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12篇(范文推荐)
个人事项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事项报告12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事项报告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__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个人事项报告篇2
随着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从严治党不断以各种形式向纵深发展,脚步铿锵有力。以下是好范文网范文网整理的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欢迎阅读参考。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一)
近日,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台新规,要求抓住“关键”少数,明确“如实”底线。从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牵住了干部廉洁从政的“牛鼻子”。
随着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制度之篱越扎越紧。然而,仍有少数干部“任性”填报,房屋平方填个大概,股票资产囫囵瞎报,甚至财产房产总是“遗忘”、护照在手“说走就走”、家属定居国外“毫不知情”。不报、漏报、瞒报,归根结底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干部认为个人事项属于私事,填起来有所保留、避重就轻;二是一些“带病”干部心中有鬼、心存侥幸,于是不如实汇报或是干脆隐瞒不报。
《党章》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可连实话实说都做不到,何谈“对党忠诚”,又哪来廉洁干事?瞒报个人重大事项,并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广大领导干部应把“8项家产”、“6项家事”的申报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私事”的填报上,做到“零”保留,体现忠诚、“报”出平安。
个人事项报告“零”保留,体现的是忠诚。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是检测一个干部是否忠诚、干净的试金石。作为党员干部,应站在对党和组织忠诚的高度,对出台的新规做到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对个人、配偶、子女等各项情况要逐一核对、如实填写,做到不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做个讲政治、守规矩的明白人。
个人事项报告“零”保留,报出的是平安。不少问题干部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种“小微”违法乱纪事件开始,一步步从“小苍蝇”堕落成为“大老虎”。广大干部要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当成自查,在如实填报的同时,善于揽镜自照、举一反三,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进行自我检查、自我修复、自我提升,从而真正“报”出平安。
“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从小事做起,在细节上保持对党忠诚无保留,切实维护好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的权威性,让报告个人事项成为廉洁从政的“护身符”。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办法》的出台彰显了我们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恒心,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干部落实规定要“守信不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守信不欺要对党绝对忠诚。习近平同志指出:“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干部成色的“试金石”,是对党是否忠诚的直接体现,守信不欺就要求如实填写报告,老老实实、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向组织报告自身情况。填报中,一些人思想麻痹,将填写当成“小事”;心存侥幸、避实就虚填报,漏报、隐瞒真实情况,这就是对党的不忠诚,要坚决纠正,坚决制止,坚决处理,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
守信不欺要强化纪律底线。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曾说“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把纪律作为党员干部行为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党员干部一定要唤醒心中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执纪先于执法,党纪严于国法,在实际填报过程中,头脑不要糊涂,行为不要犯错误,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经得起组织监督检验。
守信不欺要提升道德修养。先秦的荀子早就有言:“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守信约是事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事,事关国家兴亡,小则关系到个人操守信誉。党员干部务必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将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干事创业之必须,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如实填写报告是对干部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口是心非,言行不一,隐瞒不报,对组织忠诚就是一句空话。有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党员干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对组织的庄严承诺,要修正和摒弃麻痹心理、侥幸心理,把据实二字落到实处。
个人事项报告篇3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个人事项报告篇4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事项报告篇5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1: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项党内法规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新规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都要如实上报“家事、家产”。
两项法规的出台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现实需要。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引导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真实。就是要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客观、坦诚向组织报告每一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准确。就是要认真查阅相关证件、合同、账户、执照等材料上记载的信息,逐项一一对照填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完整。就是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确保应报尽报、无遗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规定》是对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后出台的;《办法》是新制定的。《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笔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里,反复强调了“认真”二字。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据有关方面统计,十八大以来,至少有9名省部级官员被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比如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等。全国因不如实报告被处理的干部多达13万人。可见,全国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是“认真”的,绝非雷声大、雨点小用来吓唬人,顶风违纪者一旦露馅,必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此次《规定》更一步加大了核查力度: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可以肯定,下一步,各级党组织必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而不能阳奉阴违、两面三刀。领导干部能否认真地、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考验其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强不强,能否严格守纪律、讲规矩,能否对党忠诚老实,能否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以及是否清正廉洁、是否“有病”的试金石。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论从遵守纪律还是从促进廉洁从政防止腐化变质的角度来说,是考验,是监督,更是爱护。所以,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对待《规定》《办法》,坚决遵守,坦坦荡荡做人、实实在在做事、清清白白为官。
个人事项报告篇6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好范文网范文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事项报告篇7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个人事项报告篇8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个人事项报告篇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1: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项党内法规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新规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都要如实上报“家事、家产”。
两项法规的出台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现实需要。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引导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真实。就是要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客观、坦诚向组织报告每一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准确。就是要认真查阅相关证件、合同、账户、执照等材料上记载的信息,逐项一一对照填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完整。就是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确保应报尽报、无遗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规定》是对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后出台的;《办法》是新制定的。《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笔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里,反复强调了“认真”二字。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据有关方面统计,十八大以来,至少有9名省部级官员被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比如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等。全国因不如实报告被处理的干部多达13万人。可见,全国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是“认真”的,绝非雷声大、雨点小用来吓唬人,顶风违纪者一旦露馅,必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此次《规定》更一步加大了核查力度: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可以肯定,下一步,各级党组织必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而不能阳奉阴违、两面三刀。领导干部能否认真地、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考验其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强不强,能否严格守纪律、讲规矩,能否对党忠诚老实,能否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以及是否清正廉洁、是否“有病”的试金石。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论从遵守纪律还是从促进廉洁从政防止腐化变质的角度来说,是考验,是监督,更是爱护。所以,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对待《规定》《办法》,坚决遵守,坦坦荡荡做人、实实在在做事、清清白白为官。
个人事项报告篇10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个人事项报告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 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个人事项报告篇12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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