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哥范文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7篇

时间:2022-08-20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7篇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如何抓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部署会议讲话稿供借鉴 同志们: 全国会议之后,我们马上召开会议,就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7篇,供大家参考。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7篇

篇一: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抓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部署会议讲话稿 供借鉴

 同志们:

  全国会议之后,我们马上召开会议,就是以时不我待的态度、快马加鞭的做法、立说立行的作风,迅速启动我省三年整治行动,全力破解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问题,强力啃掉影响人民生命健康的“硬骨头”。

  刚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XXX 同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XXX 同志,就各自领域如何抓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做了具体工作部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深刻领会提站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民生福祉,今年七部门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并召开视频会议启动部署,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是确保政治安全的需要。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冬残奥会举办之年,农产品质量不能出现丝毫问题,保障安全的压力十分巨大。二是彻底根治顽疾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尽管连续 12 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用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远未彻底解决。今年“3• 15”晚会曝出的“土坑酸菜”,以及被其他媒体曝光的“禹州粉条"、“双汇火腿”等问题,引起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高度关注,批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决不能掉以轻心。所以七部门联动、连续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就是持续打强力打,全链条监管,全力遏制禁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三是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与全国一样,尽管我省合格率也稳定在 97%以上,但有些地方、有些品种的农产品合格率是持续下滑的,暴露出有些单位和生产主体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懒散松懈,质量问题随时可能暴发、成为“定时炸弹”。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学习会议精神,迅速启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严查严打治违禁

  治违禁,就是重点整治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釆取“长牙”“带电"的监管措施,强化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一要广泛宣传用药知识。要在所有农村、农产品生产区域和每个生产单位张贴66 种禁限用农药、29 种(类)禁用停用兽药清单,印发告知书,让每一个生产主体切实掌握哪些药物是禁止的,哪些药物是限制使用的,哪些药物是已经停用的。要积极宣讲用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全面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二要严查违规使用。市、县两级要加强生产期间巡查,重点监管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禁限用药物问题。要加大农产品抽查力度,对照本地重点品种、农户实际用药习惯,精细设计抽检方案,保证每一个品种、每一个区域、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季节都要全覆盖,确保及时发现禁限农兽药违规使用情况。对抽检中发现的禁用农兽药产品要即时

 查扣,立案查处。三要严格追踪溯源。对于发现的使用禁限农兽药情况,特别是禁用停用药物,要顺藤摸瓜,追查药物来源,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断根源。四要严打违法行为。今年 3 月份,XXX 市审结了姬某生产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姬某在明知农药氧乐果是蔬菜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向茄子喷洒,被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各地都要像 XXX 市这样,对禁限用药物使用者“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省里定期组织曝光大案要案,以强大的整治声势震慑不法分子,从根本上杜绝违禁农兽药使用行为。

  三、精细施策控药残

  控药残,重点是控制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这是影响我省农产品合格率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控。一要紧盯关键品种。国家确定的 11 个重点品种,在我省问题较多的是韭菜、芹菜和鸡蛋等等。各市、县首先要搞好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摸清重点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弄清本地哪些品种是高风险产品,弄清楚风险点在哪里,什么品种、什么药物、什么时间的残留问题最突出,要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整治重点。二要紧盯关键环节。药残超标主要原因是生产者使用药物过量,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落实不严格,药物隐性添加等造成的。对此,各级要强化服务指导,帮助农民选购和使用优质的农兽药产品;加强用药技术指导,

 使生产者准确把握防治关键期,严格落实农药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制度;农兽药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隐性添加问题;乡镇监管站和村级协管员要在农产品集中上市同期,深入田间地头检查违规使用农兽药及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问题。三要紧盯关键措施。科学制定精准治理清单,针对每个重点品种明确影响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治措施,列出年度详细的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重点品种治理技术指导意见,明确每个品种治理的技术路径。建立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畜禽产品、水产品健康养殖。

  四、多措并举促提升

  促提升,就是采取市场倒逼、标准化生产、风险监测等手段,确保实现我省今年农产品质量合格率 97.5%的目标。一要全面推行达标合格证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让农产品带证上市。二要持续推进农产品认证。各地要深入实施“特”“优”战略,坚持做大绿色食品,做精有机产品,做优地标产品,做多“圳品”,做实合格产品,推行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三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各市县要坚决完成定量检测千人 1.5 批次检测量,这是硬任务、硬指标,年底要考核。要发挥大量监测“侦查”作用,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章立制保长远

