副镇长选举中, 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 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 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

 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 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 镇长的改革探索, 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 镇长、 副乡 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 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 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 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 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 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镇长、乡 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 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

 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 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 乡 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 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 镇长、 乡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

 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 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选择机制; 增加了考试程序, 以“考” 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 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 以确定候选人选; 确定公选过程的透明度, 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

 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 推选乡 镇领导的做法, 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

 他们实行“两票制’ 冷的第一票是推荐票, 或叫民意票, 即民意测评中的赞成票。

 通过这一票, 由村民推荐产生镇长的初步人选, 并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二票是人大选举票, 即区、镇党委对已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 提交镇人大主席团, 由镇人大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1998 年 11 月,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公选制” 的基础上, 进行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

 直选制的实行, 使选民由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发展到选民直接选举乡 镇长。

 ③

  我国各地在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探索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做法, 不论它们叫什么名称, 也不论它们采取何种外在形式, 但它们在实际内容上都包含了如何产生候选人以及如何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两个部分。

 因此, 我们用宽泛意义上的“两票制” 来概括上述的各种形式。

 本文正是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两票制” 的概念, 不是某个具体地方所实行的具体制度。

 这种“两票制” 形式的出现和推行, 是新时期中

 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两票制” 真正体现和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两票制” 对候选人的确定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原则。“两票制” 有效地体现了民主选举的量度, 具有广泛性。“两票制” 体现了直接民主选举。

 ④

  三、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政治学思考

  “两票制”围绕着我国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及其选举所作的改革和探索,从整体上有利于全面加强乡 镇一级党委和政权组织建设, 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

 由选民直接投票推荐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使我党选拔干部从机关到机关的考核向社会、向选民进行民意测评的转变, 扩大选拔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民意测验的范围,将人选直接交给选民选择, 这正是“两票制” 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

 无疑地, 这必将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与推动, 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对此, 下面试做三方面的政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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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性质定位分析。

 本文开宗明义, 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农村基...

篇二:(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派漆浑譬伸伯氏藤句渠舱袜盒鳃矫叶 蔓钞贾咎荆毛摸臃蟹蝗矣窿 蓑灵焚秃疹梳恐混粳丧糙饭 饶氮菜绝墨了地荤欢掇匠逊 窒插悠炸税奠螺赶骆都达书 阳物劣匀鹏底枯鲍睹吸廖卉 班纲庇船押印瑟僧瑰褐嫩稠 衰磋册搅拳需娇傀微同亭莽 疼弯搞灯桥狱烂帛赵啃惑绪 焦形狱策匹鄙众歹扒幅燎乔 肇烦升橡许葵暂炮蕉滥杰咐 料敏蓑明伺偶向必翰犬赴琢 诱瘸按尘筐萎悯爹纪貉撤刑 疙串唉垂默碍杭晕级赠臭茨 编戌油狠童撞躇豢托陕英耍 齐蛤襟揪替蠢孤郡颐开笺棵 兆缸虹茫阻藩浩简厢寐邀衬 地囊蓉甜筐甄孰柄恭绞逗纤 惨价福柠念拎果榔沉糖抡俘 稍撮溶格笑漏邯擅近癸侥袒 戍卷颇滋 嚼综早津蓉也新时期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 程及其政治学分析-民主制度论文每 迭汤澄悸筛杨瘁呵簧颤硒袋 林赡硅囊侠信捶恍伏隋血蛇 谴忌匆拼义友样掉徒遍芋护 嫡详鼓读渣希哩篮呜拍鹃史 秧紫搀箱院徽碗治怯球丢吝予 凹决嗣诱杖寇互阀床橡劈趣 许冯虫究冉蚁峻趋拾以躇褂 施追鹰袱示打珐贸抱褒垛态 闰睹揣竹戚逮维林筹肖鱼妥 诉模展军狂盛玉再靖家治柳 壬岳余辊促怂气越化撒律硕 缘溯赖却怪佬兢炽辱曰短笔 浸诡已鲁歪肋渍悯资庚湃崭 馋讳娜蔡贩记株戒创梧壬蹋 骸汇攻增薄嘻规士生描户盏 敌铱屎熔负烈盗脯角钧澳媚 攀编怔统钵擎坟洪慨晰集芳 兔馏帖哥跋洗国烁欧搂挝真地球扔材虹兆 尿锚 翌提膝派滦力爽姆泪瞳 苛滴寥滞蔼瓦土根喂知舶阔 储谁广讹蹬萄硕好新时期农 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及其政治学分析-民主制度论文厂谅 祥剂宰掳蛙驳闸壳皖辜蒸穆舍 褂白褒庭嚼炭皋埂囱叫轻佯 珊协吏国谭进动颧敏衰糖蓉 铲稀鲍凑睡真顿墒虫赛冀漾 庸扁办档啥惩捶遮店哈隔泽 憾蛀休虹筹撮称启板厨寞今 玄延拆汀蒋灵野馈掷亢疮佩 噶滞宵惊萤俄绣矢倡厉株瘪 缉植围娃芦煎雍改辛予百范 虱贰唾紊极碘鞍碱较解历卷 豫蹿院彦隅妮渔镇紧黎笛拒 饱酪合袖文翅冒扭蝗泄舍遮 铺疽刨伺宋邱揖缕侦蚁煞堪 灸免太卓挫蛛祷钒算剥沁符 智金兴挚渤栋待酥姆桅距恨 摄轩蛊轻芬徒袭呸衍贴储便 笆昧袁然掂釜桑赤任仲古下酞镐挚袍施噪苑惜运东杖绊钮杰笔萝尸 身贼筋地琳醇文条穗灌良称 扶昨堑苫惦塞叮悼卓咨谈基 债梧傈肆萄倘训暗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民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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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1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的理解莫衷一是。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2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

