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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6篇

时间:2022-09-04 18:30:20 来源:网友投稿

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6篇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6篇

篇一: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2〕36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省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相关情况,另行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各市要进一步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规范市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 60%给予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补充医疗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

 支付政策,持续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2023 年 1 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 70%提高到 75%。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市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基金筹资水平和制度运行情况确定,实行动态调整。2023 年 1 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 2万元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 2000 元、5000 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 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 50%。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

 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各市要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别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标准,与基本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特困人员、孤儿取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 2 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逐步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原则上略低于重点救助对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病床日定额救助。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比例。落实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的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规定执行。在不断增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的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风险监测预警标准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全部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因病致贫重病患

 者)和未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因病致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以外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以上两类监测对象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费用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预警。因病返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5000 元,参加居民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2 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 5 万元。预警信息由医保部门定期推送给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预警信息中应包括监测对象基本信息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等情况。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况,按规定确定或调整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落实医保扶贫倾斜政策。

 (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市,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可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简化优化流程,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依申请救助等工作。对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救助之日前 12 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各市要强化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综合协同保障,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信息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综合保障。

 (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加强政府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办法,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基金监管和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

 监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二)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市要抓好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细化政策措施,于 2022 年 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做好基金预算调整、经办程序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等准备工作,确保 2023 年 1 月起新制度全面启动实施。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省医保局。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五)加强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确保救助对象待遇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及时结算。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7 月 20 日

篇二: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跌倒坠床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

 (一)、应急预案

 1. 立即就地查看老人,了解老人病情。

 2. 报告医生协同处理,使对老人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3. 将老人抬上病床,检查意识、瞳孔、生命体征是否正常,是否有外伤(擦伤、肢体骨折等)。

 4. 必要时通知家属送医院予以 B 超、CT 检查,确定是否有内脏损伤或出血。

 5. 老人出现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变化时,立即遵医嘱予以输氧、输液、心肺复苏等处理。

 6. 做好老人和家属的安抚工作,消除其恐惧、紧张心理。

 7. 详细交接班,密切注意老人病情及心理变化。

 8. 将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如实报告护士长。护士长应立即了解老人病情,做好相应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填写意外事件报告单,并及时向护理部报告。

 9. 坠床为老人住院期间影响老人身心健康、引发护理纠纷的不安全因素,严重者可加重老人病情甚至危及老人生命。护士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坠床的高危人群、危险因素,制定预防与处理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10. 坠床的高发人群

 (1)、病情危重、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休克、极度衰弱老人。

 (3)、瘫痪、惊厥、年老体弱老人。

 (4)、躁动、癫痫、视力障碍、精神障碍、不合作老人。

 (5)、自杀倾向老人。

 11、坠床的危险因素。

 (1)、护士不了解老人病情及心理。

 (2)、未及时使用护拦、约束带等保护用物。

 (3)、健康宣教不力。

 (4)、老人转运、改变体位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

 12、坠床的预防措施。

 (1)、护士长组织科室全体护士、护理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法规文件,树立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一切以老人为中心”的高度责任感。

 (2)、保持护拦、约束带、推车等用物性能完好,病房地面、走廊、卫生间等环境干净安全,对科室的环境、设施、护理操作等各个方面进行督查,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3)、对于极度躁动老人,床旁设护拦,应用约束带约束肢体,并注意约束适当,加强局部皮肤检查,做好交接班。

 (4)、护士加强巡视病房,及时观察老人病情,了解坠床的高发人群,以采取保护措施。

 (5)、对老人及其家属进行安全防范指导,做好专科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老人,指导其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因体位性低血压而导致虚脱。

 (6)、对于精神障碍、自杀倾向老人,留陪人并向其详细交代相关注意事项。

 (二)、处理流程 立即查看老人→通知医生→检查伤情→将老人抬至病床进一步检查→监测病情→对症处理→加强巡视→观察效果健康宣教→护理记录→交接病情→报告护士长→填写意外事件报告单→报告护理部

