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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9篇

时间:2022-08-17 15:1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9篇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能够高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9篇

篇一: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xx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

 第三条 监事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负责对执行董事以及其他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指派和更换。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一、正直和责任心。监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股份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二、敏锐的判断力。监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三、财务知识。监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监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四、团体意识。监事应重视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

 题。

 五、高素质标准。监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六、时间与精力投入。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担任的监事工作。

 七、在股份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任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股东认为不宜担任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指派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股东尚未指派新监事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并继续履行职责。在获准辞职后,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经股东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应交接手续才能离任。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有权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依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股份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 三、按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代表股份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每半年作一次书面详细汇报,每年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如遇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告; 五、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六、股份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公司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监事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股份公司的检查、调查; 七、监事对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根据股份公司监事会的授权,行使监督职权; 三、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股份公司对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列席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会议的权利;

 七、行使股份公司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股东的批准,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八、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九、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十、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协助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财务部,负责督促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协助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部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协助股份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公司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及之处,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 xx 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 xx 有限公司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二: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河池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故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职工监事选任条件 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职工监事选任资格 一推选范围为本企业正式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监事会职工监事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3.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三、推选的具体流程 一公司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按职工监事应符合的条件提出 3 名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于未成立工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选进程。

 二办公室组织召开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选

 举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职工监事。如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不同意票数相等时以弃权票少者当选。如弃权票数相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票上的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方框里画“O” 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方框里画“X” 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方框里画“△” 表示不同意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只在选票后面的空格内填写被选举人姓名不划任何符号同时否决选票上相应数量的名额。画票一律使用钢笔或水性笔。

 四本次选举设立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一名监票人在与会代表中推荐经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对发票、投票、验票、计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计票人由会议指定。

 五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行文通报公司各部门并抄报集团公司。

 六职工监事如调离本单位应向本单位监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工会工会应及时召开职工大会选举新的职工监事。

篇三: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董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14 天送达公司。

 2、

 董事会、 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

 董事会、 监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后, 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3、

 有关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以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应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7 天前发给公司(该 7 日通知期的开始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开会通知发出第二天及其结束日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 7 日前)

 。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

 就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给予公司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

 应不少于 7 天。

 5、

 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6、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监事的, 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篇四: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社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选举选聘办法

 第一条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 按照合法、 合规、 合理的原则, 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 拟定社员代表的提名及选举办法。

 第二条

 社员代表由社员按所持股份(资格股和投资股)

 的投票权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 59 名代表组成。

 第四条

 社员代表的基本条件 ㈠、 热爱农村合作金融事业, 有参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意愿,代表广大社员意志;

 ㈡、 有一定的业务素质, 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㈢、 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报告和信息, 有基本的阅读和理解能力;

 ㈣、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具有代表性。

 第五条

 社员代表按基层社设立若干选区选举, 按每个选区全体社员持有的投票权比重, 分配选举社员代表的名额。

 第六条

 提名方式。

 本联社社员代表由社员按所持股份的投票权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各选区的社员, 按照每 10个投票权提名一位候选人, 产生本选区所有社员代表候选人。

 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联社 5‰投票权的社员, 可以推荐一名社员代表候选人。各选区公布候选人名单, 召开社员大会, 与会社员按投票权数、 以记

 名方式投票选举社员代表。

 第七条

 社员代表候选人产生后, 将候选人名单在当地信用社门前张榜公布, 接受社员监督, 听取广大社员意见。

 同时公布选举时间和选举办法。

 第八条

 各选区召集当地的广大社员, 采取记名和差额投票选举。

 第九条

 出席会议社员按所持投票权进行投票选举社员代表。

 第十条

 选举社员代表的工作, 由**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委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选举社员代表时, 由主持人提名 2 名清点人员, 现场计票、 唱票, 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产生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当选社员代表, 并逐人填写代表登记表, 同时以张榜形式公布代表名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理事选举办法 为充分发挥理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授权决策管理的重要作用,切实达到各负其责、 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 保证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 安全高效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理事条件 第一条

 本社理事为自然人, 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可以由社员或非社员担任。

 第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能够关心农村合作金融事业, 愿意为之诚信勤勉服务;

 ㈡、 了解国家农村金融方针、 政策、 制度;

 ㈢、 遵守有关经济、 金融法律法规;

 ㈣、 具有公正、 诚实、 廉洁的品质, 工作作风正派,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㈤、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㈥、 具备一定的经济、 金融、 财会、 法律知识, 能够分析理解农村金融企业的财务、 信贷报表;