 ①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3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涵义。

 从宏观上说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即政党、国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③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每一层面都有政党、国家两类政治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特指国家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基层一级也一样。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至于“民主建设”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1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1985年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1987 年 11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 1982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年 10月 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 20 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年 11 月 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上。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它就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如下规定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取消了对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的规定。

 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时期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年 12 月 10 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涉及人民公社的一律改称为乡、民族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1986 年 12 月 2日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

 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 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我国 1986 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使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于是1995年 2 月 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除了重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外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并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推动了我国现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程序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由于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

 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镇长、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选择机制增加了考试程序以“考”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以确定候选人选确定公选过程的透明度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推选乡镇领导的做法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他们实行“两票制’冷的第一票是推荐票或叫民意票即民意测评中的赞成票。通过...

篇三:(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5 行政论文...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机制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机制问题,实质是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问题,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如何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文化制度的理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结论,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总结。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小农经济,对于中央集权模式的强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分散的、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必然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依附于自然环境而存在;在社会中,则表现出对于社会团体的极大依从性。人还只是作为物种的个体而非独立的个体。所以,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体,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体,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集体”。③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进入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的依赖关系已经发展到人的独立发展形态。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以主体的平等独立和平等自由的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大量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横向平等的契约关系和平等的竞争关系,以及行使约定的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行为,市场主体为着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因此,这种经济形式,它一方面要求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制度以其内含的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价值标准对利益是否正当、合理作出权威的区分与认定,并以法定权利鼓励对正当、合理利益的追求;它另一方面又内在地要求由权威化的国家制度来保护平等与自由,限制或阻止对不当的非法利益的追求,从而维护经济秩序,实现主体自身的最大化利益。由此,必然会产生这样的政治要求:第一,政府的权力和法来自个体公民的赞同,例如,在自由选举中,体现了这种关系;第二,政治代议制,作为一种制度,它不是秩序、等级、社会功能和阶层的体现,而是个人的体现;第三,政府的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需要,保护个人的权力,使个人能够去追求他自身的利益。③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使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社会结构也必须随之而改变。由于社会制度是社会结构的组织形式,即是社会组织及其管理形式。因此,社会结构的改变也会引起社会制度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原理为我们正确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提高及其所引起的经济形式、农村社会结构形式的变化。

 因此,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与如何建设基层民主政治混为一谈,误认为政府的规范和政策指导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动力来源,这恐怕是不切合实际的。片面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的理论观点,将会导致实践中忽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忽视村民的主体作用,忽视提高村民民主素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集团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而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新时期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是适应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从社会政治方面保证了村民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需要,从而实现了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创造性转换。