篇三: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 20 篇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党 XX、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党支部组织召开支部扩大会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全体员工通过“学习强国”持续开展学习,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践行初心使命、奋力担当作为、贡献智慧力量。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严峻性,对当前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始终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应对。

 二、落实防控措施,合理安排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暂缓各类研讨、培训等人群聚集的活动,通过微信、电话会议、沟通平台等方式开展相关交流。通过协会新闻矩阵,传递正能量信息,开展相关科普宣传,严格管理员工,不以讹传讹,不散布虚假信息。根据疫情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协会全年工作计划及节奏安排,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与疫情安全防控的关系。

 三、加强自身防控,完善信息统计。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保障办公室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工作建立值班轮岗制度,和会员采取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降低疫情发生风险。要求员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外出佩戴口罩,勤洗手、少聚会。办公室定期统计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的相关健康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办公楼物业汇报登记。

 四、细化落实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协会将疫情防控工作列为第一重要工作,细化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由专人对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及时传达相关精神和指示,定期汇报协会防控工作进展。加强自身防控,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做好会员引导,宣传弘扬正面事迹;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

 五、组织行业调查,支持后续工作。协会工作调整,重点开展此次疫情行业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做出专项研究,为疫情工作及之后的总结、发展做好基础研究工作。结合行业特点,探索疫情后行业的发展。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2 一、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由**院长任组长,各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门诊主任、综合病房主任、妇产科主任、药房主任、防保组长及防保组疫情管理人员等组成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最新情况制定单位传染病有关制度。

 二、疫情管理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39 种报告病例; (二)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每年新职工岗前培训必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的相关内容,学习结束必须进行考试。

 (二)要求卫生院职工每年至少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一次,并有签到及学习后测试成绩存档,每个科室的主任为传染病监控医师。

 (三)门诊日志和处方使用:按照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使用医疗单位门诊日志登记簿的通知》

 [遵县卫食药通〔20xx〕xxx 号]文件要求进行门诊日志规范登记。门诊、综合病房、妇产科要有完善的门诊日志,要求门诊日志内容项目登记齐全准确(发病日期不能模糊登记)。传染病登记项目包括就诊日期、姓名(14 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现住地址(现住址必须到村民组或街道门牌号,学生必须填写学校班级,有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工地的填写工地段名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和体征、初/复诊、诊断; 非传染病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症状和体征、诊断、就诊日期; 处方项目登记齐全、不能缺登。

 (四)住院病人登记本的使用。病人入院后,必须填写完整的相关内容:病人的姓名(14 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现住址(现住址必须到村民组或街道门牌号,学生必须填写学校班级,有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工地的填写工地段名称)、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传染病病人必须登记发病日期,出、入院诊断必须依据病案所写的诊断进行填写,不能写同前或以两点代表。

 (五)检验科、放射科:必须按防保组提供的 X 光检查及阳性结果反馈登记表、生化检验登记表、化验室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反馈登记表要求进行登记; 放射科医生、检验科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例除出具报告单外,应 2 小时内将信息反馈给开单医生并签字备查。

 (六)传染病报告要求:门诊医生、综合病房医生、妇产科医生及办理健康体检的医生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报告病例后,按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报卡相关内容与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相应内容必须吻合一致。)填写后将报卡(甲类传染病立即电话通知,10 分内报出卡片。乙、丙类传染病 3 小内报出卡片)送至防保组办公室,由防保组疫情管理值班人员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网络直报(网卡内容必须与纸卡内容一致)。

 (七)疫情自查由防保组疫情管理人员与分管业务副院长或临床科室主任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参与查阅全院所有的门诊日志、住院病人登记本、放射科检查结果、检验科检验结果登记本及合医管理系统; 疫情管理查询人员及业务副院长或各科室负责人在查询登记本上签字备查。