  一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三年整治行动战线长、时间跨度大,必须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七部门工作部署要求,省级成立由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XXX 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结合实际认真细化行动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二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卫健、工信等部门要强化行刑衔接,加强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及时查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三要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各市县要督促辖区承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职能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6 月底前全部按省政府要求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牌子,确保“五有”“五不气督促检验机构加快考核准备,强化练兵,进一步提升检验能力和水平,加快考核进度,为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支撑。

  六、真抓实干求实效

  整治要想取得预定成效,必须压实责任、强化考核督导。一要压实地方、部门、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部省要求,制定任务清单,压实整治责任。二要强化宣传发动、典型示范。要广泛宣传动员,办好“阳光农安、共建共享”为主题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宣传周活动,营造社会共治氛围。要及时总结一批整治好做法、好经验,借助媒体大力宣传,全面提升整治水平。三要综合运用督导考核、通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制度,对整治重点工作实行一月一核算,一季一研判,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要综合运用现场推动、案例推动、通报推动、督导推动,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

 同志们,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担当、勇于奉献,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用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答卷!

 可供参考

篇二: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化学品使用 单位从业人员剧毒化学品使用 单位从业人员 上岗 操作安全培训甲苯-2, 4-二异氰酸酯( TDI)广东永堂有毒物质培训有限公司 编

 学习 重点培训重点是学习 和掌握TDI的理化性毒性中毒症状质、 毒性、 中毒症状、 急救措施、 泄漏应急处置等; 储存、 装卸安全要点、 运输安全要求等。质急救措施泄漏

 1. 甲 苯-2, 4-二异 氰酸酯 的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对应条款2. 甲苯-2, 4-二异氰酸酯的理化特性、 中毒与急救措施、内容泄漏处置3. 甲苯-2, 4-二异氰酸酯的储存、 装卸安全要点、 运输安全要求4. 事故案例

 一、 甲苯-2, 4-二异氰酸酯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对应条款1, 剧毒化学品定义及判定界限2、 相关法律、 法规及对应条款( 1)

 安全生产法对应条款( 2)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4)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5)

 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 剧毒化学品定义及判定界限( 1)

 、 定义: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包括人工合成( 如:

 甲苯-2, 4-二异氰酸酯)

 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 含农药, 如:

 敌敌畏)

 和天然毒素( 如:

 马钱子碱)

 。( 2)

 、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

 经口LD50≤50mg/kg, 经皮LD50≤200mg/kg, 吸入LC50≤500ppm( 气体)

 或/ ( 蒸气)

 或( 气体)

 或2. 0mg/L( 蒸气)

 或0. 5mg/L( 尘、 雾)

 。

 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 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3)

 、 《剧毒化学品目 录》 ( 2002年版, 国家安监局、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局等8部委公告, 2003年第2号)

 , 共收录335种剧毒化学品, 实际上03年有增补。/ ( 尘雾)

 。

 经皮

 2、 相关法律、 法规及对应条款( 1)

 安全生产法对应条款第5条、 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主要负 责人:

 法人代表、 总经理( 或能代表法人执行相关权利的人员 , 需由法人代表任命)

 。

 对应第17条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 事故隐患、 应急救援、 事故报告等。第 条第6条、 从业人员 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权利:

 安全保障、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得知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对单位安全生产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情况停止生产和紧急撤离;义务:

 遵章守法、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保用 品; 接受安全培训,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 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有履行安全生产的

 第20条、 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第21条、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知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技能; 合格持证上岗 ( 包括特种作业人员 )

 。第28条、 安全警示标志( 与TDI有关的)主要包括图形、 符号、 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标志( 剧毒品标志, 底色:

 白色, 骷髅头和交叉骨:

 黑色, 文字:

 黑色)色, 文字:

 黑色)注意:

 TDI禁止用 水灭火。

 第33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1)

 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备案。2)

 辨识依据及方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定:

 甲苯-2, 4-二异氰酸酯( TDI)

 临界量为100吨。注:

 如果厂区内 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 则应一起辨识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源。GB18218-2009规第34条、 安全距离与紧急疏散禁止“三合一” 、 紧急疏散标志等。第38条、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安全检查,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记录在案。

 39、 劳动保护用 品和经费车间空气中二异氰酸甲苯酯( TDI)

 卫生标准( GB16193- 1996)规定:

 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MAC( mg/m3)

 : 0. 20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 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 必须佩戴自 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半面罩)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 必须佩戴自 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半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防护: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手防护:

 戴橡胶耐油手套。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进食和饮水。

 工作完毕, 彻底清洗。

 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 洗后备用 。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 惯。

 ( 2)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条、 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 责。

 与“安全生产法”的第5条对应。第7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要求统一规划。第8条、 生产工艺和设备或储存方式、 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单位储存要求主要有国标:

 《常用 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安全管理人员 技能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

 安全管理人员 技能、 安全管理制度等与生产法的第5、 6、 20、 21条对应。第9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设立要求( 要求安全评、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设立手续针对储存企业, 不针对使用单位。第16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技术条件要符合国标要求, 具体见“安全技术措施部分” 。第17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 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18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 单位应该安装通讯、 报警装置。第19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该对储量、 用 途如实登记, 防止被盗、误用 , 发现上述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制度等与

 第22条、 剧毒化学品要求专用 仓库单独存放; 要“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 ; 储存数量、 地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的情况要向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第23条、 危险品仓库消防要求、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要求。储存仓库的消防工程要求验收合格; 防雷装置要求定期检测( TDI仓库/每年1次)

 。第34条、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凭证具体办法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向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凭证, 具体办法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48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 剧毒化学品单位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广东省登记办公室)

 ,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第50条、 应急预案及演练按照要求编制预案, 演练分针对性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一般综合性演练每年2次。

 主要内 容:

 火灾事故演练、 中毒使用 演练。

 (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证” :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通过购买单位购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供应商的资质, 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许可范围,有效期等。2)

 运输单位的资质:

 委托运输需要核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许可范围, 有效年限等。

 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 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责人审批后, 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 单位保管、 填写。其他生产其他生产、 科研、 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时, 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并提交使用 、 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 的上岗 资格证( 培训合格后发的上岗 操作资格证)

 的复印件。

 使用 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 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 许可证、 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如:

 储存备案告知书或危险化学品登记许可证)

 。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

 第十六条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 单位的, 由该单位负 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 。

 持证单位用 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的单位, 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 制度证保管、 填写、 审核、 签批、 使用 制度, 严格管理。

 因故不再需要使用 时, 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 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发生错误时, 应当注明作废并保留存档备查, 不得涂改; 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由持证单位负 责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或者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回执第一联、 回执第二联发生错误确需涂改的, 应当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 4)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其安全备案适用 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以下简称“储存单位” ), 是指本省区域内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 用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性自 用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 仓库、 专用 场地、 专用 储存室、 专用 储罐( 区)

 。关键:

 使用 单位TDI的储存数量为多 少就构成了 重大危险源?

 特别指出 ——安全备案管理的内 容如下:( 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 数量、 物理和化学性质、 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等情况( 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

 ;( 二)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储存单位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第九条 储存单位( 装置、 设施)

 与周边场所、 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 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 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 并定期检查。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 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 操作规范、 作业危险性、 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特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设置相应的监测、 通风、 防晒、 调温、 防火、 灭火、防爆、 泄压、 防毒、 消毒、 中和、 防潮、 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 通讯、 监控、 报警等安全设施、 设备和装置, 定期进行维护、 保养和检测, 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对作业场所的平面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 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有关从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对相关场所、 设施及其温度、 压力、 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 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上述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要求相对应。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 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 自 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 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储存单位, 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后、 试生第二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储存单位, 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后、 试生产( 使用 )

 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 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 5)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 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 责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 扩建的审查, 负 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 包括用 于运输工具的槽罐, 下同)

 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 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负 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负 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 负 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 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安部门负 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 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负 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并负 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位生产、 储存、 使用 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存在现实...

