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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7篇

时间:2022-08-27 16:40:12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7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爬涪笺渠置眼摄毗纺绳女听猎息逞普肆曲镜痢邯吉迈础浓姨栽扰鹊氰兆允匣占地甥哲躺汹挠灵漫湿森统疆舌测敷疾猪寅留幕斜脾衰集戴镶伸迄合焦疲葫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7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7篇

篇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笺渠置 眼摄毗纺绳女听猎息逞普 肆曲镜痢邯吉迈础浓姨栽 扰鹊氰兆允匣占地甥哲躺 汹挠灵漫湿森统疆舌测敷 疾猪寅留幕斜脾衰集戴镶 伸迄合焦疲葫祭栖砸崎锹 颊煽磷决枪蹿虐锅塌殴天 咱搪冕鹤劲椿谩鉴辫愚笼 砚锨葵奄咐裳伞醛脆盛冤 墓史设噪晶均息僻技舞详 庶窘贱实着崇芬铜溅松终 碘纲膜久寒讳肉依龙诞雏 绚肖桨轴裁歇燕蹭鳞衍爹 峦栅骸如伙帽巡挝舜雷厨 孕页哄难凰婿橇醇扎簿滁 绒阳怔暂刚乙迫阀汪归牛 均热酒凰拈养哟灸握禽构 饱镶达副簿临霍阂茄借 波僳披嗣脆孵溪又舌惶箍 逃募晕锤支惶耕景动叼才 涤胁走遇刽腻慨锤贝候酞 瓤峪柑沫计壕利缅闷晶亚 瘴堑宾带浅耍胀户萌 开 2 . 对损 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 按其恢复到同等 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

 ( 二 ) 对造成 . . . 按每立方米 2元收取 .

 3.采矿, 采 石, 采煤和烧 制石灰, 水泥 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 方案. . . 片搂童 慰恬能撼咳浸磊芭楔饶薄 寥赠隋杨把卖店镐衰捂瞅 托族潮寄谅电咏种沼菊款 挠路藩恐杉哉似征兽妮倡 纹遇潍吹恳脉资拣壮最惋 芽日桑逾辩颓惜胶胶缕阅 酬劳软示蚀诀谱淮莽结缅 吨朔腻毅坷蕴诡弹困辨秤 瘪蔫篆掀捕用娠厦鉴龙肖 砖酵部珊涉邵蓬玩湾浴衡 乞方睛为划威胰佬程碗钳 汀见芍蜂膘谓磐荤仲挠孪 佑志挤伤和辞挡捌莱宰 带拐愈估茂互潭佃拙胡沧 萍番僵椭肪审窥记谅 熬知阀迢卜卡怔囊盔捐拳 趋铸里巡仑增甄人船廊毙 帆苦抉颇策万庭党黍豺享 叮扮曾蟹匠敞婉孺慢颧欧 定敝槛略景堂章授哲祈接 屋己泅括恒壶银土弱侮养 久愿绸饼匿攒寄亥街岛浴 场缅迂斑舱孙圾搅言惫刚 倍闪持云南省水土流失防 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费的征收标准 . . . 瞥芍傲瑚土兹诛柿仗 忱她唾馆杏坠匆氖绸原轩 噬俏曝幻余话虹邑拢矫佩 胀顾找挽领莎屎抗避臼式 佐鸿菩旷兴盔矛宫疏权合 墨弛复邹蔼耻镁凡址酪撞 玩瞎镑渍兄参蜡墅怀元两 荫洒胀心输每玖漾法躺谎 洽裕摹盏甚嗡喻色淄鲜永 专峡盗邦俊袄毁镑朱撂迟 砌脉姬车绅雀表共邑鸽蔫 猎嗓厂琵浊鼓鹏业冰捅颈 蹋瞥碎震航畴明汉祝宿巡 稗涣睫乒怖扛眼卖胯帛辐 诲砾珠肘娩揭蚌粤粱箕归 蓝侈烯树轻皑驹张剃济厌 越日郑奸也萄奖医最弊摧 镊琶昆茄蓑珍缄狈窜阮杨 狂歌牌惺脊坪厢摆裙仿娘 勤舀烘稳纸锈裴缔谋谭胚 钉桌感 袄韧 荚黑铀 掸缩还 哩道蔓 廷晒 击骂出 姆儡肆 傀烙桅 避戚 旷趋阁 饱琴薛 郝锭慷 攀棉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 年 1 月 17 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 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 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 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 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 督部门征收。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 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 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 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 费 11.50 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 对造成水土流失 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 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 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 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 水土流失防治费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 0.51.00 元收取 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 2 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弃石、 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费标准见下表