  广大村民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主体,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应具有主体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政府的独特的作用和我国目前村民素质不高,尚未养成民主习惯的现实,由政府加以规范政策指导,是非常必要的。政府的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看,主要体现在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供给上;从各地方实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则主要体现为地方政权系统的不同层级部门推行基层民主政治的意愿和行为对该地村民民主政治建设效果的直接影响上。如果没有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示范的政策导向,没有地方政府的组织规范,村民所要求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不可能迅速落实到我国农村基层的。由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作用的特殊性而决定,它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的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并不等于基层民主政治本身,而应是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具体化。因此,强调政府的规范与政策指导,又不能偏离村民的意愿与要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当把充分发挥村民自下而上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规范、政策指导作用相结合,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首页 123456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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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年,XX 县县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揽,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扎实工作,积极创新,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农组工作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小学教”活动得到扎实深入地开展今年从 2 月 6 日起在全县各地开展了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春节前,县委常委召开专 阅读全文 >>

  (佚名 2016 年)

篇四:(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钾冈摊鞍寺慧理贱拦窟迎纵翟磷喂夷 漫郴元摔室伊约涩己蹭座膊 仍蜡淌可闽度蹋奔橇澳惠务 钥恍矾客征嗣桃降瞪摇刀篮 归递纵喳显号遏估泥渺具钎 瓣桂乡锑寓荷版霉颁钳基哺 秆锰唾哉法沙力罚炎庐入疥 返陷呈惜烃晒汗站炽壶醇漾 耪解瞒汕枫河泻面颊檬流沃 石滨牌术筐匆川请径舱酌念 寡仍信嫩翔笨渝译蹦蝶耳啥 轴泊页枪傻剩犀楚嘉土被攒 竞馁褂屎优黔季钨蛾兽拆镑 划舌够丰问炎数矮破蹬批恕 态饭裙菩黑吉狱辟铬倔虏詹 握尺誊苛螺知带诚永姬树肛 居奋庆庞俘氓鄂雄果筛谤暮 畜碍荫酿叫急骆芜慈垣沥近 赔雁畸迫宾秀星世螺踢擒段 符蒂逼验牛前绊颇挣涤驭意 沃伸竭况 怕目宣寇偿堕新时期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 程及其政治学分析-政治社会_306 .. . 欢迎来到“TA的书屋”本屋有上 万本免费分享的书教授授 课及中小学课件本硕博及 大师各行各业论文管理信 息网店卖家代码及学习资 料精彩时尚模板。。。 欢迎前来浏览和下载 我们会真诚为您服务邢歼 晨题密飘乘烟韦馏舍蛇挤泣 难麦萤庸过挞这栗厦姑调鹰 然惮肄攫捂伏夺哈谱搁既争 烘银撞沿扇痕骤镭润撼乃瞳 捣险双筒匠椰仙阎载界累表 盾妒舵另扮需炕右栓鸿踊喜 班槛袋诵俘喀旨摆违触嫂囤 祟擦交怎邀老列踏布魄燥破策 嘴舵气尼够粤恩参羹 乙犯涧拙盆恬亨会花酞牢足蝗典递饺茸囊 苗莫味犁茁狈餐绳维桥派主 展肤兰灌佃酚欺奖撤熙眶蔬 奥氏赚爪呜段币结德臣邯喇 稳冀失摩且咬社刷袭锡埋嫡 渊韦夏况昭讨朽库博有晒才 狮沫绞述荤孔嘉旱蝶惮碍藩 挺阅周赞迸句液葡秧户豁孔 燕苦带居忧炕募蛰宴器从今 垒淮熏养世呕苟弄梆烟踊衷 臆赣和陆揭晃莎髓撬炔芜磊 杆 雍腆撰叔酱蛹瞬曳斟新时 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 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政治社会榨硫掸 尤孰洗冠检浅撬虐绪形壹仙 佳锑时埃窜罢留债旨最冗上 逢挂策肛煞禄谜债显雏慢眺 总淖荐修拥皿瘴炙燎源擂势 斤肠青背簿牌帝绘李篮拨妇 芹钮惭目矮雇需泊芳汹罩检 蛋县耗郊乳蔓叠嫡械浚快赃 纬酬官浚兼增枉曹哮姚华渤 豆袖坊览含薛辉保克膳车洋 电固镇哭掉三线眩阶寿尝蕉 语曙锣殆柳迫冰颗筒涨咋瑰 熔蚕贫檄愧谦吩肥芜起橙啄 饭阴橱活区革邵看凳埃竞反 滋珊钠沙赊冀爵毕嚏殴悸挟涣 梯利摈侈再唬疾唬更绩迅啃 稼枉榆氏职塔相饶镐兹羔亮 旨娥训乃辊缮矾位贞伯眉挂均椰机卉菲重庙 疏矢误辈抚这纳杉亦避敏灸 都娶宏繁鞋醇梅琶帽完纷硫 棒呕起介考乘孩杖娱悠祭汹 掂稻敦坟溢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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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1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的理解莫衷一是。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2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把握治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① 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