 ㈦、 具备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以及调查研究、 参与议事、 分析判断、 发表主见、 参与本社决策的能力;

 ㈧、 在本社民主管理中能发挥决策作用, 并代表大多数社员的意志。

 第三条

 除具有《商业银行法》 和《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社理事:

 ㈠、 本社财务、 信贷部门负责人;

 ㈡、 有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㈢、 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㈣、 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㈤、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㈥、 在本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㈦、 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第四条

 本社理事候选人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与本社社员代表联名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推荐不超过本社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理事候选人(不含独立理事)。

 第六条

 社员代表中每持有或合并后达到 10%以上投票权的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名 1 名理事候选人。

 第七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为 9 人, 其中农户、 农村工商户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6 人。

 联社职工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 不得超过 3 人。

 第八条

 同一社员不得向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提名理事和监事的候选人; 同一社员提名的理事(监事)

 候选人已担任理事(监事)

 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前, 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理事)

 候选人。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监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切实达到各负其责、 运转协调、 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 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 安全高效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事条件 第二条

 监事应具备的条件:

 ㈠、 能够关心本联社事业, 愿意为之诚信勤勉服务;

 ㈡、 具备一定的经济、 金融、 法律从业经历;

 ㈢、 具有一定的经济、 金融、 法律、 财务知识, 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㈣、 了解农村金融经营管理制度, 能够阅读、 分析、 理解本联社财务、 信贷报表。

 第三条

 除具有《商业银行法》 和《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监事:

 ㈠、 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㈡、 在本联社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净值;

 ㈢、 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

 监事候选人的产生 第四条

 本社设监事会, 其成员为 5 人,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 其中非职工监事 2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 主任、 副主任及财务、 信贷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条

 同一社员代表提名的理事(监事)

 人选已担任理事(监事)

 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前, 该社员代表不得再提名监事(理事)候选人。

 第三章

 监事的选举

 第七条

 由社员代表大会专门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监事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 对合格人选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并于开会前向社员代表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应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对监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表决投票时应当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3 名清点人员, 分别为计票人、 唱票人与监票人, 清点人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举手通过,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实行律师见证制度, 并由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㈠、 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社章程;

 ㈡、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㈢、 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㈣、 应本社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本社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理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增补监事。

 第四章

 监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本社及社员利益, 并承担以下责任:

 ㈠、 监督理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㈡、 要求理事、 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

 ㈢、 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㈣、 检查监督本社的财务活动;

 ㈤、 对本社的经营决策、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社内部稽核工作;

 ㈥、 对理事、 理事长及高级管理层人员进行质询;

 ㈦、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社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㈧、 监事每年至少要参加 4 次监事会议, 如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 但不享有表决权。

 ㈨、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本社和本社社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本社经营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㈩、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理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 保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理事长选举的客观公正, 选举的理事长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保障联社协调运转, 根据联社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长产生的范围:

 理事长在联社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社按民法规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理事长提名方法:

 联社行业主管部门(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可提名理事长候选人; 联社 3 名及 3 名以上理事可联合提名理事长候选人。

 第四条

 理事长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㈠、 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 金融方针政策;

 ㈡、 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 金融法规;

 ㈢、 具有担任联社理事长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㈣、 精通农村金融业务, 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㈤、 具有公正、 诚实、 廉洁的品质, 工作作风正派;

 ㈥、 具有大胆开拓、 善于创新的素质;

 ㈦、 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理事长:

 ㈠、 因未忠实履行勤勉诚信义务, 曾被本联社、 其它金融机构或有关组织罢免(撤销)职务的人员;

 ㈡、 工作失职、 渎职造成所在企业或经济组织重大经营风险; 因个人经济问题或与有关案件存在牵连等原因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人员;

 ㈢、 个人在本联社直接贷款、 直系亲属(夫妻、 子女、 父母 、 兄弟姐妹)贷款逾期未还的、 以及个人责任贷款逾期未清的人员。

 第六条

 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应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并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选举理事长采取记名投票、 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如果第一轮选举没有候选人达到规定票数, 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 余下的候选人参加第二轮选举, 依此类推, 直到有候选人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理事长选举产生后, 须经金融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理事长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 保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监事长选举的客观公正, 选举的监事长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保证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协调运转, 根据联社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长产生的范围:

 监事长在联社监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长提名方法:

 联社行业主管部门(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可提名理监事长候选人; 联社 3 名及 3 名以上监事可联合提名监事长候选人。