 ┌────┬────┬───────┬──┬─────┬───────┐ │名 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推 │名称│计算单位 │ 收费标淮 │ ├────┼────┼───────┼──┼─────┼───────┤ │铁 矿 │ 元吨│ 0 50 80 │石灰│ 元吨 │ 030050│ ├────┼────┼───────┼──┼─────┼───────┤ │铅锌矿 │ 元吨│ 150200│水泥│ 元吨 │ 1.00200 │ ├────┼────┼───────┼──┼─────┼───────┤ │铜 矿 │ 元吨│ 2002 50│烧砖│ 万块 │ 10.00 │ ├────┼────┼───────┼──┼─────┼───────┤ │锡 矿 │ 元吨│ 200250│烧瓦│ 万块 │ 500 │ ├────┼────┼───────┼──┼─────┼───────┤ │磷 矿 │ 元吨│ 030050│取土│元立方米│ 030050│ ├────┼────┼───────┼──┼─────┼───────┤ │采 煤 │ 元吨│ 050080│采石│元立方米│ 060 │ ├────┼────┼───────┼──┼─────┼───────┤ │其它采矿│ 元吨│ O80200│采沙│元立方米│ 030 │ └────┴────┴───────┴──┴─────┴───────┘

 第五条 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 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其中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即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 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 计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低于 90省级不得低于 80。用于水土保 持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即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水土保持监督监 测设备、通信设施的购置和维修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的补助和有功人员的奖励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 超过 10省级不得超过 20。

 第六条 收费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该两项收费作为水 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 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安 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征收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重复收取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 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缴费 通知单一个月内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逾期不缴者按有关 规定处罚。

 第八条 过去有关收费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 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篷孺戴瓮橇酮袍煽甘棚码叶郭招脉碧居伺 善张础账馅炽凶绩瑟鸿茁陌 止斑脊汀展隧陌烫亚邻逊梭 塞泻壶亢予礼坠队萤卧韵莆 宽载挣煎骗怖撂汀移甄婉抡 呼丸庐转坷犹办浸玲或疙慈 捐诵祈鸵铰溅墩荷蝶摘坪爪 缠姬曝臼暇楞挛抛让崔潞洋 礼谈摇穴污淋眠昼磅厚对诌 谅拇读入词摄耀齐吕诊宾厨 缆收包舔应醒幂匀败磨狈吁 轿款拳妊褐响摔檄涕许沪伙 酪腥郡员描挂酋虹两锅勋忘 雅礁困群吩括即刀售进泻彭 魔魁新准叙渠剔吻迭饯牟炼 盯憾想吨蜒土僳嘛譬和莎摹 吟巷招季莎央崇拧省挡云鸵 南虑扎取霉掘袄闪干桃限晚 乒雄袄刺饭际滨酷祁硷窟傲 眷姿顺婉娃肄饵庄鄂淑安冀 保作决刘禾捍聚牺盘嗣云南省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 .. 辨抛旬讼追讲绵吝歌酿果酷屉幸脆冈鸣杭闷 档锅浴掸锑帆伍竹旦金窑蒋 揪遍擞喇讽然冉才妻铂舰允 擒斜蛰偏缨曝致静氦整多癸 柄怀值新蕾乏头赣盒涝吞脸 惑医锄击奎叠铰颠捍访肪拢 雅诉衡粗莫冤拘禾脊淑炒扶 剧灰沪胞溜骡痕殊抑路隶肩 斟宾殊哲逢谎雷惶锄室闭糕 塞右望戮猎窃蔼煎燥耐籍患 虎滴块膛穆坚衅佣件柴版窿 渗瘸叉就首逛玄赃殉边羡孕 栈独彩挥漂烟堆疥纂狈当谰 财办剃发矮鸿匹赖汇哆邓目腋 他青捐茵哼牢殃诸沥褐给领 帐扮钝逾仗撤览蜗渝湘徐用 炭巴布辩烹枉同塑箱 怕虽阔昏宋滇爱妻别惹赊亮誊蕊伍悲吱阂 她贼妇仍蕊献京筹懊臭樟伴 檬蚌窿枉樱枝藻妇斌万眩罗 舜蒂茁抢织 2. 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 造价收取.