篇三: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切实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让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安全宣教阵地更加坚实、安全宣传体制更加健全、群众安全意识和技能进一步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局属各单位及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问题整改、典型事故宣传、隐患曝光和网络宣传、知识普及、有奖举报等内容,进一步发挥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观念引领、知识传播、舆论推动、文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农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抓好农业安全管理,促进全县农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宣传重点 (一)加大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宣传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深入乡村,农机生产服务组织、茶园果园等场所,结合“平安农机”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给广大农机手发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告知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员安全责任书,在特定时段给农机手发一条警示短信、给农机户送一份政策明白纸,给记 12 分违法驾驶人上一堂教育课、在重点镇举办一场安全知识咨询与图片展览活动。大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管理与惠民政策,普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常识,警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使用的危害性,提高农机户、农机手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切实防范遏制农机事故发生,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强沼气安全生产宣传。组织有关农技人员、规模化沼气工程业主单位以及农村户用沼气池用户,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坚决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

 微博、微信、短信等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或挂图等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大沼气安全生产知识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提高沼气用户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全员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和有效应对简单、初起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种植业安全生产宣传。通过微信、短信等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农户群众落实防寒防冻、排灌沟渠疏通、病虫害防治、成熟作物适时抢收、抗旱节水、茶叶初制加工安全防护等措施,着力做好抗灾救以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积极运用明白纸、口袋书、自媒体等途径,加大农业生产用火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指导农业生产上科学用火,积极排查消除各种火灾风险隐患,教育引导农民不烧荒、少烧荒,不烧田间垃圾、不烧田埂草、不烧秸秆。

 (五)进一步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利用手机平台,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向生产单位及养殖场户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广泛宣传和普及畜牧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知识。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牧技术推广等日常业务工作,深入养殖企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饲养管理等知识宣讲,增强养殖户的防灾减灾意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普及灾后科学饲养管理技术,

 大力提高恢复生产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加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在传统的发放明白纸、宣传册、张贴和粉刷宣传标语等宣传形式基础上,组织集中宣传活动、进行现场答疑,要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媒体多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开展农业标准规程、病虫害防治、农药规范使用、“三品一标”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宣传。要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知晓率和科学消费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充分认识农业安全宣传的重要意义,将农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局由农安股牵头,局属相关单位参加农业安全宣传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也要相应建立农业安全宣传工作协调机制,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策划宣传选题,增强农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联动,横向联合形成声势,营造关心安全、参与

 安全、共筑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协作机制。局属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联合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各自行业领域的农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发挥媒体作用,及时报送进展。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作用,建立共建协作机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开展安全文化创作,采用通俗易懂的安全微视频、公益广告、动漫作品等多种形式,寓教于乐、全力打造全民参与的农业安全宣传活动,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农业安全宣传氛围。

篇四: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市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 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 2012﹞ 231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

 一、 发证范围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中(除民用爆炸物品、 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外)

 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包括专门从事仓储经营)

 的企业, 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以下统称为经营企业)

 , 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

 (1)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 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

 , 然后销售的;

 (2)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

 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 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

 (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

 二、 审批机关

 1、 常州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负责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

 (1)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

 经营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

 经营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汽油装置)

 站(点)

 的;

 (4)

 经营除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 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5)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 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

 , 然后销售的;

 (6)

 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7)

 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中央及省属驻常企业、 市属企业;

 2、 各辖市、 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

 三、 审查要求 市和各辖市、 区安监局(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按照上述分工, 统一运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发证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 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并书面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四、 申报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仓储经营、 零售(加油站)

 、 零售(除加油站)

 、 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 批发(无或租赁储存设施)

 。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场地, 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 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若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则应将所有经营方式同时申请。

 零售经营是指在商店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原工业气体的零售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的经营方式申请。

 批发经营方式中自有储存设施是指企业自备储存, 不代存代储; 租赁储存设施是指租赁仓储经营企业的场地或设施。

 2、 经营企业在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的申请经营范围时,经营一般危险化学品并储存的(包括仓储经营)

 , 以及经营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必须填写具体品名。

 3、 申请类别分:

 首次申请、 变更申请、 重新申请。

 首次申请:

 新设立或新增危化品经营业务的以及原危化品经营许可期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变更申请:

 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后, 变更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的;

  重新申请:

 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后, 变更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储存场所、 经营方式的, 以及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涉及许可内容变更的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变更的;

  五、 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业务应用系统”之“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 , 进行注册并完成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等备案工作, 经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经营许可在线申请,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 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 并以 WORD 或 PDF 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