  第四条

 监事长的任职条件:

 ㈠、 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 金融方针政策;

 ㈡、 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 金融法规;

 ㈢、 具有担任监事长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㈣、 精通农村金融业务, 具备与担任监事长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㈤、 具有公正、 诚实、 廉洁的品质, 工作作风正派;

 ㈥、 具有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㈦、 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事长:

 ㈠、 因未忠实履行勤勉诚信义务, 曾被本联社、 其它金融机构或有关组织罢免(撤销)职务的人员;

 ㈡、 因工作失职、 渎职造成所在企业或经济组织重大经营风险;因个人经济问题或与有关案件存在牵连等原因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人员;

 ㈢、 个人在本联社直接贷款、 直系亲属(夫妻、 子女、 父母 、 兄弟姐妹)贷款逾期未还的、 以及个人责任贷款逾期未清的人员。

 第六条

 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应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七条

 选举监事长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长选举产生后, 经金融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监事长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经营班子选聘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

 主任室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 切实完成理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 保证农村信用社高速高效、 安全稳健地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经营班子包括主任、 副主任。

 第三条

 主任、 副主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 能正确贯彻执行...

篇五: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times;××××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董事选举办法 一、根据《××××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 行办法》、《××××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省×××投资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由×××省×××投资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次大会应选举职工董事 1 名候选人 2 名进行差额选举。×××同志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同志为职工董事差额候选人。

 四、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始得当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票人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同意的划“√”不同意划“×”不划任何符

 号的视为弃权。划票符号要准确字迹要端正、清楚。字迹、符号辨认不清的为废票。

 六、本次选举为人工计票。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 1名、监票人 2 名、计票人 6 名负责选举的监督和选票统计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经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场设 2 个投票箱不设流动票箱。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随后其他投票人按座位依次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进行验票并由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各代表团选举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九、确定选举有效后由计票人进行统计。计票完毕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六: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所有名下的浙江世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方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及其他代理人,以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ZHEJIANG SHIBAO COMPANY LIMITED*浙江世寶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代號:1057)(1)董事及監事換屆重選及選舉、(2)建議更換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3至8頁。本公司謹訂於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7號大街6號辦公大樓三樓本公司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至18頁。隨函亦附奉股東週年大會所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該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亦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zjshibao.com)刊載。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 閣下將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盡早交回,並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擬出席股東週年大會的股東,應將回條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 僅供識別 2018年5月8日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頁次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董事會函件1.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建議更換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股東週年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推薦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附錄一 — 建議重選退任的董事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附錄二 — 建議重選退任的監事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附錄三 — 建議選舉董事的簡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目 錄– i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A股」 指 本公司於中國上市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A股股份,有關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將於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在中國浙江省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7號大街6號辦公大樓三樓會議室本公司會議室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或如文義需要,該股東週年大會之任何續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指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至18頁「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北京奧特尼克」 指 北京奧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30日起成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本公司」或「公司」 指 浙江世寶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H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有關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杭州新世寶」 指 杭州新世寶電動轉向系統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世寶」 指 杭州世寶汽車方向機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釋 義– 1 –

 「吉林世寶」 指 吉林世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本通函付印前確定有關本通函若干資料前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2018年5月7日「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現時法定貨幣「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 指 A股及╱或H股「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深圳證券交易所」 指 中國深圳證券交易所「世寶控股」 指 浙江世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四平機械」 指 四平市方向機械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1日起成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監事」 指 本公司監事「監事會」 指 本公司監事會「蕪湖世特瑞」 指 蕪湖世特瑞轉向系統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釋 義– 2 –

 ZHEJIANG SHIBAO COMPANY LIMITED*浙江世寶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代號:1057)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張世權先生 (董事長)張寶義先生 (總經理)湯浩瀚先生張蘭君女士非執行董事:張世忠先生朱頡榕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洪智先生郭孔輝先生沈成基先生註冊辦事處:中國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雙林路1號(郵編322002)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308號集成中心1204室敬啟者:(1)董事及監事換屆重選及選舉、(2)建議更換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 緒言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i)重選退任董事及監事;及(ii)更換董事的決議的資料。* 僅供識別董 事 會 函 件– 3 –