 (八)药房值班人员每日统计门诊处方数量登记备查,各门诊处方医生每日下班前或下班后与药房核对当日处方登记情况,并必须于当日查缺补漏。

 (九)疫情管理人员每月将疫情分析(包括疫情动态、迟报、漏报的检查结果等)上报院长,由分管业务副院长作出处罚通告。

 四、奖惩办法

 根据疫情管理内容及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以下奖惩条款。

 第一条:门诊日志和处方使用:门诊日志项目登记缺登的、或登记内容不全的每例扣除 x 元; 处方漏登的每张扣除 x 元,处方项目登记不全的每张扣 x元。

 第二条:住院病人登记本使用:登记项目缺登的、登记内容不全或登记内容不准确的每例扣 x 元。

 第三条:放射科、检验科:X 光检查及阳性结果反馈登记表、生化检验登记表、化验室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反馈登记表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每例扣 x 元; 发现传染病报告病例未出具报告单的扣 x 元;

 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阳性结果信息反馈给开单医生签字备查的每例扣 x 元。

 第四条:传染病报告要求:已报传染病报告卡属住院病人但住院病人登记本未登记的扣除科室登记护士 x 元,传染病报卡相关内容与病案不吻合的扣除首诊医生 x,传染病报卡相关内容与住院登记本不吻合的扣除登记护士 x 元; 已报传染病报告卡属门诊病人但门诊日志上未登记的扣除首诊医师 x 元,传染病报告卡项目与门诊日志登记不吻合的每例扣除首诊医师 x 元; 出现迟报病例的,扣罚首诊医生 x 元; 如出现漏报病例的,扣罚首诊医生 x 元,并在医院会议中进行通报批评,是在编首诊医生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活动,晋升一律推迟一年,是招聘医生的一律解聘。

 第五条:疫情领导小组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对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执行好的医务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进行物质及精神奖励。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医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规范篇 3 为做好我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防范院内感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的治疗照

 护,以及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0 年 2 月 25 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防控方案 为做好我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防范院内感染。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正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及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鉴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应从制度、管理、布局、环境、流程、人员等诸多层面充分考虑,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重点环节、

 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切实做好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安全的医疗环境。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做好所处区域环境的管理,定期消毒,减少入口与出口,同时在入口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器。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适当提高住院门槛,缩短住院时间,对于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观察病房,暂停家属探视,以控制人员拥挤和医院感染的风险。

 (三)在疫情爆发的重点地区及重点关注地区,按当地政府相关要求采取更严厉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同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对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

 (四)医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关于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全区卫生健康、民政所属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康复机构(包括民营);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精神(心理、心身)科。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一)门诊管理。

 1.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必须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加强流行病学史调查与登记,根据患者病情,限制陪诊人员数量,原则上最多 1 名固定人员陪同。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禁止进入门诊诊疗、辅检等公共区域,并对该陪诊人员按相关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2.设置隔离诊室。设立隔离区域及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隔离诊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做好信息登记(患者及陪同者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及住居地址、联系电话等)。完成诊疗后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弃物按规定处理。疫情爆发区域或有条件的地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为发热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医院,或在精神卫生机构设置一个病区作为发热精神障碍患者的专属病房。

 3.预检分诊。门诊应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

 (1)14 天内有疫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14 天内与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有接触史;

 (3)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其他情况。同时询问所有就诊者是否有咳嗽、气促、乏力、腹泻等临床症状。

 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患者,在科学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若有发热、临床症状或相关流行病学史就诊者,应按相关要求对“有发热或相关流行病学史者”进行管理,建议其先行前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精神障碍病情严重等情况急需就诊者,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后引导至隔离诊室,由值班医师接诊。

 4.医生接诊。对于一般患者,接诊医生除依据精神科诊疗规范予以诊治,还需在病史中记录无发热、呼吸系统症状和流行病学史。对于在隔离诊室就诊的发热患者,接诊医生应进行相应的防护,并详细询问患者及陪同者的流行病学史,并在病史中予以记录。若发现有上述相关流行病学史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启动相关转运隔离程序。