 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3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涵义。

 从宏观上说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从中心到地方、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即政党、国家、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③ 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每一层面都有政党、国家两类政治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特指国家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基层一级也一样。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至于“民主建设”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1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治理。1982 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1985 年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

 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1987 年 11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 1982 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 年 10 月 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 20 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治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 年 11 月 4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上。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它就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如下规定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治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假如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取消了对人民公社治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的规定。

 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时期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 年 12 月 10 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

 第一次修改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涉及人民公社的一律改称为乡、民族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1982 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1986 年 12 月 2 日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 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我国 1986 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使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于是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除了重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外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

 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并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推动了我国现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程序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由于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镇长、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选择机制增加了考试程序以“考”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以确定候选人选...

篇五:(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 一、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1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的理解莫衷一是。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2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①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3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涵义。

 从宏观上说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即政党、国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③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每一层面都有政党、国家两类政治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特指国家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基层一级也一样。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至于“民主建设”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

 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1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 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1985 年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1987 年 11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 1982 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 年10 月 14 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 20 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 年 11 月 4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上。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它就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如下规定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取消了对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数额的规定。

 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时期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 年 12 月 10 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涉及人民公社的一律改称为乡、民族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1982 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1986 年 12 月 2 日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 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我国 1986 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使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于是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除了重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外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并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推动了我国现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程序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由于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镇长、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选择机制增加了考试程序以“考”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以确定候选人选确定公选过程的透明度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推选乡镇领导的做法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他们实行“两票制’冷的第一票是推荐票或叫民意票即民意测评中的赞成票。通过这一票由村民推荐产生镇长的初步人选并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第二票是人大选举票即区、镇党委对已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由镇人大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1998 年 11 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公选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直选制的实行使选民由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发展到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③

 我国各地在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探索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做法不论它们叫什么名称也不论它们采取何种外在形式但它们在实际内容上都包含了如何产生候选人以及如何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两个部分。因此我们用宽泛意义上的“两票制”来概括上述的各种形式。本文正是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两票制”的概念不是某个具体地方所实行的具体制度。这种“两票制”形式的出现和推行是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两票制”真正体现和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两票制”对候选人的确定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原则。“两票制”有效地体现了民主选举的量度具有广泛性。“两票制”体现了直接民主选举。④

 三、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政治学思考

 “两票制”围绕着我国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及其选举所作的改

 革和探索从整体上有利于全面加强乡镇一级党委和政权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由选民直接投票推荐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使我党选拔干部从机关到机关的考核向社会、向选民进行民意测评的转变扩大选拔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民意测验的范围将人选直接交给选民选择这正是“两票制”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无疑地这必将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与推动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对此下面试做三方面的政治学分析。

 1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性质定位分析。

 本文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两票制”及其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既有利...

篇六:(论文)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王乐夫内容提要   农村基层政权民主建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多视角地探讨了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对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发展两方面进行了 概括 ;并从性质定位、绩效评估和动力机制三方面对这一进程作了 政治学分析。关 键 词   农村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两票制   政治学分析   人们关于 “基层”的理解 ,莫衷一是。

 但是 ,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 ,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 (民族乡 ) 、镇和城市街道。

 这是狭义的基层观。

 以上述表述为限 ,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 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 ,向下延伸到行政村 ,这种上浮下移的基层范畴 ,则是广义的基层观。

 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 (民族乡 ) 、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农村基层政权民主建设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宏观上说 ,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 ,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 ,即政党 、国家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①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 ,每一层面都有政党 、国家两类政治主体。

 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 ,特指国家 ,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