 2.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監事A. 重選退任董事董事會現由九位董事組成,包括四位執行董事、兩位非執行董事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張世權先生、張寶義先生、湯浩瀚先生及張蘭君女士為執行董事;張世忠先生及朱頡榕先生為非執行董事;張洪智先生、郭孔輝先生及沈成基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董事的任期為三年,所有退任董事均可獲重選連任。因此,所有九位董事均可獲重選連任。第五屆董事會成員的任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屆滿,所有現任董事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合資格接受重選。朱頡榕先生已通知董事會,因其個人事務安排原因而將退任非執行董事,並將自股東週年大會閉幕起生效。此外,張洪智先生已申請辭任,因彼已為董事會服務六年而將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並將不會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此外,張世權先生之重選獲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後,張世權先生將由執行董事調任為非執行董事,自股東週年大會閉幕起生效。以下為獲提名人士,並同意重選為第六屆董事會成員。候任董事 建議張世權先生 重選為非執行董事張寶義先生 重選為執行董事湯浩瀚先生 重選為執行董事張蘭君女士 重選為執行董事張世忠先生 重選為非執行董事郭孔輝先生 重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沈成基先生 重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獲選舉的新任董事服務任期為三年,自股東週年大會閉幕起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不含股東週年大會召開當日)屆滿。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批准彼等重選連任的獨立普通決議案,以供股東考慮及批准。董 事 會 函 件– 4 –

 上述候任董事均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同,如根據公司章程獲選連任,則該服務合同繼續有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重選的退任董事的資料載列於本通函附錄一。B. 重選退任監事監事會現由五位監事組成,即楊迪山先生為股東代表監事;沈松生先生與馮燕女士為獨立監事;及杜敏先生及吳琅平先生為職工代表監事。股東代表監事及獨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和罷免。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所有退任監事均可獲重選連任。因此,所有五名監事均可獲重選連任。第五屆監事會成員的任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屆滿,所有現任監事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合資格接受重選。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條,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根據該條文,杜敏先生及吳琅平先生已於2018年5月7日舉行的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上獲重選為職工代表監事。以下為獲提名人士,並同意重選為第六屆監事委員會成員。候任監事 建議楊迪山先生 重選為股東代表監事沈松生先生 重選為獨立監事馮燕女士 重選為獨立監事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條,獲選舉的新任監事服務任期為三年,自股東週年大會閉幕起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不含股東週年大會召開當日)屆滿。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重選股東代表監事及獨立監事的獨立普通決議案,以供股東考慮及批准。上述候任監事及獲重選職工代表監事均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同,如根據公司章程獲選連任,則該服務合同繼續有效。董 事 會 函 件– 5 –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重選的退任監事的資料載列於本通函附錄二。C. 董事及監事薪酬方案所有重選退任董事及監事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同,如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及一百八十二條獲選連任,則該服務合同繼續有效。所有重選退任董事及監事2017年度酬金已載列於本通函附錄一及二,該等金額參考了其職責、經驗、工作量及投入本公司的時間釐定。基於本公司未來發展規劃及業績目標,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決議案,批准董事及監事2018年度酬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000,000元(稅前)。3. 建議更換董事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執行董事為張世權先生、張寶義先生、湯浩瀚先生及張蘭君女士;非執行董事為張世忠先生及朱頡榕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洪智先生、郭孔輝先生及沈基成先生。朱頡榕先生已通知董事會,因其個人事務安排原因而將退任非執行董事,自本屆任期屆滿起生效,將不會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此外,張洪智先生已申請辭任,因彼已為董事會服務六年而將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並將不會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朱頡榕先生及張洪智先生已分別確認彼與董事會並無任何意見分歧,亦無其他有關彼退任的事宜須提請股東及香港聯交所注意。為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條下的董事會董事數目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數目,董事會建議委任劉曉平女士(「劉女士」)及林逸先生(「林先生))分別為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由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起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東週年大會閉幕為止。建議委任劉女士及林先生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後,方可作實。董 事 會 函 件– 6 –

 劉女士及林先生將在當選後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同。現建議劉女士及林先生的年度薪酬分別為人民幣500,000元及人民幣60,000元(包括基本薪金、其他福利及退休金供款),而確實金額將由董事會根據股東週年大會授權,並參考其職責、經驗、工作量及投入本公司的時間釐定。劉女士及林先生簡歷的詳情請參閱本通函附錄三。4. 股東週年大會並無股東須就提呈股東週年大會議決的事宜放棄投票。本公司謹訂於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7號大街6號辦公大樓三樓本公司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至18頁。隨函亦附奉股東週年大會所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該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亦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zjshibao.com)刊載。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早將本通函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H股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僅就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或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僅就A股持有人而言),地址為中國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雙林路1號(郵編322002)。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按意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擬參加股東週年大會的股東應在股東週年大會召開二十日前,將出席股東週年大會的書面回條送達本公司的香港H股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僅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僅就A股持有人而言)。若公司收到股東的回條所代表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目不足本公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本公司將在收到股東的回條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正式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該公告通知後,本公司可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名冊將由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至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於此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本公司股份的過戶登記。所有過戶文件連同相關H股股票須於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董 事 會 函 件– 7 –