 上传。

 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 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所上传的文件、 资料真实性负责。

 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1、 申请人需上传下列资料: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五)

 租赁仓库、 储罐、 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申请人还应当上传仓库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六)

 申报大类但不经营剧毒、 易制爆化学品的, 需提交不经营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2、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申请人还应当上传下列文件、 资料:

 (一)

 储存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二)

 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文件;

 (三)

 储存设施新建、 改建、 扩建的, 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

 按要求足额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或雇主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

 凭证。

 (五)

 经营成品油的, 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六)

 首次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农药的, 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七)

 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应提交安监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

 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证书, 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八)

 仓储经营和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及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 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

 , 然后销售的单位需上传安全评价报告全文, 报告中涉及评价机构盖章确认部分应上传原件。

 六、 网上初审 各发证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申请文件、 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开始受理审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从网上退回, 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经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申请文件、 资料齐全、 符合要求或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网审通过, 即可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三)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 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七、 现场核查 1、 申请企业网上初审通过后,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 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 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如有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核查人员按市局统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 (见附件)

 的内容进行核查, 并如实填写核查意见。

 (一)

 对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现场核查, 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并调阅企业三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等有关证明文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的, 应当调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二)

 对零售企业(除加油站)

 的核查, 应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 中关于零售店面的有关要求。

 店面存放总质量不能超过 1T, 单一品种不超过 500KG。

 达不过 60 平方米的店面, 应按店面面积和安全条件限量存放; 市场内的零售企业, 还应综合考虑市场类型、 规模、 布局等因素, 安全设定店面存放量。其设定限量和设定理由应在核查意见中标明。

  2、 申请人需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到位后核查人员填写复查意见, 并上传所有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意见应当作为受理和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八、 受理审查 1、 现场核查完成后, 申请人即可接到信息系统发出的受理通知, 随后即可到相应的发证机关办件受理点提交网上上传的文件、 资料复件制和原件, 并提交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的申请书, 审核人员核对相关原件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 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并受理其申请;

 (二)

 申请文件、 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告知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申请文件、 资料齐全, 符合要求, 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立即受理其申请。

 2、 企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时, 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原件外,申请资料的提交按首次申请执行。

 八、 审批发证

 1、 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 发证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 发证机关须使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在线证书打印, 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规则为:

 “苏 A 安经字” +“[B]” +“C 号”(其中“A”

 为地区代号, 分别是:

 常、 坛、 溧、 武、 新、 天、 钟、 戚;“B”

 为证书颁发当年年份; “C”

 为 6 位数的地区流水顺序号)。(如金坛市:

 “苏坛安经字[2012]000001”)

 重新申请和变更申请其证书流水号不变; 变更申请其证书有效期不变,但需载明变更日期。

  九、 其他事项 (一)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 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二)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甲种证)

 的单位,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变更情形的, 应按首次申请的要求到我市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三)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 明确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受理、 现场核查、 审核、 发证等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建立和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确保本地区经营许可证审核、 颁发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局危化处。

 (五)

 本实施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一年。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核查表( 无储存批发企业)

 企业名称:

  检查记录 序号 申请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重新申请 首次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 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是否有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台帐、 资料, 现场抽查从业人员 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的目 录清单一致。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

 租赁场所的,还应有租赁协议。

 3

  4

  5

  6 7 经营场所内是否不存放危险化学品。

 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建立基本的危险化学品购货、 销售台帐, 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8

  9 经营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的, 是否有销售记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 现场抽查。

 10

  11 现场核查意见:

 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 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被核查企业签字:

  注:

 1、 检查记录填写方法: 符合用√ 表示, 不符合用×表示, 不涉及用○表示。

  2、 重新申请企业原许可证若不在有效期内, 需进一步核查其相关票据, 涉嫌违法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另案处理。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核查表( 零售企业)

 企业名称:

 序号 申请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备注 1 重新申请 首次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2

  3 是否有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台帐、 资料, 现场抽查从业人员 培训情况。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的目 录清单一致。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

 租赁场所的, 还应有租赁协议。

 5

  6 是否有与零售业务相适应的店面, 店面内是否没有生活设施。

 7 综合性市场内设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 是否有专门储存,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专柜存放。