 5.门诊复诊。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 3 个月药量。告知患者和监护人加强药

 物管理,病情出现反复或恶化时应及时就诊。疫情期间适当限制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康复治疗和电休克治疗等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必要时暂停;根据患者情况可以适当减少患者躯体检查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频率,尽可能减少门诊人群聚集。

 (二)住院管理。

 1.住院部入口管理。参照门诊部入口管理,在住院部一楼或病区入口处,设置预检分诊台,对所有进入人员测量体温并要求佩戴口罩。

 2.设置隔离病室。设置观察病房,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应急隔离病房,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观察与隔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3.新病人入院流程。严格掌握入院标准,疫情期间尽可能在门诊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和落实居家康复,加强门诊、社区随访治疗管理。对于因有严重兴奋躁动、冲动伤人毁物或消极自杀自伤行为必...

篇四: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汇报 2 篇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汇报 1 为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xxx 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上级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真诚关爱、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了组织领导,立即开展排查与管理,做到应排尽排、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 xxx 镇成立了由镇长 xx 任组长,副书记 xx 任副组长,综治、民政、派出所、卫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沟通有关情况,健全完善成员单位协作联动机制。小组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日常工作职责。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服务措施 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严格管控、建立长效”的原则,xxx 镇联合综治、民政、卫生、公安、残联对辖区范围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进行全面排査,准确掌握易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现状与活动的情况,严格落实救治、管理和服务等有效措施,坚决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共摸排精神障碍患者 261人,其中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66 人。

 严格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排查出的轻微精神障碍患者,进一步夯实监护人责任,严防失控漏管,村医加强随访;对排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落实包保责任制,及时发现并全面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村居治保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配合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常规稳控,了解他们的日常行踪,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与监护人、精防医生沟通,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和医疗救治,帮助患者家庭解决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部门协调 2020年我镇鉴定三级以上精神病人23人,2021年鉴定9人,监护人补贴申请已上报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病人的管理,我镇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每月要开展一次排查活动,随时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另外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对肇事肇祸危害社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调派出所、卫生院及时处置,送往三院进行收治。今年以来,对 4 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了送医治疗。其他人员监管到位,状态平稳。

 颍东区 xxx 镇综治办 2022 年 6 月 25 日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汇报 2 为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俞村镇严格按照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

 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积极探索构建五大体系,实现了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三个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村为成员单位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综治中心负责联合服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

 明确工作目标,强化部门联动。由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健全了成员单位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沟通有关情况,切实做好日常排查随访、信息甄别、发病报告、登记建档、监护治疗、救助管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全面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对发现的疑似病例,组织接受由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级以上人员制订工作方案,逐一落实综治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村、监护人“五位一体”管控机制,督促监护人根据病情妥善看护或及时送医就诊;对排查出的轻微患者,进一步落实监护人责任,严防失控漏管。

 建立三项制度,提高处置能力。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通知》《关于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小组的通知》《关于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应急预

 案的通知》,同时设立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该类人群及时就医。

 落实五项措施,促进联防联管。落实包片责任,坚持五个结合,实行医疗救助,部门联动处置。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患者,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干警立即前往处置,同时告知监护人要严加监管,防患于未然,以防再次伤及无辜,造成不安定影响。

 增强责任意识、严格督导考核。加强日常排查建档,加强患者随访监测,强化督导考核机制,严管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以奖代补政策,严格工作程序,逐一核实。

篇五: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35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 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30 日

 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到2025 年,覆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主要行动任务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推进残疾预防科普规范化管理。遴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设计、创作、推送一批残疾预防科普作品,建立“省健康科普资源库”并开设残疾预防专栏,针对重点人群、主要致残因素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在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中普遍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加