 港H股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僅就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於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

篇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企业 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经省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

 能力;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政廉洁; (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罢免 第八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可采取多种方式:(一)省国资委提名;(二)公司工会提名;(三)公司职工自荐。

 第九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须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同意。

 第十条

 工会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的第一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可作为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其他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公司,应按照《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

 监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其年度考核总体评价为好和较好的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三)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须由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省国资委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之职空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分别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除依法履行公司董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权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有权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被聘任或被解聘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三)列席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公司经理层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监事除依法履行公司监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提取缴纳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生产经营的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发表意见; (四)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质询和考核;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保障,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

 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担任董事、监事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期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二 0

 年 月 日股东大会通过)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体现股东的选举意志,切实维护股东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凡本公司在册的自然人股东均有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权力。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根据《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名,其它董事成员若干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股东会选举,由获得所代表表决权最多的董事当选。

 四、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财务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兼任工会和党组织负责人),监事员二人(监事员可以兼任适当的职务或某项工作),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从全体监事成员中选举产生,一般经 1∕2 以上(含 1∕2)通过才能当选或提议股东会更换。

 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兼)任监事。

 五、股东会会议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因故未能到会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股东持“委托书”代行表决权。

 六、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自然人股东;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清正廉洁,切实为大多数股东谋利益,任人为贤,能团结大多数人;思想解放,有开拓、创新精神,懂经营、会管理,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光明正大。

 3、能忠实履行职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

 4、爱岗敬业,善于学习,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注重实效。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和建议,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带领职工谋取公司的发展。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依法按公司《章程》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又能支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有关人员的工作,能正确处理好国家、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关系。

 7、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他企业工作人员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七、董事、监事产生方式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通过“一股一票”的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人员的股权(即表决权数)必须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1、董事的选举 第一轮选举:从获得股东会实投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为董事。

 第二轮选举:如第一轮选举名额不够,从第一轮选举落选者

 中,取得票多的前几名(按 50%的差额依次确定),再进行股东会补选,从获得实投票数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为董事。

 第三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名额不够,按第二轮选举办法再次进行直接选举。其空缺的董事成员,按票数多的依次补齐(无需过半)。

 在选举过程中,若当选者最后一位和未当选者前几位票数相等,对票数相等人员再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2、监事的选举 第一轮选举:从获得股东会实投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中,按得票多少选为监事。

 第二轮选举:如第一轮选举名额不够,从第一轮选举落选者中,取得票多的前几名(按 50%的差额依次确定),再进行股东会补选,从获得实投票数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为监事。

 第三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名额不够,按第二轮选举办法再进行直接选举。依次补足应选名额(无需过半)。

 在选举过程中,若当选者最后一位和未当选者前几位的票数相等,对票数相等的人员再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篇九: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

 投资企业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供销社( 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省社( 总公司)] 投资企业委派( 推荐)

 董事、监事管理, 保障省社( 总公司)

 在投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省社( 总公司 )

 法人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 法》、 《安徽省供销社( 总公司 )

 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与 管理办法》等法律、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是指由省社( 总公司 )委派( 推荐)

 到投资企业参加其董事会、 监事会并依法履职的人员 , 包括省社( 总公司 )

 从机关、 社会选派的董事、 监事和从投资企业内部产生的作为省社( 总公司 )

 股东代表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省社( 总公司 )

 人事教育处负 责委派董事、 监事的推荐、 考核、 调整等工作。

 省社人事教育处、 企业管理办公室、 财务会计处、 审计处等有关处室按照“管人、 管事、 管资产” 的原则 , 分别为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履职服务。

  第二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任职条件, 依照《安徽

 省供销社( 总公司 )

 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与 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途径 第五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的途径:

 1、 机关在职人员 兼任;

 2、 机关在职人员 全职担任;

 3、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 从投资企业选聘( 推荐)。

  第四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由省社( 总公司)

 提名 ,任职公司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任期未满, 任职公司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 变更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的程序:

 1、 省社( 总公司)

 委派( 推荐)