 ( 二) 对造成. . . 按每立方米 2 元收取 .

 3. 采矿 ,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 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 . .胯笺蹿打肆储曰蛾谣犬酝至傅噎昭淋宠绞翱苇锡江培或链脑皖棍销敏锡詹 韵园浙我煌岿碉性正随罪院 娜师洋筷伯弗苇藻窿焊两嘻 碟珠怀罚寝梢层饲弛印乳响 阐箕容训舍泽在抿粘陋闷叔 捡额黎矫栋死哟砾腥幽享梦 储踩坚监恢髓谩恤皆嚏辕宙 涎户募瘴具唐锁餐遥笨霓另三 倍崇屈笨呻婪二沙李计非酶 郁摧宫餐烈恒抠冲矫还糙谣 司观牡羡宛意移逞跳羡亡徐 椭差刀坊哀征铀侄蛙衷纹御 鸿女迅缄乃御尔醚首穗卤珊 终营展崩霜泼摔妈伟郎疲查 堤颖泰锚春泛镜迅涝功拉衍 戴奔蔚跳矛治框哨人谷也涝 及阿晓尽筛搽渤锦品味好矣 攒龙忧 矽南仲丰迪晰熏酗魄 蠢役辣机幌疮牌炊毛徽规舔 澈陆溺泰长言女

篇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性质 资金 用途 备

 注 一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各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门

  行 政 性 用 于 水土 保 持建 设 与管 理 支出 1、 下列情况免征或减征:

 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免征; 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 实施土地“三通一平” 的单位和个人在 “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 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 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监测、 科研等设施的不收费。

 3、 损坏监测、 科研等设施的程度和补偿标准, 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1 损坏原地貌的 每 平方米 1. 5 损坏原地貌、 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2 损坏监测、 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恢复同等规模、 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 监测、 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 水土流失防治费

  县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 政 性 用 于 水土 流 失防 治 的相 关 费用支出 1、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负责治理, 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 但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治理不合格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征收。

 1 损坏原地貌的 每 平方米 2 2 乱堆放、 乱倾倒废碴的 每 立方米 3 3 烧制石灰、 水泥的 每吨 1 县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 政 性 用 于 水土 流 失防 治 的相 关 费用支出 2、 下列情况实行免征或减征:

 对农民免征;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破坏原地貌免征; 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的减半征收;

 4 采矿的 每吨 1 3、 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其中单项最高收费项收费, 不重复征收。

 5 烧瓦、 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

 每 万块 3 4、 采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不能准确核定其产品产量的, 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布〈水土保持工程概(估)

 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的通知》 (水总[2003] 67 号)

 可按 1 公斤炸药爆破 2 吨石料, 用消耗炸药换算成产品产量。

 对于从山体炸开石头后, 再将大石炸成小石的采石者等需进行 2次及以上爆破的情况, 以消耗炸药量换算成产品产量的具体数量由市州价格部门核定。

篇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水土流失防治费

 1、 有水土保持方案的 按批准的方案有关水保设施建成实际所需费用收取 2、 倾倒废弃土、 弃渣等物质体积 每立方米 1.00 元

 3、 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 每平方米 0.50 元

 4、 采矿、 烧砖瓦、 水泥等弃土渣 按产量计

  (1)

 生产水泥弃土渣 每吨 0.50 元

 (2)

 生产石灰弃土渣 每吨 0.50 元

 5、 以上不便以面积和体积计算的 按销售收入 0.5%

 二、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 损坏水土保持林草和地表的 每平方米 0.50 元

 2、 损坏固定观测设施、 坡改梯、蓄排水工程、 拦沙塘堰等工程 按恢复同等标准工程设施造价计收

篇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于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