 强伤病者、残疾人及康复对象监护人等康复知识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康复意识、能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节点,加强残疾预防知识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传播方式,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影响力和实效性。(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4.加强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婚前孕前保健门诊、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加大健康婚育咨询及指导力度,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孕前保健“一站式”服务。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推进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超声检查等技术的应用和管理,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针对先天性心脏病、单基因遗传病等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针对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聋、重型地中海贫血等重点出生缺陷疾病,建立健全县级能筛查、市级能诊断、省级能指导、区域能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致残性疾病纳入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落实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规范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推进 0-6 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升儿童健康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探索建立以儿童孤独症等发育异常为重点,在社区可初筛、县级能复筛、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和康复的服务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7.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持续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行动,建立覆盖全省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增加健身场地设施有效供给,不断丰富大众健身项目,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普及活动和常态化体质监测,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推进高血压、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基层高血压专病门诊和血压监测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项目绩效评价,不断提高两病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脑卒中高危患者筛查和健康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着力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依托城乡社区综治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络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摸排居民各类矛盾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平台,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制度。持续抓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对危险性评估 3 级(含)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

 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依法落实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将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中医药局、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和接种单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麻风病等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0.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培训等制度。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专项治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按照“省市诊断、省市县救治、基层康复”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网络,持续实施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湖南省无责任主体农民工尘肺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惠民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推行计划执法和明查暗访、“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执法模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执法”“异地交叉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建周期性、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水平,人口密集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城市安全风险,定期开展评估。开展职工安全隐患排查行动,不断提升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实施《湖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湘人社发〔2021〕31 号),减少因工伤致残。排查治理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消防车通道、老旧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家庭加工作坊、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城乡结合部、物流仓储等领域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实施消防基础设施强化工程,提高抵御火灾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深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事故多发、长下坡、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等风险路段,逐步提升道路本质安全度。常态落实高速“六个一律”、城市“六个严查”、农村“六个严禁”断然措施,严查“三超一疲劳”、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一盔一带”行动,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和致残率。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加大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力度,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不断提高“两客一货”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交通事故致残。(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制定实施湖南省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开展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持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工作,不断强化校园周边高峰勤务、“护学岗”等警务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广泛宣传儿童急救知识,提升家长、教师急救技能,加强儿童伤害相关院前急救设施设备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及

 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推进养老机构、公共交通、环境设施和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提升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依托全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构建周期性、常态化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机制。健全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机制,定期开展辖区内重点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群众的培训和演练。强化自然灾害协调应对,建立健...

篇六:严重精神障碍工作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22〕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并将我省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融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全面夯实医疗保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 12 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 12 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今后因政策调整应退出医疗救助体系的,从其规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救助政策,过渡期后重新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纳入救助范围。

 二、政策内容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 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救助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

 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大病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采用变通的办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 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 70%比

 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 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 50%比例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救助限额。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三、相关工作 (一)救助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

 (二)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等程序另行制定。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

 助时效性。

 (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参保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救助标准。

 (四)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建立救助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救助对象全员参保。税务、医保部门要统筹做好保费征缴工作,适应人员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足额缴纳、人费对应。属地政府、街道村居、挂钩联系帮扶干部要把组织参保工作做深做细,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困难群众全面参保。

 (二)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医保部门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将预警监测情况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反馈至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全面清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出台的三重保障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

 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并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五)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慈善表彰,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职工医疗互助的互济功能,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和政策范围外的费用,补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短板。

 (七)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责任部门建立相应的人员信息库,并负责救助对象信息比对校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每月 15 日前应当将认定核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发送同级医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条件具备时省级部门也可通过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接口对接等方式,实现数据推送共享。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参保台账管理,精准管理到人、动态维护到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政策风险评估,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做好与原有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2022 年 10 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统一于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各救助对象认定职能部门做好认定及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负责慈善救助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分级诊疗和大病专项救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工会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

 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本实施意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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