 8 备货库房是否符合经消防部门批准, 与零售店面是否有实墙相隔。

 9 经营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并符合要求。

 零售店面的核定量。

 ( 零售店面的建筑物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存放数量核定评估表)

 10

  11

 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2 是否建立基本的危险化学品购货、 销售台帐, 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13 商店店面内是否仅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 是否没有物料混放现象。

 14 商店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不超过规定数量。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

篇五: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家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全面落实省、苏州和张家港市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的关键之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全面向好”总基调,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责任落实、督导检查,坚持源头防范、过程管控,推动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提升农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抓好农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工作,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生产主体安全意识,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动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重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坚决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持续深化农业机械安全和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抓好农药、农业、渔业、畜禽屠宰等行业危化品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畜禽屠宰、生物质燃料加工(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等领域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保持执法常态化高压态势,推动执法水平稳、准、快提升,实现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期结案率、举报核查率、违法犯罪移送率三个“100%”。杜绝渔业、农业机械、沼气等农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压降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确保实现年度“零亡人”目标任务,确保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 坚持学深悟透。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必修课,坚持原原本本学、原汁原味学,结合“四史”学习教育,继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召开专题学习研讨会,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活动,深化理解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做到入脑入心。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党建科>)

 2. 坚持责任落实。及时调整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按照省、市《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落实深化提升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022 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做到底数清、任务明、措施实、效果好;优化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党建科>)

 (二)压紧压实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推动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单位:各相关科<站、大队>)

 4. 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常态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推动落实涉农领域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落实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加强动态分级管理,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各相关科<站、大队>)

 5.推 推 动企业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加强外包项目和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相关科<站、大队>)

 6. 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强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督促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专职、兼职或与邻近企业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相关科<站、大队>)

 (三)扎实推进农业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工作 7. 严厉打击渔业非法捕捞。强化部门联动,抓实禁捕措施,有序消除非法捕捞安全隐患和顽疾;加大长江禁捕宣传力度,强化日常巡逻巡查,突出重点时节、重点水域、重点问题,发挥渔警部门联动和跨区协作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电毒炸等涉渔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从水里到餐桌全链条监管。

 (责任单位:行政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 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以农机安全生产全年无事故为目标,巩固深化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隐患排查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夯实农机安全基础,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突出安全风险防范,不断提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率,确保机具应检尽检;强化农机行政执法工作,深入推进农机安全“铁牛卫士”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农机涉牌涉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农机操作人员、农机服务组织依法用机、安全自觉意识;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格化监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拖拉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业机械违规上路、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问题。

 (责任单位:农机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 开展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化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按照《苏州市农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苏州市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全市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农资经营店、种养殖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对照监管本底,确保不漏一个对象;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科学用药,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发放《畜牧兽医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告知书》、《敌百虫防治鱼病使用注意事项告知书》等宣传资料,提升各养殖主体危化品使用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管科、行政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畜牧兽医站)

 10. 开展农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认真检查农药生产相关企业是否符合规范;严整经营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门

 店,严审农药经营门店的人员资质、经营条件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指导,结合特色活动,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引导农药经营人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农业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植保植检站、市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市蔬菜技术指导站)

 )

 11.。

 开展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分级管理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根据年初制定的风险评估标准,对全市包括养殖企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宠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工作,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摸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并实施分级管理;将全市畜牧兽医行业企业分为 A、B、C三级(A 级最高),对评级为 A 级的企业实行季度监管,对评级为 B、C 级的企业实行月度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单位:行政监管科、市畜牧兽医站)

 12.。

 开展农村能源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坚持以防为主、以排为辅,注重防排结合;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口专业人员交叉互查,加强对沼气工程设施利用、沼气设施报废处置及秸秆收储利用等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排查整治,及时组织整改问题隐患,加强跟踪监督,

 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创新方式方法,大力普及秸秆收储、沼气设施等农村能源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知识,注重农村能源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责任单位:综合业务科、市 农业 科技教育站、市耕地质量保护站、市畜牧兽医站)

 13.。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强监督执法,狠抓源头管控,严厉查处禁用农兽药使用行为,重点整治使用禁用限用药物及农药兽药隐性添加、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加强部门协作,以《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桥梁纽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围绕监测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农产品,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各相关科<站、大队>)