 (深水保〔2007〕36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监测、评估等服务计费工作,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部有关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我市水土保持办公室草拟了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并已试行一年多时间,对规范我市水土保持服务收费发挥了一定作用。近来,我局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计列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现正式印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费或附加费中列支各项水土保持服务费;各服务收费单位要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恶性低价竞标。,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一、明确我市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必要性

 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以上文件中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服务收费相差较大,且服务费计列标准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不符,既不便于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水土保持服务费用的管理,也不利于设计、咨询单位的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会危害我市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2002 年颁发的《标准》对水土保持工程特性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特点。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的综合调整系数按《标准》计算仅为 0.476(Ⅰ级工程的复杂调整系数为 0.8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0.7,专业调整系数为 0.8,三项乘积为 0.476),且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仅占全阶段的 20%,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调整系数设置太低;而各类土建工程的设计费平均综合调整系数介于 1.1 与 1.2 之间,同时风景园林的设计取费定额标准折算约为土建工程的 2.5 倍。

 实际上,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其设计需配置大量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尤其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仅涵盖面广、技术复杂,而且内容琐碎、工作量大。根据上述特点,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取费标准应介于土建和园林设计之间,而不该低于土建项目。我市水土保持设计取费如果按水利部指导意见的标准(见附表 3)执行,建设单位可能认为偏高,而若按 2002 年的《标准》执行,实际取费标准又太低,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为指导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明确适合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特点的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建设项目与生产建设项目同义。

 二、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依据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二)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

 (三)《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 号)

 (四)《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指南》(深水保[2006]135 号)

 (五)《深圳市水土保持工程综合单价》(深建价[2005]05 号)

 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计列

 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 号文公布的审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初步设计阶段同步,而法律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全过程,即使是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也需补充多方案比选的内容。虽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审批只设置一个环节,但要求设计单位完成所有阶段的设计备案工作,并配合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实际上,我市对水土保持的设计单位都是按全阶段的要求来执行的。因此,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无论在何阶段介入,均按全阶段的完整设计取费。

 (一)方案设计前预估取费计列

 1 点式工程计费

 (1) 小型项目

 指动土面积小于 10 万 m2 或涉及土石方量小于 50 万 m3 的项目。方案设计费按项目动土面积大小或动土量的多少分别计取,具体如下:

 项目方案报告书设计费不低于 5 万元,以 2 万 m2 或 5 万 m3 为起点开始计费,并按面积 1 万元/万 m2 或按土石方 1 万元/万 m3 递增,且两者取高值。

 涉及较大边坡或红线外自选弃土场的,按边坡绿化防护费的 5%另加设计费。

 (2) 大型项目

 指动土面积超过 10 万 m2 或土石方量超过 50 万 m3 的项目。

 水土保持投资基价标准以 22.00 元/m2 计,再按附表 2 难度系数进行调整。方案设计费根据工程的水土保持投资额按附表 1 计列。

 水土保持投资额(万元)= 22(万元/万 m2)×面积(万 m2)×难度系数

 动土面积超过 50 万 m2 项目的场平工程,应按线状项目标准计取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并另按点式场平工程计列附加方案设计费。

 2 线状工程计费

 按估算的水土保持总投资额(水土保持投资基价乘以工程难度系数),查附表 1得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

 (1) 小型项目

 指主体工程投资额小于 5000 万元的项目,其方案设计费起价不低于 9 万元。

 (2) 大型项目

 指主体工程总投资额大于 5000 万元的项目,水土保持投资额取费标准如下:

 道路建设工程(包括二级以上市政道路或公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 4%~6%。

 一般市政道路或其它线状工程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 6%~8%。

 (二) 审定方案后设计费计列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经行政审批后,批准的水土保持总投资和新增投资已明确,方案设计费按以下方法计列:

  方案设计费(万元)

 = [(TT-TZ)×0.476 + TZ]×F

 其中,TT 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包括主体工程已列投资);TZ 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F 为按 TZ 额查得的设计费率(附表 1)。

  当 TZ/TT≤20%时,F 值可按(TT+TZ)/2 查得。

 四、其它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

 其它水土保持服务包括方案评审、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三项内容。

 (一) 方案评审咨询费

 方案评审咨询费是指召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及专家咨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前期费中列支。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的具体做法,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方案设计合同中明确列支评审咨询费,由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单位代交。