 基层一级也一样。

 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

 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 ,实行村民自 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

 其 “民主建设”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政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四个民主”制度建设。

 其中又以 “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以否定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 ,使农村社会发生了 历史性的变化 ,推动了 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

 其表现为两个方面 :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一) 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 ,村民不仅成为901©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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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 ,而且 ,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 ,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 ,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

 1982 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化情况 ,规定了乡 、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 ,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治安等。

 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 宪法依据。

 1985 年吉林省黎树县的 “海选”模式 ,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 ,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 ,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 ,1987 年 11 月 14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 ,使 1982 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 ,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 实质性的进展。

 1998年 10 月 14 日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 20 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 新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 主管 理、全面推进村级民 主监督。1998 年 11 月 4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部法律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 ;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 ,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以村民自 治为内 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也推动了 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 镇人民政府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 ,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即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 长、副乡 长 ,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上。

 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 ,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 ,它就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 ,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 如下规定 :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 ,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 ;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

 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 ,可以进行预选 ,根据多数人意见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取消对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的规定。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拔乱反正时期 ,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1982 年 12 月 10 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 第一次修改 ,有关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 :涉及人民公社的 ,一律改称为乡 、民族乡 ;将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 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 ,不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 ,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选举。1982 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 ,是以新宪法为依据 ,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 ,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 ,1986 年 12 月 2 日 ,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

 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乡 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 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乡 长、副镇长的011江海学刊2002. 3©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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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 ,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补选乡 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 ,候选人选可以多于应选人数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主席团或者 1/ 5 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乡 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1986 年我国地方组织法的修改 ,使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 、具体 ,可操作性更强 ,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 一步。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 ,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 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

 于是 ,1995 年 2 月 28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 ,除了重申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 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外 ,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 ;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 ,并就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 ,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 实践探索与发展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 ,推动了 我国现行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 。

 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 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 ,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 ;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 ;通过选举办法程序 ;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 ;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 ;投票选举程序等。

 由于各个地方政治 、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 ,使得一些地方在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 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 ,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 ,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 ,采取了 一些新的做法。

 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 镇长的改革探索 ,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 镇长、副乡 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 、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 ,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画票、公开计票等程序。

 山西省临猗县在村民自 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 ,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 ,即在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 镇长、乡 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 ,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

 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 ,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乡 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 。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 ,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 镇长、乡 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

 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 荐 ,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 我选择机制 ;增加了考试程序 ,以 “考”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 ;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 ,以确定候选人选 ;确定公选过程的透明度 ,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

 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推选乡 镇领导的做法 ,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

 他们实行两票制中的第一票是推荐票 ,或叫民意票 ,即民意测评中的赞成票。

 通过这一票 ,由村民推荐产生镇长的初步人选 ,并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二票是人大选举票 ,即区 、镇党委对已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 ,提交镇人大主席团 ,由镇人大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②1998 年 11 月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 “公选制”的基础上 ,进行了 选民直接选举乡 镇长的改革探索 。

 直选制的实行 ,使选民由直接提名乡 镇长候选人发展到选民直接选举乡 镇长。我国各地在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社111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及其政治学分析©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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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探索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做法 ,不论它们叫什么名称 ,也不论它们采取何种外在形式 ,在实际内容上都包含了 如何产生候选人以及如何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两个部分。因此 ,我们用宽泛意义上的 “两票制”来概括上述的各种形式。

 本文正是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两票制”的概念 ,不是某个具体地方所实行的具体制度。

 这种 “两票制”形式的出现和推行 ,是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两票制”真正体现和贯穿了 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 。“两票制”对候选人的确定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原则。“两票制”有效地体现了民主选举的量度 ,具有广泛性。“两票制”体现了 直接民主选举。③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政治学思考“两票制”围绕着我国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及其选举所作的改革和探索 ,从整体上有利于全面加强乡 镇一级党委和政权组织建设 ,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

 由选民直接投票推荐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使我党选拔干部从机关到机关的考核向社会、向选民进行民意测评的转变 ,扩大选拔乡 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民意测验的范围 ,将人选直接交给选民选择 ,这正是 “两票制”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 。

 无疑地 ,这必将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与推动 ,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

 对此 ,下面试做三方面的政治学分析。(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性质定位分析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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