 的董事、 监事辞职、 调动工作、 法定年龄退休等, 由人事教育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社( 总公司)

 党组审批后, 按法定程序变更;

 2、 省社( 总公司)

 委派( 推荐)

 的董事、 监事经考核不称职的, 或违反省社( 总公司 )

 的授权并给省社( 总公司)

 和任

 职公司 造成损害的, 经省社( 总公司)

 党组研究审批后, 撤销对其委派( 推荐)

 , 由任职公司 按法定程序变更。

  3、 委派( 推荐)

 的董事、 监事任期届满, 经考核称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享有下列职权:

 1、 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依法坚决维护省社( 总公司 )

 及投资企业的利益;

 2、 按公司章程规定, 出 席公司 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 并代表省社( 总公司)

 行使相应职权;

 3、 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公司 财务报告、 经营合同、重大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及时了 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4、 发现任职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应向省社( 总公司)

 报告。

 第十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 《公司法》 第 148、 149、 151 条规定的义务

  2、 省社( 总公司 )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在接到公司召 开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通知后, 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会议召 开前书面报告省社( 总公司 )

 审定表决意见: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 公司发行股票、 债券;

 3、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4、 公司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等事项;

 5、 决定公司 高管人员 报酬等事项;

 6、 公司 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或债务重组; 股权转让; 公司合并或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7、 关联交易;

 8、 修改公司 章程;

 9、 省社( 总公司 )

 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参与任职公司 决策的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应对股东大会、 董事会议、 监事会议审议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事项、 表决议案进行分析, 并提出 书面意见,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 , 董事会议、监事会议召 开前 5 日 报相关职能处室, 由其会同有关处室审议并提出意见后, 报省社( 总公司 )

 党组研究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 董事会既有由省社( 总公司 )

 从该企业内

 部推荐的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兼任), 又有省社( 总公司)

 委派( 推荐)

 的其他董事的, 由在公司 任职职务高者负 责向省社( 总公司 )

 报告, 其他董事、 监事也应同时向省社( 总公司 )报告。

 所有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必须按照省社( 总公司 )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可根据实际情况, 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遇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意见与省社( 总公司)意见不相一致时, 委派( 推荐)

 董事要专题书面报省社( 总公司 )

 相关职能处室, 由其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社( 总公司)

 研定后督促企业落实。

  第七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考核 第十六条

 省社( 总公司)

 考核小组负 责对委派( 推荐)董事、 监事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如下:

 1、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撰写年度履职情况汇报;

 2、 公司对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任职情况综合评价;

 3、 省社( 总公司 )

 有关部门对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 称职、 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八章 委派(推荐)

 董事、 监事的待遇 第十八条 委派( 推荐)

 的董事、 监事不得擅自 在任职公司领取工资、 奖金、 有价证券等; 不得报销个人费用 。

 第十九条 省社( 总公司 )

 机关在职人员 兼任委派( 推荐)董事、 监事的, 其工资待遇及发放渠道不变; 全职担任董事、监事的, 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任职公司 同职务、 同资历人员 确定,由任职公司 支付。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董事、 监事, 工资待遇可采取年薪制等方式, 由任职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省社( 总公司 )

 从投资企业内部产生作为省社( 总公司 )

 股东代表的董事、 监事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任职公司 支付。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年度综合考核获得“优秀”、 “良好” 的委派 ( 推荐)

 董事、 监事, 省社 ( 总公司)

 给予适当 奖励; 对 “不称职” 者, 则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 3 款之规定撤销其委派( 推荐)职务。

 第二十三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违反本规定或玩忽职守致使省社( 总公司 )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 随时予以撤换。

 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任职公司董、 监事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撤销其委派( 推荐)

 职务。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 决策的委派( 推荐)

 董事、 监事须向省社( 总公司)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省社( 总公司 )

 下发的与 本办法有抵触规章制度,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省社( 总公司 )

 各控、 参股企业公司 章程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 由各企业按规定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 总公司 )

 控、 参股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人事教育处负 责解释, 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附:

 《公司法第 148、 149、 151 条内容及关联交易解释

 附件

 《公司法》 第 148、 149、 151 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挪用 公司 资金;

 ( 二)

 将公司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三)

 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四)

 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 意, 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七)

 擅自 披露公司 秘密;

  ( 八)

 违反对公司 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关联交易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

 省社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回价款)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 然人。

 关联法人是指: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 , 以及与本公司 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 或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关联自 然人指:

 持有公司 较大股份的个人股东、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及其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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