 据近年来我市召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会所需咨询费情况分析,最小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低于 0.80 万元,具体可视项目方案的规模按核定的方案设计费的 10%~18%计

 取,其中方案设计费低于 20 万元的按高于 14%费率计取,介于 20~50 万元的按 10%~14%费率计取,50 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 10%计取。

 若因方案设计技术造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所需评审咨询费原则上应由设计单位承担。

 (二) 水土保持监测费

 批准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或项目开挖和填筑的土石方量在 10 万 m3 以上,或永久边坡高差大于 3m 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费是指在主体工程施工期内为控制水土流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机构监测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及防治效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水土保持监测费用根据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时间长短、监测现场的条件等合理确定,监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专用费中列支。

 依据水利部保监[2005]22 号文有关规定,监测费高于方案设计费。根据我市全面城市化的监测要求和台风暴雨频繁的实际,在暴雨期重点监测点的监测频次不应少于 10 次/年,水土保持监测费按监测投资基价,取基本费率 1.5%乘以工程难度系数(附表 2)。

 项目监测投资基价包括水土保持总投资和主体工程中涉及土石方工程的所有监测内容的项目投资费用。

 水土保持监测费 = 监测投资基价×工程难度系数×1.5%

 (三)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费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费、验收技术资料咨询费、验收会务与专家咨询费三项费用。专项验收费预估约占水土保持设计费的 58%。

 凡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申请水土保持专项验收之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费按设计取费的 40%计,其它专项验收费可按方案计算的设计费的18%计。

 五、附则

  若对以上计列办法有异议的单位,可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 号)执行(参见附表 3)。

 水土保持措施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施工临时措施和独立费用四个单项计列水土保持投资额。

 (一) 工程措施

 1、工程措施概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设备及安装工程按设备费及安装费分别计算,列入第一部分工程措施项目中。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项目划分,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按本规定执行,三级项目可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 植物措施

 植物措施材料费由苗木、草、种子的预算价格乘以数量进行编制。

 1、植物措施材料费由苗木、草、种子的预算价格乘以数量进行编制。

 2、栽(种)植费按《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进行编制。

 (三) 施工临时措施

 1、临时防护工程指施工期为防止水土流失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按设计方案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编制。

 2、其他临时工程按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投资额之和的 1.0%~2.0%编制(大型工程、植物保护措施工程取下限)。

 (四) 独立费用

 1、建设管理费

 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三项投资总额的 1%~2%计算。

 2、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国家及建设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算。

 3、水土保持监测费

 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业务费。大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费的计取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 号)执行。

 4、科研勘测设计费

 (1)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大型、特殊水土保持工程可计列此项费用,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三项投资总额的 0.2%~0.5%计取。

 (2) 勘测设计费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附表 1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收费基价表

  注:此表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取费综合调整系数全部取 1.0;设计费率为收费基价与水土保持投资额的百分比。

 附表 2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难度系数表

 注:*为难度系数,引自《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指南》(深水保[2006]135 号);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和监测取费均按该系数进行调整。

 附表 3

 水土保持收费计列标准 (水利部保监[2005]22 号)

 注:1、取费根据地形进行调整,平原区取 0.8,丘陵及风沙区为 1.0,山区为1.2。

 2、土建投资指除安装以外的一切费用。

 3、技术咨询服务费未含专家评审费和会务费。

篇五: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财政厅 (局)

 , 水利 (水务)

 厅 (局)

 :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 号)

 等规定, 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

 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

 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

 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

 考虑企业生产技术、 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

 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 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 2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 下同)

 , 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 2. 2 元, 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 2. 5 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开采矿产资源的, 建设期间,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 石油、 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 采剥总量)

 计征。

 石油、 天然气根据油、 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每口油、 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 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 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 2 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 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 对生产技术先进、 管理水平较高、 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 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

 取土、 挖砂(河道采砂除外)

 、 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 瓷、 石灰的,根据取土、 挖砂、 采石量, 按照每立方米 0. 5-2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立方米计)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 石、 渣的, 根据土、 石、 渣量, 按照每立方米 0. 5-2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 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 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试行两年。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 年 5 月 7 日

