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地址(Add):中国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C座座44层邮编(PC): 2100199电话((TTel)):025-83308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Add) :中国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C 座 座 4 4 层邮编 (PC) :210019 9电话( (T T el) ) :025- 83308731邮箱( ( E-Mail) ) :ct-partners@ ct-partners .com .cn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2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2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2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沈义成、丁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2022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3一、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 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3、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 2001 年 8 月 2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苏政发[2001]108 号)批准,经对原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团化重组改制而组建。2002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6 亿元。2006 年 11 月 2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苏国资[2006]126 号)批准,发行人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重组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完成后注销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 11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调增资本金的批复》(苏国资复【2007】23 号),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56 亿元调增为 100 亿元,主要由吸收合并企业国有资本及发行人累积的资本公积转增;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审二【2007】196 号)验资确认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0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国信集团舜天集团重组方案的批复》(苏国资复【2010】73 号),批复同意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整体划拨给发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12 年 5 月 9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12】42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100 亿元,转增后发行人实收资本由 100 亿元调整为 200 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验【2012】14 号)验资确认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8 年 9 月 1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国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4资委关于同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18】35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名称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将 2017 年末未分配利润 231.6亿元中的 100 亿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由原 200 亿元变更至 300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验【2018】27 号)验资确认。发行人上述变更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20 年 8 月,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行人收到增资款项人民币 6 亿元;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06 亿元,发行人上述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5、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具备《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所规定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内部决议202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同意由集团本部作为发行主体,向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统一注册,注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2022 年 3 月 23 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11 号),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5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人已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2]TDFI21 号)。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也可定向发行相关产品等。发行人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得有效授权和批准,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符合《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为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许可的注册有效期内的发行。三、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编制了《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下称“基础募集说明书”)和《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下称“续发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是在基础募集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本期资金用途及基础募集说明书差错更正等方面,对其进行的更新、补充或修改;基础募集说明书与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有效且完整的合同文本事项;本次发行采用“常发行计划”方式。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释义、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附录;续发募集说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6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更新部分,发行有关机构,基础募集说明书查询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工作安排规定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的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信息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具体承办本项业务。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的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均为持有《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19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7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4、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本所律师核查了兴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兴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担任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兴业银行具备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符合《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金额根据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归还发行人存量到期债...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 律 意 见 书[2022]晋贤(意)字第 14 号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致: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就发行人发行“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本期中期票据: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或公司: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所: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办律师: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玮炜、杨宝琳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诚信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注册发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承销协议》: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2024 年度中期票据承销协议》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第二部分 声明与保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承诺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第三部分 正文一、关于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资格(一)经核查,发行人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南金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法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29653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05 年 09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水力发电;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港口经营;牲畜屠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三)经核查,发行人持有交易商协会出具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并自愿遵守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历史沿革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经核查,发行人系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南政文[2005]207 号文件《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并我市部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批准,于 2005 年 9月 30 日在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80,107.00 万元。2014 年 7 月,根据南国资委[2014]4 号文件《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 5,000.00 万元对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107.00 万元。2020 年 9 月 14 日,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名称由“南安市贸工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5,107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 414,893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股东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加认缴出资,于 2070 年 9 月 13 日前缴清。根据《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南安市交通集团股权划转的通知》(南国资委[2020]7 号),将南安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持有的南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并于 2020 年 9 月完成划转并纳入合并范围。上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已采用追溯调整法反映在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该次无偿划转事项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流程的规定。本次重组事项已于 2020 年 9 月完成,对本次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及其决议的有效性无影响。