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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1-09 15:50:06 来源:网友投稿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1  第十二条报名与资格初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3篇【优秀范文】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1

  第十二条报名与资格初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名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分别报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查、审定。

  第十三条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如发现同时报考二个或二个以上岗位的,报名无效。每个岗位的报名,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允许报考该岗位的人员改报其他岗位。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四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和方式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能力测试。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采取*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共同组织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中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核分数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40:30:10。对特殊行业和工作岗位,根据实际需调整笔试、面试占总成绩比例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成绩,应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即取消其招聘资格。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2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每个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取前2名作为考核对象(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承担。用人单位应组织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考核总成绩,按计划招聘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在国家还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岗位,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3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纪检、*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公正。

  第三十四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细则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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