 14. 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安全排查治理。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十天一调度”机制,重点排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范围内桥梁、泵站、道路、池塘、沟渠、机井等风险点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早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检查,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项目镇(区)对竣工项目管护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农机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

 15.。

 开展局属资产出租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核实上报经营性房产的使用、出租、闲置状况,确保无漏报、瞒报、隐匿资产情况,做到账实统一;制定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计划,按时按质完成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留隐患;定期回访出租房(年度不少于 3 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房屋使用方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租户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财政审计科 、市植保植检站、市水产实业总公司、市蔬菜园艺有限公司、市海洋渔业公司)

 )

 16.。

 扎实开展局系统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抓好局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供电、供气、供水等重要设施设备,以及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微生物菌毒种等检查;加强办公场所、实验室、食堂、库房等检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现象,对消防等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维护。

 (责任单位:办公室 、下属各企事业单位)

 17.。

 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行业领域内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动消防安全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农业、渔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药、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畜禽屠宰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组

 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加强农业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内容。)

 (责任单位:各相关科<站、大队>)

 (四)加强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18. 狠抓源头管控。加大浮子筏、高速艇等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拆解力度,严格落实长江禁捕退捕各项措施,坚决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审核,始终保持对变型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高压严管态势,积极引导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

 (责任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渔政执法骨干人员专题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农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逾期未检、安全防护不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实现农机监管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依法用机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 加强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调研,发挥信用体系的正激励和硬约束作用;将农机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与购置补贴、作业补助、示范合作社创建、维修点项目建设等政策有效融

 合。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 机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强化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氛围 21. 优化安全宣传教育模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学习,精准对口送安全培训到涉农企业、送安全知识进农业农村,做到安全意识入脑入心,安全常识烂熟于心。守好用好线上线下两大阵地、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两种手段,全时段、全域化宣传安全发展城市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相关科<站、大队>)

 22.。

 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指导地产粮食烘干中心、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六: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 年第 17 期3.

 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4.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申请审核不合格告知书5.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6 .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7.

 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医疗机构定点表&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注 :

 上述附件此略 , 详情请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

 gd.

 gov.

 cn 政

 府公报栏目查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广东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

 安全性 、 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 》 的通知粤药监规执法 〔 2021 〕 2 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局各有关处室 、 药品稽查办公室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 、 有效性的认

 定指导原则 》 , 经 2021 年 4 月 30 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21 年 6 月 1 日经省司法厅

 审查通过 。

 现予以印发 ,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 年 6 月 7 日6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 年第 17 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

 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 、 有效性的

 认定指导原则第一条为规范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件办理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 《 中国药典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 尚不影响安全性 、 有效性的范

 围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

 药品标准的药品 , 不包括该款其它项 。本认定原则仅作为执法人员认定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是否属于尚不影响

 安全性 、 有效性情形的指导性原则 , 不改变其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结论 。第三条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 、 安全性的因素主要有中药材来源 、 真伪 、 含量

 高低以及内源性和外源性有害或者有毒物质的限量等 。通常认定为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检验项目有鉴别 、 浸出物 、 特征图谱 / 指纹图

 谱 、 含量测定等 。通常认定为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检验项目有二氧化硫残留量 、 重金属及有害

 元素 、 农药残留量 、 真菌毒素 、 直接口服及泡服饮片的微生物限度 、 毒性成分的限

 量检查等 。第四条在品种基原和药用部位正确的前提下 , 中药饮片的性状项目不符合药

 品标准规定 ,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 、 有效性 :( 一 )

 切制规格 、 形状 、 大小 、 厚薄等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省内有使用习惯或

 临床需求的 ;( 二 )

 色泽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未超出药品标准规定色系且无其他不符合药品

 标准的问题的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査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 但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 、 安全性 :( 一 )

 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 20% 之内 ( 含 20% )

 ;( 二 )

 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 20% 〜 30%

 ( 含 30% )

 , 真菌毒素检查项目符合标准

 6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 年第 17 期规定的 。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 30% 以上的 , 应认定为影响中

 药饮片的有效性 、 安全性 。第六条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 20% 〜 30%

 ( 含

 30% )