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是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由股东南安市国资委持股 100%,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南安市国资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有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1、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共计 45 家,具体如下: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单位:万元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1 福建省南安市物资有限公司 450.00 100% 100% 是2 福建省南安市南金林场 508.00 100% 100% 是3 南安市坂头水电站有限公司 194.40 100% 100% 是4 南安市新兰水电站有限公司 554.90 100% 100% 是5 福建省南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3,088.00 100% 100% 是6 福建省南安市燃料有限公司 113.70 100% 100% 是7 福建省南安市食品有限公司 63.50 100% 100% 是8 福建省南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1,018.00 100% 100% 是9 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 41.50 100% 100% 是10 国营南安市南金苗圃 30.00 100% 100% 是11 南安芯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70% 70% 是12 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 3,000.00 100% 100% 是13 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9,500.00 100% 100% 是14 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1,250.00 94.12% 94.12% 是15 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5,468.09 100% 100% 是16 南安市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17 福建省南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027.57 46.72% 46.72% 是18 南安市贸工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500.00 100% 100% 是19 南安市洁源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200.00 100% 100% 是20 福建省南安市宇轩物业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21 南安市保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22 福建成功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23 南安市新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 100% 100% 是24 南安市延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00 46.72% 46.72% 是25 南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055% 55% 是26 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72,325.35 100% 100% 是27 南安市成功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65,000.00 100% 100% 是28 南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100% 是29 南安市安德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100% 是30 南安市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100% 100% 是31 南安市武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50.00 100% 100% 是32 南安市武荣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7.40 100% 100% 是33 南安客运北站 10.00 100% 100% 是34 南安市港口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80% 80% 是35 南安市安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00.00 52.00% 52.00% 是36 南安市贸工农白僵菌有限公司 1,000.00 100% 100% 是37 福建南安泛家居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 67% 67% 是38 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70% 70% 是39 福建省迅捷应急产业有限公司 1,000.00 70% 70% 是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40 福建省金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70% 70% 是41 福建南安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70% 70% 是42 福建石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51% 51% 是43 南安市恒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51% 51% 是44 南安北部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51% 51% 是45 南安市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100% 是发行人持有福建省南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46.72%股权,发行人为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为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均很小,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发行人通过福建省南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安市延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00%股权,故纳入合并报表。2、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除上述控股公司外,有 6 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是否并表1 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 3,000.00 30% 30% 否2 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7,700.00 22.34% 22.34% 否3 南安实康水务有限公司 15,000.00 35% 35% 否4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000.00 49% 49% 否5 南安市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30% 30% 否6 福建绿色金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 25% 25% 否(六)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适当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次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原因而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经查核,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发行人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一)2022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南安市能源工...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2020 年
月 2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一、发行主体 ................................................................................................................ 4
二、发行程序 ................................................................................................................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8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 .......................................... 12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23
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 24 页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集团公司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注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 本期发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规模为 6 亿元、期限为 3+2 年的“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规则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宜春市国资委 指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指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司章程》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 2015-2017年度《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8552 号)、《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915 号)和《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7643 号)
《评级报告》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0]0310D 号)
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 24 页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国际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近三年 指 2016、2017、2018 年 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2017、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 24 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 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 24 页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且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无保留地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根据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83069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蔡伟琴,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 311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 24 页 经核查,发行人已注册为交易商协会企业类会员。根据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同意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执行交易商协会决议,维护交易商协会合法权益。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系 2014 年 12 月 30 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900110003777。2015 年 1 月 14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出具了收款回单(编号:15009000001),证明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9日收到了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款 111,500,000.00 元。
2017 年 8 月 8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投资开发”,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经营范围“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8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企业党建工作”。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11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 200,000 万元;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受托管理资产”。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4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对发行人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法律意见书
第6页 共 24 页 增加“资产租赁”,经营范围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自身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检索发行人公示信息显示,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并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内。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且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决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董事会通过了《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董事会决议》,对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 20 亿元中期票据进行商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法律意见书
第7页 共 24 页 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最终确定; (2)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用途; (3)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应严格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
经核查,发行人该次董事会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2、出资人批复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宜春市国资委报送请示。宜春市国资委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印发《关于同意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股东决议》,决定如下:
(1)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3+2 年,不超过 5 年,发行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 (2)同意授权发行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工作; (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挪用,防范风险;妥善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经核查,宜春市国资委的批复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批准合法、有效。
(二)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为中市协注【2019】MTN590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备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第8页 共 24 页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文件
发行人已经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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