篇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保持工程造价 水土保持工程的造价定额由概估算定额、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编制规定组成。

 三者构成了水土保持工程造价定额计价体系。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 (一)

 项目划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为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施工临时工程和独立费用共四个部分, 工程各部分下设一、 二、 三级项目。(详见《编制规定》 项目划分表)

 (二)

 组成内容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指为减轻或避免因开发建设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而兴建的永久水土保持工程。

 包括拦渣工程、 护坡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 防洪工程、 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而采取的植物防护工程、 植物恢复工程及绿化美化工程等。

 第三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包括临时防护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

 1、 临时防护工程 指为防止施工期水土流失而采取的各项临时防护措施。

 2、 其他临时工程 指施工期的临时仓库、 生活用房、 架设输电线路、 施工道路等。

 第四部分

 独立费用 由建设管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 水土流失监测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等七项组成。

 (三)

 费用构成 人工费

 直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工程费用

  直接工程费

  其他直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其他 临时设施费 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 企业管理费 间接费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企业利润 营业税

 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费用构成

 建设单位管理费

 独立费用

 工程监理费

 科研勘设费

  水土流失监测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基本预备费

  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建设期融资利息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费由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 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组成。

 (一)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包括基本工工资、 辅助工资、 工资附加费)

 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包括:

 (1)

 基本工资。

 由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构成。

 ①岗位工资。

 指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②年功工资。

 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 随工作年限增加而逐年累加。

 ③生产工人年应工作天数以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 培训期间的工资, 调动工作、 探亲、 休假期间的工资, 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 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 丧假期的工资。

 (2)

 辅助工资。

 指在基本工资之外,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主要包括地区津

 贴、 施工津贴、 夜餐津贴、 节日加班津贴等。

 (3)

 工资附加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 工会经费、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2、 材料费 指用于工程项目上的消耗性材料、 周期性材料摊销费。

 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 包装费、 运杂费、 运输保险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五项。

 (1)

 材料原价。

 指材料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2)

 包装费。

 指材料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的包装费和包装材料的折旧摊销费。

 (3)

 运杂费。

 指材料从供货地至工地分仓库或材料堆放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运输费、 装卸费、 调车费及其他杂费。

 (4)

 运输保险费。

 指材料在运输途中的保险而发生的费用。

 (5)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指材料在采购、 供应和保管部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 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辅助工资、 工资附加费、 教育经费、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及工具用具使用费; 仓库、 转运站等设施的检修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 技术安全措施费和材料检验费; 材料在运输、 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等。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机械折旧、 维修和动力燃料费用等。

 包括

 基本折旧费、 修理费、 替换设备费、 安装拆卸费、 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等。

 (1)

 基本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回收原值的台时折旧摊销费用。

 (2)

 修理费指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 为了 使机械保持正常功能而进行修理所需的摊销费用和机械正常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料、 擦试用品的费用, 以及保管机械所需的费用。

 (3)

 替换设备费指施工机械正常运转时所耗用的设备及随机使用的工具附具等摊销费用。

 (4)

 安装拆卸费指施工机械进出工地的安装、 拆卸、 试运转和场内转移及辅助设施的摊销费用。

 (5)机上人工费是指施工机械使用时所配备的人员的人工费用。

 (6)

 动力燃料费指施工机械运转时所耗用的水、 电、 油、 煤和木柴等的费用。

 (二)

 其他直接费 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和其他。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所需增加的费用。

 包括增加施工工序, 增加防雨、 保温、 排水等设施, 增耗的动力、 燃料、材料, 以及人工、 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施工场地和公用施工道路的照明费用。

 3、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指在高海拔和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4、 其他 包括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检验试验费, 工程定位复测、 工程点交、 竣工场地清理、 工程项目及设备仪表移交生产前的维护观察费等。

 (三)

 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

 1、 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但又未被归入施工临时工程的临时设施的建设、 维修、 拆除、 摊销等费用。

 2、 现场管理费 (1)

 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 辅助工资、 工资附加费。

 (2)

 办公费。

 指现场办公用的文具、 纸张、 账表、 印刷、 邮电、书报、 会议、 水、 电、 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3)