 的 , 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收到药品检验报告书后 , 可以在申请复验时一同

 申请加做真菌毒素检查的委托检验 。

 复验机构按照中国药典通则 2351 真菌毒素测定

 法测定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 。

 测定结果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时 , 可以认定

 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 、 有效性 :每 1000g 中药饮片含黄曲霉毒素 Bi 不得超过 5 M g ;每 1000g 中药饮片含黄曲霉毒素 G? 、 黄曲霉毒素 Gi 、 黄曲霉毒素 B? 和黄曲霉

 毒素 Bi 的总量不得过 10 曲 ;每 1000g 中药饮片含玉米赤霉烯酮不得过 500 M g o第七条中药饮片的灰分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

 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 、 有效性 :( 一 )

 总灰分 、 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 20% 之内

 ( 含

 20% )

 ;( 二 )

 总灰分 、 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 20% 〜 40%

 ( 含

 40% )

 , 属于动物类 、 树脂类 、 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 ( 如海金沙 、 蒲黄 )

 等杂质

 不易清除的 , 且不存在人为增重因素的 。第八条中药饮片的杂质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

 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 、 安全性 :( 一 )

 超出药品标准正文规定限度 30% 之内 ( 含 30% )

 的 ;( 二 )

 药品标准正文未规定杂质项限度 , 但按 《 中国药典 》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 药屑及杂质通常不得过 3% ” 的限度出具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结果时 , 基原与规

 定不同的其他物种或者无机杂质的实际测定结果不超过 5%

 ( 含 5% )

 、 药屑或者其

 他药用部位等为主计入杂质的实际测定结果不超过 10%

 ( 含 10% )

 。第九条上述规定中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百分比值计算方法为 :

 ( 药品检验

 报告实际值一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 )

 / 药品标准规定限度值 X100%

 ( 结果以四舍五

 入修约取整 )

 。6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 年第 17 期第十条对同时存在多项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 只要其中有一项被认定

 为影响安全性或有效性 , 即使其他项目均被认定为不影响其安全性 、 有效性 , 执法

 人员亦应当将此情形认定为影响安全性或有效性 。第十一条对一些特殊品种难以认定 、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或本指导原则未

 涉及的其他情形 , 执法人员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照本指导原则精神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性状 、 水分 、 灰分 、 杂质不符合药品标准且已被认定为尚不影

 响安全性 、 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 生产企业可以召回后进行净制 、 切制 、 干燥等返工

 处理 , 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 + 三条

 本指导原则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三年 , 由广东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4

篇七: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品安全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贯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袁丹茅

 主要法律法规及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11.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07.7.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010.4.1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2010.4.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0.10.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0.11.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检验能力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五章 人 员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 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 检验能力、 质量管理、 人员、 设施和环境、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 诚信和公正性, 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

 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 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

 第三章 检验能力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包括物理、 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第三章 检验能力 (二)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 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三)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 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第三章 检验能力 (四)

 能对食品中污染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五)

 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六)

 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七)

 能开展《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的要求, 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 , 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 标准操作程序、 质量控制要求、 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 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 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 数据处理与分析、 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 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技术档案贮存、 样品制备和贮存、 防止交叉污染、 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 第二十条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 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有温度、 湿度、 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

 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

 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

 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五)

 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 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

 开展挥发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 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

 ,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 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 变质和丢失的措施。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 信息资料进行采集、 处理、 分析、 记录、 报告或存贮时, 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 完整性的措施, 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五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或标准菌(毒)

 种等。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

 、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或标准菌(毒)

 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 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八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认定条件自201 0年4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 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 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 公正、 准确, 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 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 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防止商业贿赂, 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 诚信和公正性。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 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 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 建立人员的资格、 培训、 技能和经历档案。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 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 仪器设备、 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 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标准菌(毒)种档案。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 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 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流转、处置等, 并保存相关记录。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 复检工作的需要。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 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 对其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 原理、 选择性、 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 原理、 线性、 选择性、 准确度、 重复性、 再现性、 检测限、 定量限、 稳定性、 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 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 准确度、 重复性、 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授权签字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 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 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 工作流程和期限、 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 化学、 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 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 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 包括任务完成情况、 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 0年4月1 日起施行。

 谢 谢!课件放在公共邮箱:

 cdcpxb· 163. com密码:

 cdc2223349

推荐访问: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农药 告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