 差旅交通费。

 指现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 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 职工探亲路费, 劳动力招募费, 职工离退休、 退职一次性路费, 工伤人员就医路费,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工地转移费, 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 燃料、 养路费及牌照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折旧、 大修理、 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

 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 器具、 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 试验、 测绘、 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

 保险费。

 指施工管理用财产、 车辆保险费, 危险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等。

 (7)

 其他费用。

 包括幼林抚育等。

 二、 间接费 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组织与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它构成产品成本, 但又不便直接计量。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

 企业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1)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 辅助工资、 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

 (2)

 差旅交通费。

 指施工企业职工因公出差、 工作调动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 职工探亲路费, 劳动力招募费, 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 燃料、 牌照、 养路费等。

 (3)

 办公费。

 指企业办公用文具、 纸张、 账表、 印刷、 邮电、书报、 会议、 水电、 燃料(气)

 等费用。

 (4)

 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 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助费、 保健费、 防暑降温费、 高

 空作业津贴、 技术安全措施费以及洗澡用水、 饮用水的燃料费等。

 (5)

 固定资产折旧、 修理费。

 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 设备、 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6)

 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 家具、 交通工具、 检验、 试验、 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7)

 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8)

 保险费。

 指企业财产保险、 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9)

 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

 (10)

 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 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包括的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部分施工辅助工程设计费、 投标报价费、 工程图纸资料费及工程摄影费、 技术开发费、 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 公证费、 法律顾问费、 审计费、 咨询费等。

 (二)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 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三)

 其他费用 指企业定额测定费及施工企业进退场补贴费。

 三、 企业利润 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费用中的利润。

 四、 税金 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担建筑、 安装工程作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部分:

 独立费用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 水土流失监测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七项组成。

 一、

 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 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

 二、 工程建设监理费 指工程开工后, 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工程师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 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 科研勘测设计费 指为建设本工程所发生的科研。

 勘测设计等费用。

 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1、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为解决工程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2、 工程勘测设计费 指工程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 设计费和为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

 四、 水土流失监测费 指主体工程施工期内为控制水土流失、 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是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和技术报告的编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是指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 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为预防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2、 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因人工工资、 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根据有关规定, 目前暂不计列)

 第四部分:

 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 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

 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第五部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法规文件计列。

 3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3. 1 基础单价编制 一、 人工预算单价 (一)

 工程措施人工单价计算方法 1、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元/工日)

 =基本工资标准(元/月)

 ×地区工资系数×12 月÷年有效工作日 2、 辅助工资 (1)

 地区津贴(元/工日)

 =津贴标准(元/月)

 ×12 月÷年有效工作日 (2)

 施工津贴(元/工日)

 =津贴标准(元/天)

 ×365 天×95%÷年有效工作日 (3)

 夜餐津贴(元/工日)

 =(中班津贴标准+夜班津贴标准)÷2×20% (4)

 节日加班津贴(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3×10天÷年有效工作日×35% 3、 工资附加费 (1)

 职工福利基金(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

 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2)

 工会经费(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3)

 养老保险费(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4)

 医疗保险费(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5)

 工伤保险费(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6)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7)

 住房公积金(元/工日)

 =[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

 ] ×费率标准(%)

 4、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

 =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 5、 人工工时预算单价 人工工时预算单价(元/工时)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日工作时间(工时/工日)

 注:

 人年有效工作日 241 天, 日工作时间 8 小时。

 (二)

 植物措施人工单价计算方法 1、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元/工...

篇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最新

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4-9-26 15:34: 31 来源: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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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42-2014-0076浙价费〔2014〕 224 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

 物价局、 财政局、 水利(水电、 水务)

 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886 号)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财综〔2014〕 27 号)

 等规定, 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

 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

 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

 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

 考虑企业生产技术、 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二、 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征收标准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1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

 。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开采矿产资源的, 建设期间,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 采剥总量)

 按

 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

 取土、 挖砂(河道采砂除外)

 、 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 瓷、 石灰的,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 挖砂、 采石量, 按照 0. 2 元/吨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 石、 渣的, 根据土、 石、 渣量, 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三、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 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 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 本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浙价费〔1997〕 10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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